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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5 18:59:0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2017年2月-3月,证监会依法对25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7宗内幕交易案,9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2宗短线交易案,3宗操纵市场案,1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案,1宗法人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案,1宗中介机构违法违规案,1宗证券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案。

   一、7宗内幕交易案

   1.满某某系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宝莫股份)拟收购胜利油田康贝油气工程有限公司股权等事项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高伟是满某某儿子的岳父,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高伟与满某某存在通讯联络,高伟使用本人账户买入“宝莫股份”22,000股,获利约4.4万元。高伟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3、76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山东证监局决定没收高伟违法所得约4.4万元,并处以约4.4万元罚款。

   2.王某鸣系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山东路桥)拟重大资产重组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蔡哲民与王某鸣联络接触,并控制使用多个账户交易“山东路桥”,获利约1,084万元。蔡哲民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3、76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我会决定没收蔡哲民违法所得约1,084万元,并处以约1,084万元罚款。

   3.杨怀进、周宜可、张永欣为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海润光伏)高级管理人员,江阴市九润管业有限公司(简称九润管业)是海润光伏第二大股东,其实际控制人任向东亦为海润光伏高级管理人员。上述4人为海润光伏2014年度业绩预亏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杨怀进减持“海润光伏”250万股,周宜可减持“海润光伏”54万股,张永欣减持“海润光伏”78.40万股,任向东减持“海润光伏”1,240.62万股。经查,4人未能实现避损,没有违法所得。九润管业减持“海润光伏”15,719.78万股,减持过程中还利用他人账户进行“过桥”减持,避损6,194.07万元。上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3、76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2、233条及《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33号)第3、4、5条规定,我会决定对杨怀进、周宜可、张永欣、任向东分别处以60万元罚款;没收九润管业违法所得6,194.07万元,并处以6,194.07万元罚款;对九润管业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任向东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同时,对任向东、杨怀进、周宜可、张永欣分别采取3年至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4.张益胜、李铁军、毕某涛、王某系益盛药业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张益胜、李铁军、毕某涛系益盛药业拟分配2013年度利润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李铁军控制使用“王某胜”和“王某”账户交易“益盛药业”,获利约444.5万元;单贵利与张益胜和毕某涛关系密切且频繁联络、接触,控制使用其本人账户交易“益盛药业”,获利约31.8万元;李冬梅与王某关系密切且频繁联络、接触,控制使用其本人账户交易“益盛药业”,获利约29.5万元。李铁军、单贵利、李冬梅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3、76条,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我会决定没收李铁军违法所得约444.5万元,并处以约1,333.6万元罚款;没收单贵利违法所得约31.8万元,并处以约95.5万元罚款;没收李冬梅违法所得约29.5万元,并处以约88.7万元罚款。

   5.王文平是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江苏索普)拟进行重大资产重组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赵国斌与王文平多次联系,王文平向赵国斌泄露江苏索普重组的相关情况;赵国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后使用其本人账户交易“江苏索普”,没有违法所得。王文平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6条规定,赵国斌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3条、第76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赵国斌、王文平分别处以4万元罚款。

   6.余某为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亿阳信通)拟非公开发行股票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叶仁敏与余某为夫妻关系,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叶仁敏与余某联络后随即使用“江某”账户买入“亿阳信通”12,900股;全部卖出后获利约9.6万元。叶仁敏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6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我会决定没收叶仁敏违法所得约9.6万元,并处以约29万元罚款。

   7.喻某发是珠海世纪鼎利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世纪鼎利)并购重组事项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沈忱与喻某发联系频繁,并使用本人账户交易“世纪鼎利”,获利约17.7万元。沈忱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3条、第76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我会决定对沈忱没收违法所得约17.7万元,并处以约53.1万元罚款。

   二、9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

   1.2015年4月29日至2016年2月5日,阎克伟控制使用“阎克伟”、“于某新”账户连续交易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易世达)股票。2016年1月29日,两个账户合计持有“易世达”7,472,023股,占“易世达”总股本的6.33%,首次超过5%,阎克伟未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也未停止买入。2016年2月5日,“阎克伟”账户通过大宗交易平台继续买入“易世达”210,000股,两个账户当日合计持有“易世达”7,682,023股,占总股本的6.51%。阎克伟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38、86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3条第2款、第204条规定,福建证监局决定责令阎克伟改正;对超比例持股未披露及限制转让期内买入股票1宗信息披露违法及限制期内交易股票案中行为给予警告,并合计处以35万元罚款。

