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实施《柳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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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建房字〔2016〕24号
关于贯彻实施《柳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广大业主及各有关单位: 《柳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柳政发〔2016〕59号 ,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6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将实施《办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机构 我委下属的柳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市区范围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与使用的管理、监督、指导的日常工作。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的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国有土地范围内的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房、集资合作建房、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住房、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售后公有住房等物业。 三、 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 (一)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由我委根据我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变化等情况进行测算后定期公布。 目前,新建商品房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具体数额为: 1.未配置电梯的物业,交存数额为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 2.配置电梯的物业,交存数额为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0元。 (二)2010年5月5日以后按照房改价出给单位职工的售后公有住房的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从售房款中按照一定比例(无电梯按20%,配置电梯按30%)提取。 四、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时间 (一)以预售方式的,购房人应在房屋交付使用前交存;开发建设单位应以幢为单位,在公告房屋交付使用日期之日起30天内交存其自留部分和未售部分物业的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物业买卖合同签订后,再向购房人收取代交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并到管理机构办理更名手续。 (二)以现售方式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在办理现房销售备案前应以幢为单位交存。购房人在物业买卖合同签订后向开发建设单位支付预交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并到管理机构办理更名手续。 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现房销售备案时,需提交维修资金交存证明。 (三)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前,将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维修资金专户。 (四)房屋出售时,如建设单位代交或预交的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已依法使用,则买受人向建设单位支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本金余额。 五、 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程序及方式 (一)申报设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帐 1.发建设单位在房屋交付使用前或商品房现售备案前持下列材料到管理机构申报设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帐。 (1)《柳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申请表》、《房地产开发项目信息登记表》; (2)规划总平面图复印件; (3)经备案的房地产测绘成果报告复印件。 2.资合作建房代建单位、公有住房出售单位在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取得单位产权证后,持下列材料到管理机构申报设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帐: (1)《柳州市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申请表》; (2)经备案的房地产测绘成果报告复印件; (3)经评估公司评估的房产评估报告。 (二)管理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向开发建设单位或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发送用户名和登录密码至申报邮箱,由开发建设单位或公有住房售房单位登录《柳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网上申报系统》(http://222.84.136.130:9999/prfclient/)对拟交付物业的基本情况进行录入。经管理机构审核确认后,开发建设单位或公有住房售房单位通过网上申报系统打印《柳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通知书》,并交给购房人。 网上打印的《柳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通知书》不再加盖管理机构业务专用章及其他任何印章。 (三)购房人持《柳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通知书》到专户管理银行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并领取《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第一、二联)。 (四)办理房屋交付手续时,购房人应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第二联交给开发建设单位,第一联自行留存。 (五)以现售方式销售房屋的,由开发建设单位在现售备案前按照《柳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通知书》的要求转账到专户管理银行,凭银行出具的交存单据到管理机构领取《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 特此通知。
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12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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