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省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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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公安厅 湖南省保安协会 湘公通【2012】14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公安局,省保安协会各成员单位,各保安从业单位: 为了规范全省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的生产、销售、购买、穿着佩戴工作,加强保安服装和标志的监督管理,省公安厅、省保安协会制定了《湖南省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湘公通[2011]69号)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停止执行。 各地公安机关保安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把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管理作为加强保安队伍建设和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紧抓好抓落实。要督促保安从业单位规范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的选用和采购。要加强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员着装行为的监督检查,保安员上岗服务时没有依法着装或佩带保安服务标志的,要督促保安从业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要依法处理。要支持协助省保安协会做好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管理工作,加强保安服装市场清理整顿,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保安服装和标志行为,切实维护保安服装市场良好秩序。 湖南省公安厅 湖南省保安协会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保安服装 标志 管理通知 抄送:公安部办公厅、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委政法委、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国家安全厅、省司法厅 厅属各单位。 湖南省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的生产、销售、购买、穿着佩戴管理工作,加强保安服装监管,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实行统一式样、统一标准、统一管理、授权生产销售。 第三条 省保安协会在省公安厅指导下,负责全省保安服装、服务标志的生产、销售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保安员服装,是指中国保安协会依法研制推荐的保安员上岗服务时穿着的制式服装,包括服装、服饰、鞋、帽。其中,服装包括:春秋冬常服、执勤服、押运服、训练服、长短袖衬衣、棉服等;服饰包括:帽徽、肩章、臂章、外腰带、领带等;帽包括:大檐帽、卷檐帽、工作帽、贝雷帽等。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保安服务标志,是指中国保安协会依法确定的保安员上岗服务时在服装上佩带的体现保安服务职业特征的专用标志,由图案和文字组成。 保安服务标志分为制服式和便服式两种。 第三章 生产销售和购买 第六条 在我省生产、销售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的企业必须取得中国保安协会的授权。 第七条省保安协会在中国保安协会授权的保安员服装生产销售企业中,每两年推荐一批质量好、服务好的企业,供各保安从业单位选用。 第八条 获得授权的保安员服装生产销售企业应当按照保安员服装技术标准及质量标准进行生产,不得随意变更、变造式样和改变制作工艺,降低产品质量标准。 第九条保安服务标志和帽徽、肩章、领带等服饰由省保安协会统一调配。各保安服务从业单位所需保安服务标志和服饰应当向市州公安机关保安监管部门申报,由市州公安机关统一向省保安协会价拨。《保安服务标志和2011式保安服饰调配办法》由省保安协会制定。 第十条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实行市场指导价格。 第十一条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根据保安员岗位,选用保安员服装。 第十二条保安从业单位应当在省保安协会和各市州公安机关保安监管部门的指导下,到获得授权的生产销售企业购买保安员服装,禁止到非授权生产企业购买或购买假冒伪劣保安员服装。 第四章 穿着佩戴 第十三条 全省保安员服装和标志式样采用公安部批准的 “2011式保安员服装”和全国统一的保安服务标志。 第十四条 保安员上岗应当按照中国保安协会《保安员着装规范》,穿着保安员服装,佩带保安服务标志。 第十五条提供随身护卫、安全技术防范和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的保安员,上岗服务可以穿着便服,佩带全国统一的便服式保安服务标志。 第十六条 保安员上岗服务应当在保安员服装左前胸处,佩带有保安从业单位名称标志、保安员编号的胸徽。 胸徽由省保安协会提供样式,由各保安从业单位自行制作。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和省保安协会依法组织开展全省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的管理工作,对全省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授权生产销售情况和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指导保安从业单位购买、穿着保安员服装和佩带保安服务标志。 第十八条 各市州、县公安机关保安监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保安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的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本地区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授权生产销售情况和产品质量,组织指导保安从业单位购买、穿着保安员服装和佩带保安服务标志。 第十九条 禁止生产、销售、购买和使用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的仿制品。 第二十条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由保安从业单位及其保安员使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 第二十一条 违反规定擅自生产销售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的,由省保安协会和各地公安机关保安监管部门提出告诫,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二条 保安从业单位未依法选用保安员服装和指导保安员佩带保安服务标志的,省保安协会可以根据情节采取行业自律性措施,并由公安机关保安监管部门督促限期整改。 第二十三条 保安从业单位选用保安员服装、标志和穿着、佩带保安服装、标志情况,纳入保安服务公司年审内容,并作为保安服务公司等级评定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考核。 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本地区保安员服装和标志管理工作混乱的,由省公安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公安厅和省保安协会共同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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