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永强律师讲解:土地租赁期限超过20年的部分到底有没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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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永强律师讲解:土地租赁期限超过20年的部分到底有没有效?

2024-07-15 16:49:3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的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和个人使用,并当面签订合同,合同上确定使用期限。

确定使用期限这里就和《民法典》当中的所说的期限有不一样的地方了,但是它没有说明具体应该多少期限。继续往下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租,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的最高年限,转让、互赠、出资等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标准来执行。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八条 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且已依法办理土地所有权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在一定年限内有偿使用。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八条 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且已依法办理土地所有权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在一定年限内有偿使用。

第四十三条 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书面通知土地所有权人。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 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书面通知土地所有权人。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8条规定,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企业,已经办理土地所有权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和个人使用,在一定年限内使用。

第43条也规定参照国有的用途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这里都出现了新的规定,就是这些土地可以出租,出租的年限参照国有的使用年限。那么,国有土地使用年限是多少呢?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的通知四、国有土地租赁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行短期租赁和长期租赁。对短期使用或用于修建临时建筑物的土地,应实行短期租赁,短期租赁年限一般不超过5年;对需要进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后长期使用的土地,应实行长期租赁,具体租赁期限由租赁合同约定,但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期。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的通知四、国有土地租赁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行短期租赁和长期租赁。对短期使用或用于修建临时建筑物的土地,应实行短期租赁,短期租赁年限一般不超过5年;对需要进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后长期使用的土地,应实行长期租赁,具体租赁期限由租赁合同约定,但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期。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的通知,第四条,国有土地租赁可以根据下列情况实行长期租赁。一定要注意,实行长期租赁,对短租、短期租赁有修缮土地的实行短期租赁。短期租赁一般不超过五年。需要进行土地建筑物、构筑物长期租赁应适用长期租赁。具体租赁由双方约定,在最长期限不得超过法律规定同类土地用途的最高年限。

所以,对于土地的出让是不是已经不再适用《合同法》的那个规定了?是不是不再适用了?我们接着往下看。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关于《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和转让暂行条例》里明确规定,关于住宅的最长使用年限是70年,工业的最长使用年限是50年,科教文卫等是50年,商业用地、娱乐用地是40年,综合用地或其他是50年。

结合上面的法律规定,是不是有明确了出租年限最长不得超过这些年限,也就是说住宅的最长不得超过70年。一般咱们接触的可能比较多的是工业用地,一般不得超过50年。科教文卫的不超过50年,包括体育用途的。

我们楹庭律师之前曾经办理过某案例,涉案的土地是做体育用途的,租赁年限也是50年,还有商业旅游、娱乐的不得超过40年,综合的不得超过50年。那在这里是不是已经很清楚了。如果土地租赁的,是完全可以按照这些来走的。

另外,关于相关部门在2004年就作出过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进行流转,很多新的《土地管理法》之前的很多租赁都是按流转进行,流转的年限一般不超过土地原使用权人所承包的期限,是不是也不局限于20年?是不是承包的年限一般也不局限于20年?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确保农村改革创新的大力推进和农村制度建设的进一步加强(一)着力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6、妥善处理好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相关的案件,促进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的形成。要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依法确认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享有平等权利。在审理涉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纠纷案件过程中,既要严格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又要处理好法律、行政法规与政策和体制机制创新之间的关系。要密切关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措施的完善配套情况,不能因审判工作影响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规范推进。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确保农村改革创新的大力推进和农村制度建设的进一步加强(一)着力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6、妥善处理好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相关的案件,促进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的形成。要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依法确认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享有平等权利。在审理涉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纠纷案件过程中,既要严格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又要处理好法律、行政法规与政策和体制机制创新之间的关系。要密切关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措施的完善配套情况,不能因审判工作影响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规范推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推动农村改革司法保障的规定,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依法确认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的平等权利。目前,我们律师手里掌握的相关案例非常多,有好几个非常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

例如,某企业主租赁了集体建设用地,租赁期限为50年,没有土地证,但是企业主办理了相应的审批手续,相关的部门当时说这块土地可以审批,由该企业使用,诉讼最终打到了中院、高院。最后,法院确认该租赁合同虽然超过20年,但是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然有效,所依据的主要就是上面的一些规定。

很多企业主可能在租赁集体土地的时候,手里也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甚至有的还有房产证,如果有集体土地使用证或者房产证的,如果说村委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想以超过20年无效为由起诉的,那就是另外一个法律关系了。

物权法定对于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如果一旦有登记证的,就说明你有了相应的用益物权,物权受法律保护。同样,如果有了房子的所有权证,这种所有权物权也是严格地受法律保护的。物权优于债权,这是最基本的。也就是说你登记证书远远优于租赁合同。虽然有的租金是一年一年交,有的是一次性交清,有的分两次交,有的一年一年交。虽然是一年一年交,也应当以物权为主。从登记证办的办好之日起,企业就自然地获得了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一个物权,是一个用益物权,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

《土地管理法》规定得非常清楚,物权是受法律保护的。同样的对房屋的所有权也同样是受法律保护的。相关的土地所有权单位,比如说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以债权的名义去取消人家的物权,也就是物权优先,物权法定这个基本原则。如果真的是因为租金拖欠了,或者说想涨租金,或者说不符合现在实际情况了,完全通过债的方式提起民事诉讼,而不能说以确认你使用我土地使用权无效的这种方式,去取缔人家已经登记的证书。

如果是租赁的厂房的,只能是用《民法典》和《合同法》,因为租赁的不是土地,没有特别法对租赁厂房有明确的规定。但是,我们在办案过程中,还有一类,当时租赁这块集体土地的时候,是想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比如说发生在九几年,甚至零几年,甚至最早的有八几年,最早租赁土地的时候就是为了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但是在办理过程当中因为各种原因没有办成。

但是,手里保留了一些像当初比如说一些协议,比如说一些当时的批准文件等等。有的是毛地,比如说就是接手的厂房,当时是为了把这个厂房变成集体的厂房,变成一个国有的出让用地。在这种情况下,即便没有土地的使用权,也应当依据自然资源部的2021年1号文件,即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规定,其中就明确规定,没有土地手续的建设项目,要按照项目建设时的政策补办用地手续,补办用地手续。

如果各位企业主你们也遇到了这样的问题,也遇到了房东也好,集体经济组织也好,在土地租赁的合同超过20年之后,要求起诉说合同超期了无效,咱们一定要认真对待,不要完全拘泥于《民法典》或者《合同法》,不要完全拘泥,因为有特别法的规定,有特别法适用特别法。同样根据《民法典》及《合同法》的规定。如果有其他法律规定的,应当适用其他法律规定。不是说所有的租赁只是20年,不是这样的,完全不是这样。

所以,关于土地还是比较特殊的,如果各位企业主遇到这样情况,一定要从以下四个方面来入手做工作:

首先,对自己遇到的情况进行一个明确的定性,遇到的是一个民事的问题还是一个其他方面的问题,一定要准确定性。第二,尽量多的搜集证据。第三,尽量多地去找更多的一些法律依据、法规的依据。第四,制定一个完善的、正确的、全面的维权方案,以此达到更好的维权目的。这就要求咱们企业尽量找一个专业的团队进行操作。

每个案子情况都不一样都需要具体分析,所以企业主如果遇到类似的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呢?建议及时找专业的律师团队进行分析,也可以向我们咨询,行政纠纷当然要找北京楹庭律师。律师团队会给指明道路,搜集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出具简单办案方案之后,企业主再决定下一步如何解决。通过法律的工具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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