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保姆和雇主是劳务关系(家政服务用工关系的认定及法律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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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保姆和雇主是劳务关系(家政服务用工关系的认定及法律责任承担)

2024-07-11 00:43:3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了解“家政服务用工关系的认定及法律责任承担”,学会这些就够了!

家政服务的用工模式包括中介模式、委派模式,在这两种模式下,家政公司、雇主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是什么类型的用工关系?发生伤害事件由哪方承担责任?这些都没有标准答案,想要了解相关内容,请往下看。

一、家政企业与家政人员的用工类型

(一)中介模式

雇主在家政企业登记家政人员需求信息,家政人员到家政企业接单。家政人员的工作报酬由家政人员与雇主协商,家政公司抽取报酬的一定比例作为中介费。家政人员的日常工作内容家政公司不负责,雇主自己决定。

家政服务用工关系的认定及法律责任承担

(二)委派模式

家政人员与家政公司签订合同,受家政公司委派到雇主家工作。雇主向家政公司支付服务费,家政公司向家政人员支付工资,家政人员和雇主没有直接雇佣关系。

家政服务用工关系的认定及法律责任承担

二、 法律关系分析

(一)中介模式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规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根据上述规定,家政企业撮合家政服务人员与雇主之间的合同,中介根据合同成立与否收取报酬或必要的费用,家政企业与家政服务人员及雇主之间均是中介服务合同关系。

若雇主是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且家政服务人员受雇主管理、遵守雇主的规章制度、接受雇主支付的报酬,此种关系符合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关于“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的,劳动关系成立。”因此,此种情况下,家政服务人员与雇主之间属于劳动关系,雇主必须为服务人员交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及生育保险,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规定:“第二条 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四)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因此,若雇主不是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则家政服务人员与雇主之间则属于劳务关系,雇主无须为服务人员交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及生育保险,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受《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调整。

(二)委派模式

《北京市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指的社会保险补贴是实行员工制管理的家政服务企业按规定与家政服务员签订劳动合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委托银行发放工资后,给予家政服务企业的补贴。

《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第九条规定,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依法与家政服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

《深圳经济特区家庭服务业条例》第七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依法与家庭服务人员(以下简称服务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家庭服务人员的劳动待遇及工资支付方式,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结合国内司法判例,原则上,委派模式下家政公司与家政服务人员是劳动关系,应受 《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约束。雇主与家政公司签订服务承揽合同,雇主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

但是,如果家政服务人员与家政公司之间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或者管理关系比较松散,或者劳动者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那么家政服务人员与家政公司之间就不应认定为是劳动关系,可根据费用性质、结算标准等因素认定为劳务关系或承揽关系。

案例

昆明荣华金管家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与杨玉琼劳动争议

——即使已签订协议的形式是服务协议,但若家政公司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仍应认定为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

原告与案外人大板桥支行签订有《钟点工(保洁)服务协议》,协议中已经明确约定由原告负责提供工作人员,为大板桥支行提供保洁和钟点厨工服务;服务人员费用由大板桥支行支付,由原告提供正式发票的同时予以结算。结合查明的事实,杨凤英是原告履行上述协议为大板桥支行提供的保洁服务人员,从原告与大板桥支行签订的协议中可以看出,杨凤英自2014年1月1日起由原告派至大板桥支行从事保洁工作,大板桥支行向杨凤英直接支付报酬是依据协议的约定,且支付的报酬已包含在协议约定应由大板桥支付给原告的服务费中。据此可以判定,大板桥支行向杨凤英直接支付报酬的行为是根据其与原告协议的约定,受原告的委托支付,支付的金额由原告确定,支付的费用需在协议约定的服务费中扣减。根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杨凤英从事的保洁工作在原告的经营范围内,且杨凤英是原告为了履行其与大板桥支行签订的协议提供的工作人员,其接受原告的安排和管理,工资亦是由原告委托大板桥支行在应付的服务费中代为发放,上述事实足以认定原告与杨凤英之间自2014年1月1日起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二审本院认为