   2.福建哥仑步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哥仑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董秘李维军不迟于2016年4月12日收到邮寄的署名为“魏庆华”(哥仑步董事长兼总经理)的辞职信,并于当日将此事电话告知公司董事瞿浩、张琪,董事李贤祥也于同日得知魏庆华辞职事项。哥仑步未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该信息,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20、25条规定,依照《证券法》第193条规定,福建证监局决定对哥仑步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李维军、李贤祥、瞿浩、张琪给予警告,并对李维军处以3万元罚款。

   3.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昆明机床)第一大股东沈阳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拟将持有的昆明机床25.08%股份全部转让给西藏紫光卓远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双方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昆明机床在公告相关股份转让协议时,未披露“3个月自动解除”协议解除条款和“获得云南各部门支持”生效条件,违反了《证券法》第63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3条规定,我会决定对昆明机床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对时任董事长王兴、时任董事会秘书罗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万元罚款。

   4.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益盛药业)于2011年公开发行并上市,其公开发行并上市前既已存在由4名股东为他人代持股份的情况。2014年,我会发现违法线索并依法查处。益盛药业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63、66、67、68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3条规定,我会决定对益盛药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张益胜等20名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到90万元不等的罚款。

   5.深圳市金新农饲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金新农)的控股股东新疆成农远大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简称新疆成农)(截至2016年7月9日,持股金新农40.7040%)于2014年10月30日、2016年7月7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减持“金新农”股票19,148,986股,占金新农已发行股份的5.5432%。新疆成农在减持“金新农”股票累计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未按规定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未停止买卖“金新农”股票,后继续减持“金新农”2,081,400股。新疆成农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38条、第86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3条、第204条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责令新疆成农改正;对新疆成农超比例减持未披露及限制转让期限内减持行为给予警告,对直接责任人员王坚能给予警告;对新疆成农合计处以210万元罚款;对王坚能合计处以20万元罚款。

   6.广州穗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穗富投资)控制使用的23个资管账户(简称账户组)于2014年12月15日持有的“宁波富邦”首次超过该股总股本的5%;2014年12月15日至2015年9月16日期间有49个交易日合计持有“宁波富邦”占该股总股本的比例持续超过5%;2015年8月27日减持后持股比例3.65%,减持比例超过总股本的5%;穗富投资均未按规定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2014年10月23日至2015年9月16日期间,穗富投资使用账户组通过对倒拉抬、下午收盘前拉抬操纵“宁波富邦”股价。穗富投资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7条、第86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3条、第203条规定,我会决定对穗富投资超比例持股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穗富投资操纵“宁波富邦”行为处以150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至20万元的罚款。

   7.2014年1月至2015年6月鲜言控制使用“刘某杰”、“鲜某”、“夏某梅”证券账户以及14个信托账户共计28个HOMS交易单元(简称账户组),采用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信息优势连续交易,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之间交易、虚假申报等方式,影响上海多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多伦股份)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违法所得共计约57,833万元;2014年1月17日至2015年4月3日,账户组合计持有的“多伦股份”持股比例变动两次超过5%,鲜言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未依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鲜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7条、第86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3条、第203条、第233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33号)第3条、第5条规定,我会决定对鲜言操纵行为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约57,833万元,并处以约289,165万元罚款;对鲜言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同时对鲜言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8.钟安升、郑俊杰、连妙琳、连妙纯、侯武宏为一致行动人,2016年2月2日钟安升等五人合计买入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山水文化)股票达到公司总股本的5%;截至2月17日,钟安升等五人合计持有“山水文化”股票比例为18.04%,上述五人未依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钟安升等五人在2016年2月2日合计持有“山水文化”股份达到5%后,于2月3日至3月11日期间,合计买入29,183,092股,卖出4,697,124股,买卖间隔不足六个月。钟安升等五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47条、第86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3条、第195条规定,山西证监局决定对钟安升、郑俊杰、连妙琳、连妙纯、侯武宏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及短线交易行为分别给予警告;对钟安升合计处以70万元罚款;对郑俊杰合计处以43万元罚款;对连妙琳合计处以67万元罚款;对连妙纯合计处以58万元罚款;对侯武宏合计处以59万元罚款。

   9.2014年9月24日至2016年4月,浙江晨龙锯床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晨龙锯床)与浙江晨龙锯床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晨龙集团)之间共发生81笔关联资金交易,晨龙集团占用晨龙锯床的资金累计发生额为110,753,036.54元;2014年9月24日至2015年12月,晨龙锯床与浙江合一机械有限公司(简称合一机械)共发生30 笔关联资金交易,合一机械占用晨龙锯床的资金累计发生额为14,749,829.00元;对于上述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晨龙锯床均未按照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未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晨龙锯床2015年半年度报告对关联方资金占用金额披露不准确、不完整。晨龙锯床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20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35条、第46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3条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晨龙锯床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丁泽林、周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三、2宗短线交易案

