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裕安区生态环境监测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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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裕安区生态环境监测方案

2024-07-12 14:17:1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目 录

 

一、城市空气质量监测........................................................................................................ 2

二、环境空气降尘量监测.................................................................................................... 4

三、地表水水质监测............................................................................................................ 4

四、农村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 6

五、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测........................................................................ 8

六、规模化养殖场自行监测................................................................................................ 9

七、应急监测........................................................................................................................ 9

八、污染源执法监测.......................................................................................................... 10

九、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专项检查...................................................................................... 12

十、入河排污口监测.......................................................................................................... 13

十一、工业园区专项监测.................................................................................................. 14

十二、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 15

十三、实验室能力考核和检查.......................................................................................... 16

十四、地方空气自动站监测数据全国联网...................................................................... 16

附表1 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要求..................................................... 18

附表2农村千吨万人地表水、地下水源地水质监督性监测计划表

附件3: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厂(处理设施)监督性监测计划表

附件4:重点排污单位监督性监测计划表

附表5:裕安区入河排污口监督性监测计划表

一、城市空气质量监测

(一)监测范围

六安城区:皖西学院,1个国控城市空气自动监测站。

城南片区:裕安区城南,1个地方空气自动监测站。

(二)监测项目

SO2、NO-NO2-NOx、PM10、PM2.5、CO、O3、气象五参数(温度、湿度、气压、风向、风速)。

(三)监测频次

每天24小时连续监测。

(四)工作方式

皖西学院国控城市空气自动监测站日常运行维护为国家事权,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委托社会化运维机构承担。

皖西学院国控城市空气自动监测站的站房用地、建设或租赁、维护、安全保障、电力供应、数据联网、网络通讯和出入站房等日常运行所必需的基础条件保障以及仪器设备更新购置工作,由市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市局)统筹负责。裕安区城南空气自动监测站的站房用地、建设或租赁、维护、安全保障、电力供应、数据联网、网络通讯和出入站房等日常运行所必需的基础条件保障以及仪器设备更新购置工作,由裕安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

安徽省六安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以下称驻市监测中心)负责做好站点数据实时监控、数据审核(前一日的小时数据,2天后数据入库不得修改),以及点位调整、仪器更新等技术审查和验收确认工作。裕安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裕安区城南站点数据实时监控。

(五)数据报送

以VPN方式实时报送数据。地方自建空气监测站应按国家要求同步联网传输至国家和省平台。

(六)评价方法

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及修改单、《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 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 663-2013)和《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排名技术规定》(环办监测〔2018〕19号)评价6项污染物。依据《受沙尘天气过程影响城市空气质量评价补充规定》(环办监测〔2016〕120号)及《关于沙尘天气过程影响扣除有关问题的函》(环测便函〔2019〕417号)要求对受沙尘天气过程影响的颗粒物浓度进行审核及扣除工作,并作为评价、考核和排名依据。

二、环境空气降尘量监测

(一)监测范围

生态环境部《汾渭平原、长三角地区城市环境空气降尘监测方案》(环办监测函〔2018〕1519号)确定的皖西学院监测点。

(二)监测项目

环境空气降尘量。

(三)监测频次

每月监测一次,每次采样周期30d±2d。

(四)工作方式

裕安区监测站负责辖区内站点采样工作。驻市监测中心承担全部样品分析工作。

(五)数据报送

每月10日前市站通过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环境质量监测数据共享管理平台系统报送上月监测数据。

三、地表水水质监测

(一)监测范围

裕安区境内省控断面:窑岗嘴(淠河)、横排头(淠河总干渠)、解放南路桥(淠河总干渠)、资圣寺(汲东干渠)

省控断面按照“十四五”全省地表水省控地表水监测断面名单开展监测。

(二)监测项目

监测指标为“9+X”,其中:

“9”为基本指标:水温、pH、溶解氧、电导率、浊度、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总氮(湖库增测叶绿素a、透明度等指标)。

“X”为特征指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基本项目中,除9项基本指标外的上一年及当年超过III类标准限值的指标,如断面考核目标为Ⅰ或Ⅱ类,则为超过Ⅰ或Ⅱ类标准限值的指标。特征指标结合水污染防治工作需求动态调整。

(三)监测频次

监测指标为“9+X”,其中:

“9”为基本指标:水温、pH、溶解氧、电导率、浊度、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总氮(湖库增测叶绿素a、透明度等指标)。

“X”为特征指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基本项目中,除9项基本指标外的上一年及当年超过III类标准限值的指标,如断面考核目标为Ⅰ或Ⅱ类,则为超过Ⅰ或Ⅱ类标准限值的指标。特征指标结合水污染防治工作需求动态调整。

驻市监测中心每季度第2个月对省控断面开展一次全指标监测。

(四)工作方式

驻市监测中心统筹负责实施,承担任务的县区站每月10日前完成辖区内所有断面的采样、送样工作,每月15日前,完成实验室分析工作、数据上报驻市监测中心。

(五)数据审核和报送

(1)所有断面(点位)监测分析结果须经过任务承担单位内部三级审核。

(2)省控断面数据经“三级审核”后,由驻市监测中心在当月20日前通过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环境质量监测数据共享管理平台系统报送当月监测数据。

