龙泉驿区政务服务网 政策文件 成都市龙泉驿区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龙泉驿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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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龙泉驿区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龙泉驿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中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活动的、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第三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 区域划分 第四条 区烟草专卖局根据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将辖区细分为发展区域、均衡区域和控制区域,实施不同的布局标准。 发展区域是指卷烟消费需求相对旺盛、具备发展潜力的区域。 控制区域是指卷烟消费需求相对饱和、增长空间有限的区域。 均衡区域是指发展区域和控制区域以外的其他区域。 第五条 区烟草专卖局可以根据市场发展变化对上述区域实施动态调整,组织听证后公布不同区域的具体名录。 第六条 区烟草专卖局建立零售点集中度等级预警制度,按季度向社会公开。 均衡区域发布黄色预警、控制区域发布红色预警,引导申请人理性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三章 布局标准 第七条 发展区域内的零售点最小间距为30米。 经营面积超过50㎡的零售点最小间距为20米,经营面积超过100㎡的零售点最小间距为15米。 第八条 均衡区域内的零售点最小间距为80米。 经营面积超过100㎡的零售点最小间距为60米。 第九条 控制区域内的零售点最小间距为100米。 第十条 控制区域和均衡区域内的零售点应当符合增量控制要求。 均衡区域内的零售点增量,以均衡区域内零售点为基数,按照上一年度辖区零售点增幅的50%核算。 控制区域内的零售点增量,以控制区域内零售点为基数,按照上一年度辖区零售点增幅的25%核算。 第十一条 下列区域内的零售点,应当同时符合所在区域间距标准和总量限制要求: (一)西南食品城、龙华再生资源二手交易市场内的零售点数量不超过5个,其他集贸市场内的零售点不超过2个; (二)行政村内的零售点不超过2个。 第十二条 娱乐服务业态和其他业态的零售点数量之和不超过上一年度末辖区零售点总数的5%。 区烟草专卖局按季度公布上一季度娱乐服务业态和其他类业态零售点数量。
第四章 特殊规定 第十三条 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周围限制区域,在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前主动迁址经营的,放宽幅度不超过规定间距的50%。 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其他地址经营的,放宽幅度不超过规定间距的30%。 第十四条 现有零售点不足以满足消费需求的繁华商圈或者地段,新增零售点的放宽幅度不超过规定间距的30%。 第十五条 残疾军人、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和低保户,放宽幅度不超过规定间距的20%。 残疾人放宽幅度不超过规定间距的10%;征得最近的零售点持证人同意的,放宽幅度不超过规定间距的30%。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残疾人不予放宽办证条件: (一)有固定职业及稳定收入来源的; (二)享受退休、退职、退养待遇具有稳定生活保障的; (三)残疾分级在二级盲视力残疾、三级听力残疾、三级言语残疾、中度(二级)肢体残疾以下较轻等级且可以从事一般社会工作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予放宽的情形。 第十六条 同时满足两种以上放宽情形的,适用放宽幅度较高的规定,有总量限制的,不得超过总量上限。 重点优抚对象、低保户及残疾人放宽办证条件的,实际经营者必须为本人或直系亲属,且同一放宽资格只能适用一次。 第十七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直系亲属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领许可证不受间距和数量的限制。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二)申请人为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者以特许、吸纳加盟店等其他再投资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 (三)申请人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四)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无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的; (八)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 (九)中、小学内部以及进出通道向外延伸100米的范围内; (十)幼儿园内部以及进出通道向外延伸30米的范围内; (十一)网吧及医院内部; (十二)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十三)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明文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为间距测量的参照点: (一)停止经营业务6个月以上不办理停业手续的; (二)两年内申请停业累计超过12个月的; (三)停业期满未申请恢复营业6个月以上的; (四)区烟草专卖局纳入失信管理的。 第二十条 本规划中所称间距,是指相邻零售点经营场所的相邻墙立面之间的距离。道路同侧的零售点按照直线距离测量,其他情形的零售点按照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且可以通行的最短距离测量。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划中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业态,是指按照烟草零售业态分类标准进行核定的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类和其他类。 实地核查时无法认定经营业态的,视为其他业态。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划中所称直系亲属仅限配偶、父母、子女或法定监护人。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划中所称经营面积,是指直接用于经营业务的单层面积,不包括搭建的隔层或者与经营场所相隔的仓储、办公等场所。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划中所称中、小学、幼儿园,是指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 第二十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划由成都市龙泉驿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划自2021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原《成都市龙泉驿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龙烟专[2020]2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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