   1.夏咸平时任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雪峰科技)监事,在其任职期间内,“夏咸平”账户于2015年7月3日首次交易“雪峰科技”,7月7日再次买入,12月8日全部卖出,卖出时点距买入时点不足六个月。在调查期间,夏咸平主动向雪峰科技上缴其上述交易的全部收益。夏咸平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47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5条规定,新疆证监局决定对夏咸平给予警告。

   2.曹志新在担任恒宝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恒宝股份)董事、副总裁期间,于2015年8月19日使用其本人账户增持“恒宝股份”25,400股,后于2016年2月4日减持“恒宝股份”70,000股,买卖间隔不足六个月。曹志新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47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5条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曹志新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四、3宗操纵市场案

   1.在2015年6月18日至2016年5月13日期间的6个交易日中,骄龙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骄龙资产)为维持其所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净值以及避免穿仓风险,控制使用“银河资本-浙商银行-银河资本骄龙1号资产管理计划”等6个证券账户,在尾市交易期间利用资金优势,连续买入,拉抬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广汽集团)股票价格,影响当日“广汽集团”收盘价。骄龙资产拉抬“广汽集团”股价后未进行反向卖出,没有违法所得。骄龙资产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7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3条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骄龙资产处以30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宇涵(骄龙资产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2.刘义君控制使用“何某彬”、“谭某”证券账户于2015年8月10日通过大宗交易买入“广汽集团”20,000,000股。2015年8月11日,刘义君为顺利卖出所持“广汽集团”,先后采用高价买入申报、低价委托托盘并频繁撤单的方式,拉抬、维持“广汽集团”股价,操纵期间卖出“广汽集团”11,581,605股,没有违法所得。刘义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7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3条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刘义君处以30万元罚款。

   3.2015年4月9日陈广潮、黎杰广控制使用多个证券账户,合谋集中资金优势,通过连续交易,频繁以高于市场成交价的委托价格申报买入,在临近收盘时前后交替大幅拉升“蓉胜超微”股价,陈广潮获利约48.7万元,黎杰广获利约66.2万元;2015年5月20日陈广潮、曹靖儒控制使用多个证券账户,合谋集中资金优势,通过连续交易,以明显高于市场成交价的委托价格大额申报买入,大幅拉升股价后反向卖出,影响当日“蓉胜超微”股价,陈广潮获利约63.3万元,曹靖儒没有违法所得。陈广潮、黎杰广、曹靖儒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7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3条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陈广潮没收违法所得约112万元,并处以约112万元罚款;对黎杰广没收违法所得约66.2万元,并处以约66.2万元罚款;对曹靖儒处以30万元罚款。

   五、4宗其他案件

   1.1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案。2015年11月25日至26日,上海有色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简称有色中心)通过其公司网站,编造、传播《国内主要镍生产商计划本周五举行专题会议》《打击市场恶意做空,维护市场秩序》的虚假信息,扰乱了期货市场秩序。有色中心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013年修订)第40条规定,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68条第3款规定,我会决定对有色中心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陆敏宏给予警告,并处以8万元罚款。

   2.1宗法人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案。湖南嘉宇实业有限公司(简称嘉宇实业)自2012年5月以来先后管理、使用卜某、王某云、彭某明等3人名下14个证券账户,交易了“华东科技”“长城影视”等数十只股票,参与了“国栋建设”等股票的定向增发,其证券投资没有违法所得。嘉宇实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80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8条规定,我会决定对嘉宇实业处以24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彭建平(嘉宇实业实际控制人)给予警告,并处以8万元罚款。

   3.1宗中介机构违法违规案。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简称瑞华所)作为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勤上光电)2013年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未按行业准则规定对银行账户实施函证程序,对相关银行账户利息收入异常情况未能保持职业怀疑态度并实施相应的审计程序,出具的勤上光电2013年年度审计报告、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瑞华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173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23条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没收瑞华所业务收入95万元,并处以95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注册会计师刘涛、孙忠英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4.1宗证券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案。敖翔于2008年4月至2016年5月6日期间先后在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现更名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门任职。在从业期间,敖翔利用“徐某珍”账户交易“中国平安”、“欣旺达”等多只股票,没有违法所得。敖翔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43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9条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敖翔处以10万元罚款。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法律法规,破坏了市场秩序,必须坚决予以打击。我会将保持执法高压态势,严厉打击各类证券期货违法活动,深化“依法、全面、从严”监管,提升监管执法效能,更好地为我国资本市场改革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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