(3)监测数据填报执行《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数据修约处理规则》(总站水字〔2018〕87号),评价数据修约执行《关于印发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数据统计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20〕82号)。

四、农村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

(一)监测范围

裕安区境内供水人口在日供水1000吨或10000人以上的(简称:千吨万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17个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和2个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详见附表2)

(二)监测项目

1.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23项,化学需氧量除外,河流总氮除外)、表2的补充项目(5项),共28项。

2.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表1中39项常规指标。

根据当地污染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区域特征污染物。

(三)监测频次

每季度监测1次、全年4次。

(四)工作方式

农村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为地方事权。由区监测站负责实施。

(五)数据报送

监测任务承担单位通过总站环境监测数据平台报送本行政区域监测数据。每季度的后10天报送监测数据。每年12月15日前,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将农村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年度报告(纸质件和电子件)正式报送总站。在总站监测数据平台未正式使用之前,监测数据由驻市监测中心汇总后统一报送省监测中心。

五、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测

(一)监测范围

1、已纳入国家环境监测数据平台的日处理能力20吨及以上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6个,顺河镇、固镇镇、独山镇、苏埠镇、新安镇、徐集镇污水处理厂。

2、乡镇中心镇污水处理设施9个。

3、裕安区生态环境分局监管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203个。

(二)监测项目

必测项目:化学需氧量(CODcr)和氨氮。

选测项目:pH、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悬浮物、总磷、粪大肠菌群。

(三)监测频次

每半年监测1次。

(四)工作方式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测为地方事权,由区监测站负责实施。

(五)数据报送

任务承担单位每年6月底、11月底之前通过总站环境监测数据平台报送本行政区域监测数据。

六、规模化养殖场自行监测

(一)监测范围

年出栏生猪5000头(其他畜禽种类折合成生猪的养殖规模)及以上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

连片占地面积大于300亩及以上的规模化水产养殖场。

(二)监测要求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水产养殖场应开展自行监测。自行监测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畜禽养殖业排污许可证》和《水产养殖业排污许可证》中的具体规定开展。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的要求。

规模化水产养殖场应符合《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SC/T 9101-2007)的要求。

(三)工作方式

裕安区生态环境分局(环境监察部门)开展辖区内规模化养殖场及水产养殖场排查,并督促企业开展自行监测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检测机构开展监测。企业定期在各地自行监测平台上发布监测结果。驻市监测中心对规模化养殖场按照一定比例开展抽测抽查。

七、应急监测

(一)监测范围

根据裕安区环境应急预案要求开展应急监测,在应急监测中,水体上下游与周边城市要联合监测、数据共享、及时沟通,确保应急监测工作顺利完成。继续全力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和汛期生态环境应急监测工作。

(二)监测项目及频次

根据专项应急监测方案适时开展监测。

(三)工作方式

应急监测为地方事权,市局及裕安区生态环境分局组织落实应急监测仪器日常维护,做好应急监测耗材、物资及防护用品储备,加强应急监测技术人员培训,确保及时有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省级及驻市监测中心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参与监测工作。

(四)数据报送

市局及分局按照应急工作相关要求进行相关信息和监测数据报送。

八、污染源执法监测

(一)监测范围

根据管理需求,结合2021年度六安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详见六环函〔2021〕26号)和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开展污染源执法监测。原则上选择行政区域内不少于5%的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开展监测,其中10%为涉废气VOCS排放企业,VOCS排放企业数量不足的,以实际企业数量为准。(详见附表4)

(二)监测项目

按照执行的排放标准、环评及批复和排污许可证等要求确定监测项目。

固定污染源废气VOCS抽测,按照《关于加强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工作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20〕335号),根据已出台的VOCS排放标准确定监测项目。

(三)监测频次

根据生态环境监管需要确定。对于监测超标的排污单位,适当增加监测频次。

(四)工作方式

污染源执法监测为地方事权,由裕安区生态环境分局按照《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污染源监测与执法监管协同工作的通知》(皖环函〔2021〕137号)要求组织实施。

(五)数据报送

各任务承担单位完成执法监测工作后五个工作日内,登录“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平台”完成数据填报,并及时将超标监测结果向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环境执法部门通报。

驻市监测中心负责对所区上报的重点污染源执法监测数据进行审核,并于次月5日前(6月份和12月份为本月23日前),将所辖区域每月审核后的监测数据电子表格、超标情况统计表、报数情况汇总说明报送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九、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专项检查

(一)检查范围

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

(二)检查内容

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和行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以及《2020年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帮扶指导方案》(环办监测函〔2020〕388号)附件1《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现场评估细则》,重点评估: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自行监测方案与相关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的一致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开展情况与自行监测方案的一致性;自行监测行为与相关监测技术规范要求的符合性,包括自行开展手工监测的规范性、委托监测的合规性和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维护的规范性;自行监测结果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和规范性。

