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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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80号 现批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37-2011,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2.2、3.3.2、4.2.1、4.2.2、4.2.3、4.2.4、4.2.5、4.3.1、4.3.2、4.3.3、4.3.4、4.3.5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总 则 1.0.1为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科学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制定、实施和监督城乡规划,促进城乡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 1.0.3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术 语 2.0.1城乡用地town and country land 指市(县)域范围内所有土地,包括建设用地与非建设用地。建设用地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等,非建设用地包括水域、农林用地以及其他非建设用地等。城乡用地内各类用地的术语见表3.1.2。 表2.0.1城乡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 代码 codes 用地类别中文名称 Chinese 英文同(近)义词 English H 建设用地 Development land E 非建设用地 non-development land 2.0.2城市建设用地urban development land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城市建设用地内各类用地的术语见表3.2.2。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指上述用地之和,单位为hm2。 表2.0.2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 代码 codes 用地类别中文名称 Chinese 英文同(近)义词 English R 居住用地 residential A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administration and public services B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commercial and business facilities M 工业用地 industrial W 物流仓储用地 logistics and warehouse S 交通设施用地 street and transportation U 公用设施用地 municipal utilities G 绿地 green space 2.0.3人口规模population 人口规模分为现状人口规模与规划人口规模,人口规模应按常住人口进行统计。常住人口指户籍人口数量与半年以上的暂住人口数量之和,计量单位应为万人,应精确至小数点后两位。 2.0.4人均城市建设用地urban development land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城市建设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人。 2.0.5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single-category urban development land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设施用地以及绿地等单项城市建设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人。 2.0.6人均居住用地residential land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人。 2.0.7人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administration and public services land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人。 2.0.8人均交通设施用地street and transportation land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交通设施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人。 2.0.9人均绿地green space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绿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人。 2.0.10人均公园绿地park land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公园绿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人。 2.0.11城市建设用地结构composition of urban development land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工业用地、交通设施用地以及绿地等单项城市建设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城市建设用地面积得出的比重,单位为%。 2.0.12气候区climate zone 指根据《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50178-93)》,以1月平均气温、7月平均气温、7月平均相对湿度为主要指标,以年降水量、年日平均气温低于或等于5℃的日数和年日平均气温高于或等于25℃的日数为辅助指标而划分的七个一级区。 3用地标准编辑 4.1一般规定 4.1.1用地应按平面投影面积计算。每块用地应只计算一次,不得重复计算。分片布局的城市(镇)应先分片计算用地,再进行汇总。 4.1.2城市(镇)总体规划用地应采用1/10000或1/5000比例尺的图纸进行分类计算。现状和规划的用地计算范围应一致。 4.1.3用地规模应根据图纸比例确定统计精度,1/10000图纸应精确至个位,1/5000图纸应精确至小数点后一位。 4.1.4用地统计范围与人口统计范围必须一致,人口规模应按常住人口进行统计。 4.1.5城市(镇)总体规划用地的数据计算应统一按附录A附表的格式进行汇总。 4.1.6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应包括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标准、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标准和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三部分。 4.2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标准 4.2.1新建城市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应在85.1~105.0m/人内确定。 4.2.2首都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应在105.1~115.0m/人内确定。 气候区 现状人均城市 建设用地规模 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 规模取值区间 允许调整幅度 规划人口规模 ≤20.0万人 规划人口规模 20.1~50.0万人 规划人口规模 >50.0万人 Ⅰ、Ⅱ、Ⅵ、Ⅶ ≤65.0 65.0~85.0 >0.0 >0.0 >0.0 65.1~75.0 65.0~95.0 +0.1~+20.0 +0.1~+20.0 +0.1~+20.0 75.1~85.0 75.0~105.0 +0.1~+20.0 +0.1~+20.0 +0.1~+15.0 85.1~95.0 80.0~110.0 +0.1~+20.0 -5.0~+20.0 -5.0~+15.0 95.1~105.0 90.0~110.0 -5.0~+15.0 -10.0~+15.0 -10.0~+10.0 105.1~115.0 95.0~115.0 -10.0~-0.1 -15.0~-0.1 -20.0~-0.1 >115.0 ≤115.0 0.0 65.1~75.0 65.0~95.0 +0.1~+20.0 +0.1~20.0 +0.1~+20.0 75.1~85.0 75.0~100.0 -5.0~+20.0 -5.0~+20.0 -5.0~+15.0 85.1~95.0 80.0~105.0 -10.0~+15.0 -10.0~+15.0 -10.0~+10.0 95.1~105.0 85.0~105.0 -15.0~+10.0 -15.0~+10.0 -15.0~+5.0 105.1~115.0 90.0~110.0 -20.0~-0.1 -20.0~-0.1 -25.0~-5.0 >115.0 ≤1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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