上诉人昆明荣华金管家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与案外人大板桥支行签订《钟点工(保洁)服务协议》约定由上诉人负责提供工作人员为大板桥支行提供保洁和钟点厨工服务,工作人员由上诉人公司负责提供,由上诉人收取承包服务费用。本案杨凤英是上诉人选任安排到大板桥支行进行保洁工作的人员之一,杨凤英提供的劳动本身就是上诉人完成合同义务的组成部分;其次,上诉人昆明荣华金管家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与案外人大板桥支行签订《钟点工(保洁)服务协议》(附件)明确载明上诉人应收费用中包括了杨凤英的工资在内,只是由大板桥支行扣减后代发,故上诉人昆明荣华金管家家政服务有限公司认为杨凤英的工资并非由其发放的观点并无事实依据;最后,对于上诉人认为其仅仅只是家政服务中介,其公司是推荐杨凤英到大板桥支行工作,其与杨凤英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上诉观点,未能提供从事中介服务的相关证照。相反,其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内容为家务服务,故上诉人的该项上诉观点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进而,一审法院根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认定上诉人昆明荣华金管家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与杨凤英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三、家政服务人员受损害或致第三人受损害的法律责任

(一)中介模式

1、家政服务人员受损害的法律责任

家政服务人员在从事家政服务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若雇主与家政服务人员存在劳动关系,家政服务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可以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主张工伤保险责任。

若雇主与家政服务人员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或其他关系,家政服务人员在从事家政服务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家政服务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可以依照《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追究家政公司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若家政服务人员在提供家政服务时因第三人原因受伤或者死亡,家政服务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案例

胡蛸蝶与浙江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西安市雁塔区好家事家政服务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雇主与家政服务人员存在雇佣关系,家政服务人员在从事家政服务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家政服务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可向雇主追究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西安市雁塔区好家事家政服务部根据其与浙江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签订的家政服务协议书,介绍胡蛸蝶到浙江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做中午饭的服务工作。浙江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每月支付胡蛸蝶工资600元。胡蛸蝶与浙江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之间已形成雇佣关系。西安市雁塔区好家事家政服务部只是家政服务的中介单位,其与胡蛸蝶并无雇佣关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的人身损害是与第三人无关的损害时,雇主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雇员胡蛸蝶做中午饭时不慎摔倒受伤,浙江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胡蛸蝶受伤产生的医疗费、交通费及误工费的赔偿责任。原判认定浙江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胡蛸蝶之间系雇佣关系,并判令该公司赔偿胡蛸蝶的医疗费、交通费及误工费并无不当。

2、家政服务人员致第三人损害的法律责任

如雇主与服务人员存在劳动关系,家政服务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雇主的家政服务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雇主承担侵权责任。雇主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家政服务人员追偿。

如雇主与服务人员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存在劳务关系。如雇主为个人,家政服务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相关责任的承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家政服务人员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的雇主承担侵权责任。雇主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家政服务人员追偿。如果雇主不是个人,家政服务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相关责任如何承担,目前法律明确规定,可参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处理。

(二)委派模式

1、家政服务人员受伤害的法律责任

家政服务人员在从事家政服务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若家政公司与家政服务人员存在劳动关系,家政服务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可以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主张工伤保险责任。

若家政公司与家政服务人员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或其他关系,家政服务人员在从事家政服务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家政服务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可以依照《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追究家政公司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若家政服务人员在提供家政服务时因第三人原因受伤或者死亡,家政服务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家政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家政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2、家政服务人员致第三人损害的法律责任

如家政公司与服务人员存在劳动关系,家政服务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家政公司的家政服务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家政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家政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家政服务人员、有过错的雇主追偿。

如果家政公司与服务人员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存在劳务关系。如家政公司为个人,家政服务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相关责任的承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家政服务人员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的家政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家政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家政服务人员、有过错的雇主追偿。如果家政公司不是个人,家政服务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相关责任如何承担,目前法律明确规定,可参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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