委托社会检测机构开展自行监测的企业,必要时可赴实验室开展现场检查,检查内容可包括监测人员持证、监测设备、试剂消耗、方法选用、实验室环境等。

(三)检查要求

按照抽查时间随机、抽查对象随机的原则,抽查不少于5%的发证企业,其中10%为涉废气VOCS排放企业,VOCS排放企业数量不足的,以实际企业数量为准。

(四)任务分工

按照“谁发证、谁检查”的原则开展检查,市局及裕安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检查工作。

(五)数据报送

市局及裕安区生态环境分局按照总站制订的《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现场评估细则》及《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现场评估结果汇总表》格式填报检查结果。并于每年7月10日前和次年1月10日前,将半年和年度本行政区域内自行监测检查报告报送省生态环境厅,省生态环境厅收集、汇总后报送总站。

十、入河排污口监测

(一)监测范围

省厅《关于转发的函》确定的监测范围以及省生态环境厅和市生态环境局确定的入河排污口断面(详见附表5)。

(二)监测项目

排污口必测指标:流量、水温、pH、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

排污口增测指标:按照执行的排放标准、环评及批复和排污许可证等要求确定特征污染物等增测项目。

(三)监测频次

全年开展两次以上入河排污口水质监测,晴天和雨天各不少于1次,对于监测超标的排污口,可适当增加监测频次。

(四)工作方式

入河排污口监测为地方事权,由裕安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辖区内监测工作。

(五)数据报送

各任务承担单位完成监测工作后5个工作日内,登录总站数据平台-污染源管理系统完成数据填报,并及时将超标监测结果报送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环境执法部门。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所辖区域每月上报的入河排污口监测数据进行审核,并于下个月5日前(6月份和12月份为本月23日前),将所辖区域每月审核后的监测数据电子表格、超标情况统计表、报数情况汇总说明报送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十一、工业园区专项监测

(一)监测范围

“十四五”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六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二)监测项目

常规监测项目为SO2、NO-NO2-NOx、PM10、PM2.5、CO、O3,挥发性有机物;选测项目为有毒有害特征污染物等。

(三)监测频次

半年一次

(四)工作方式

工业园区专项监测为地方事权,市局及裕安区生态环境分局组织开展所确定工业园区的监测能力建设,园区管理单位负责具体监测点位的建设并组织实施监测。

(五)数据报送

市局于次年1月10前将监测数据和总结报告报送省生态环境厅,省生态环境厅审核后报总站。

十二、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

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2021年受省厅委托组织开展驻市环境监测中心和市生态环境局所属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的持证上岗考核工作,考核结果作为人员上岗、职称申报和考核评优的参考依据。

裕安区环境监测站根据工作安排做好2021年度申报、备考工作。

十三、实验室能力考核和检查

(一)市局负责组织全市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参加总站组织能力考核和认监委组织的能力验证,具体以最终正式发布的文件通知为准。

(二)不定期对承担国家和省级生态环境监测任务和质控任务的各级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实验室进行监测能力考核,针对质量体系运行的相关环节查找问题并督促整改。考核和检查等要求另行发文通知。

(三)严厉打击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省市两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在行政区开展环境监测业务的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和运维机构开展“双随机、一公开”质量抽查。市局对辖区内承担监测任务的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和内运维机构开展质量检查,检查结果及时上报省生态环境厅,同时抄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十四、地方空气自动站监测数据全国联网

(一)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数据联网传输工作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19〕889号)要求,裕安分局配合市生态环境局持续开展市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数据联网传输。

(二)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组织开展地方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数据联网传输工作情况检查,不定期通报相关结果。

(三)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制定地方空气站监测数据管理要求,规范地方空气站数据质量,加强数据质量检查和质控管理,确保数据准确性和有效性。

 

附表1 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要求

业务类型

业务名称

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要求

环境空气

质量监测

城市空气质量监测

依据《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 817-2018)、《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 818-2018)、《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标准传递管理规定(试行)》(环办监测函〔2017〕242号)、《环境空气自动监测O3标准传递工作实施方案》(环办监测函〔2017〕1620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开展质控工作。由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委托社会化运维机构承担。

环境空气降尘监测

按照《汾渭平原、长三角地区城市环境空气降尘监测方案》(环办监测函〔2018〕1519号)要求开展质控工作。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将根据数据质量酌情开展比对监测。

水环境

质量监测

地表水水质手工监测

任务承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监测任务作业指导书(试行)》中规定的国家或行业标准分析方法进行监测,确保监测数据准确、可比。

任务承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和《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监测任务作业指导书(试行)》等相关文件要求开展质控工作。

应急监测

生态环境应急监测

承担监测任务的环境监测机构要严格按照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应急监测。

生态监测及其他专项监测

农村万人千吨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

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4-2004)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等相关文件要求开展质控工作。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报送的监测结果进行审核。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

设施出水水质监测

按照《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91.1-2019)等相关文件要求开展质控工作。

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报送的监测结果进行审核。

污染源

监测

污染源执法监测

承担执法监测任务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要严格按照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要求开展污染源监测。

入河排污口监测

承担监测任务的环境监测机构要严格按照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要求开展污染源监测。

 

 

 

 

 

 

 

 

 

 

 

抄送:六安市生态环境局,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六安市裕安区生态环境分局            2021年4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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