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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图铜梁区
地区:重庆-铜梁区
解析:伪造姓名进行借款并未履行还款义务属于施行诈骗行为。首先,关于诈骗罪行的基本定义如下:诈骗行为便是指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通过编造虚假理由或者掩盖真实情况等方式,获取数额较大的公共财产和私人财产的违法犯罪行为。其次,对于诈骗行为的判断标准如下:若有人在借款过程中使用了伪造的姓名,并且拒绝偿还债务,那么这种行为很有可能会被视为采取欺骗手段,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进而构成诈骗罪。最后,关于诈骗罪的金额标准如下: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达到人民币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以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数额特别巨大”。因此,可以明确地说,伪造姓名进行借款并未履行还款义务属于施行诈骗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024-07-03 16:43: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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