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杭州市企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的相关问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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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杭州市企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的相关问答 1、什么是企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 答:企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是杭州市总工会为关注和改善民生,缓解企业在职职工“看病难、看病贵”问题而在近期推出的一项举措,旨在通过构建医疗互助这一平台,让参加的职工之间实现互助互济。这是建立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的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一种形式,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有效补充。 2、企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有哪些特点? 答:企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具有以下特点: (1)互助性。通过工会构建医疗互助这一平台,在全市企业在职职工之间实现互助互济,用群体的力量为参加互助活动的职工筑起又一道防线。其核心价值观是倡导一种“无病我帮人,有病人帮我”和“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团结友善、互助互济的道德风尚。 (2)群众性。就是在广大职工共同参与的基础上,通过各级工会组织以团体的形式参加。 (3)公益性。这是工会组织服务职工的一种实现途径,它不以盈利为目的,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互助互济,为职工排忧解难。在具体操作上,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原则,参加人员事前不需体检,没有考验期,患病职工也可参加。在资金管理上,市总工会确保互助金全部用于职工医疗互助。如果出现资金不足的情况,由市总工会负责托底补足;如果出现结余,将转入风险准备金,保证活动长期开展。 3、参加企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答:职工参加杭州市企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须具备如下条件: (1)已参加杭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农民工医疗保险); (2)已加入杭州市总工会所属的各级工会组织; (3)属于企业或不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事业单位在职职工。 4、参加企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有哪些程序? 答:(1)职工参加企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须向本单位工会报名,通过所在单位工会组织以团体的形式参加; (2)由所在单位工会收齐本单位职工医疗互助金; (3)由所在单位工会汇总相关情况并提供以下资料:《杭州市企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团体申请表》(一式三份)、《杭州市企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参加人员名册》(一式两份并电子文档)、本单位近期《杭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结算表》复印件; (4)经各区总工会、各产业(局、公司)工会审核后,到市总工会职工维权帮扶中心(岳王路3-5号,问询电话:87161004、87161233)办理参加职工医疗互助的相关手续。 5、企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的互助期如何计算? 答:企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以一年为一个周期。首期企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的起止日期为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在互助期内,参加医疗互助的职工发生《杭州市企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办法》所指的相关情况时即可享受补助的权利。 6、企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的互助金是多少? 答:首期职工医疗互助金为每人50元,每期缴费一次,由所在单位工会负责一次性收取。 职工医疗互助金可由企业缴纳,也可由企业、工会和个人共同缴纳。如企业代为缴纳的职工医疗互助金,在工资总额5%范围内可享受税前列支。 7、参加企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享受的补助待遇具体是怎样的? 答:参加职工医疗互助的职工,在一个互助期内,其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经统筹基金支付后,其个人自负在3000—20000元(含)之间的部分医疗费,由职工医疗互助按比例给予补助。其中, (1)3000—5000元(含5000元)之间的部分补助30%; (2)5000—10000元(含10000元)之间的部分补助50%; (3)10000—15000元(含15000元)之间的部分补助70%; (4)15000—20000元(含20000元)之间的部分补助90%。 按此标准,当其符合以上条件的个人自负医疗费达到20000元时,则可享受职工医疗互助的补助费达到11100元。 当经职工医疗互助补助和医疗困难救助后仍有困难的职工,由杭州市企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办公室提出方案,经杭州市企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管理管委会讨论后,可再次实施救助。 8、如何申请职工医疗互助补助? 答:参加职工医疗互助的职工,发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情况,可向本单位工会提出补助申请,经本单位工会确认核实,经隶属的区总工会、产业(局、公司)工会审核后,到市总工会职工维权帮扶中心办理补助申请手续,并提供以下资料: (1)《杭州市企业在职职工办法医疗互助补助申请表》; (2)杭州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收费收据、结算单原件或复印件,或医保部门出具的结算单原件或复印件; (3)杭州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 (4)其它需要证明的材料。 在一个互助期内发生多次住院治疗的,可在每次出院或规定病种门诊发生费用结算后申请补助,也可以累计后一次性申请补助,结算方式不同不影响补助待遇的享受,但累计补助不超过最高额度11100元。当一次住院时间跨越两个互助周期时,个人自负医疗费用按日平均计算,然后分两个互助周期分别结算。 9、参加医疗互助的职工在互助期内中断劳动合同或调入未参加互助单位的,其医疗互助待遇该如何处理? 答:参加医疗互助的职工在互助期内中断劳动合同或调入未参加互助单位的,只要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农民工医保)连续有效,其医疗互助待遇继续享受,直至本互助期结束。如果中途退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农民工医保)的,则从退出之日起,终止享受职工医疗互助的权利。 10、参加医疗互助的职工在互助期内退休、退职的,其医疗互助待遇该如何处理? 答:参加医疗互助的职工在互助期内退休、退职的,其医疗互助待遇继续享受,直至本互助期止。但不得与医疗困难救助待遇相互叠加。 (杭州市总工会、“12345”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联合供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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