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立案调查、行政处罚及行政监管措施后果全揭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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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立案调查、行政处罚及行政监管措施后果全揭示

2024-07-11 03:59:1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证监会立案调查”或 “行政处罚及行政监管措施”

证监会行政处罚工作改革的基本原则是,案件调查与处罚决定分开,建立调查权与处罚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机制。证监会行政处罚工作在程序上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案件调查阶段,第二阶段为案件审理、听证阶段案件。调查审理结束后,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案件情况做出处罚决定。

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在本文中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被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或收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处罚及行政监管措施,将对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诸多方面(包括但不限于资本运作、人员任职)产生不利影响。鉴于相关条文散落于众多规则之中,他山咨询精心梳理了上市公司现行监管规则,供大家参考使用。

交易所纪律处分和自律监管措施对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影响敬请关注下篇《交易所纪律处分和自律监管措施后果全揭示》。

一、种类

(一)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主要有以下种类: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证券法》第十三章赋予了证监会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业务收入、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等行政处罚权。

(二)行政监管措施的种类

2002年,中国证监会在《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体制的通知》中,把行政处罚与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予以了区分。根据通知中的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的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是指中国证监会对证券违法行为施加的一种监管措施,但该等措施不属于《行政处罚法》和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中规定的行政处罚类型,同时由于该等措施是调查工作完成后作出的,调查、检查措施以及在调查、检查过程中采取的一些监管措施也不属于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的范畴。主要的几类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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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责令改正;

2、监管谈话;

3、出具警示函;

4、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5、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6、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二、对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影响

主体 采取措施 具体表现 影响 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 立案调查行政处罚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上市公司 立案调查 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 创业板、科创板上市公司 立案调查行政处罚 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最近3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创业板、科创板上市公司 立案调查 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上市公司 立案调查 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不得实施重组上市(违法违规行为已经终止满3年,交易方案有助于消除不良后果,且不影响责任追究的除外) 上市公司 立案调查 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不得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违法违规行为已经终止满3年,交易方案有助于消除不良后果,且不影响责任追究的除外) 创业板、科创板上市公司 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 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一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监管措施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创业板、科创板上市公司 行政处罚 最近12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不可适用“小额快速”审核 创业板上市公司 立案调查 涉嫌违法违规且对市场有重大影响被立案调查、侦查,尚未结案相关主体因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未满36个月 交易所不予受理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上市公司 行政处罚 最近36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不得实施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 上市公司 立案稽查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结案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监管措施 不得列入并购重组豁免/快速审核类 上市公司 立案调查行政处罚 十二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不得发行优先股 上市公司 立案调查行政处罚 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期间,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 大股东不得减持上市公司股份 上市公司 行政处罚 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深市上市公司 立案调查 严重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未履行合同约定义务,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可能对债券还本付息产生重大影响 深交所可以暂停或者终止为上市公司债券提供转让服务 上市公司 立案调查行政处罚 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最近2年内因证券违法违规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不得申请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权限 上市公司 行政处罚 首发、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构成重组上市申请或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依据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股票终止上市 上市公司 行政处罚 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根据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连续会计年度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终止上市标准 股票终止上市 深市上市公司 立案调查 因涉嫌违反相关证券法规,公司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 披露工作考核结果不得评为A,并购重组项目不适用快速审核通道 深市上市公司 行政处罚 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结果评为D,并购重组项目不适用快速审核通道 深市上市公司 行政处罚 最近一年公司受到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分类等级不得为正常类 深市上市公司或其重要子公司 立案调查 涉嫌证券违法违规行为被立案调查或初步调查 分类等级原则上应为高风险类(案件或调查已完结且公司已完成整改、已消除影响的除外) 深市上市公司 行政处罚 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延长持续督导时间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立案调查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所任职公司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立案调查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所任职公司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 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立案调查 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所任职公司不得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行为已经终止满3年,交易方案有助于消除该行为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且不影响对相关行为人追究责任的除外)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立案调查行政处罚 最近3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所任职公司不得向特定、不特定及对象发行股票(创业板、科创板) 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 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一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监管措施 所任职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创业板、科创板)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深市) 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深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立案调查行政处罚 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深市) 董事 行政处罚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三年内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处于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市场禁入期 不得被提名担任董事(沪市) 独立董事 立案调查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行政处罚 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最近36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不得担任深市独立董事(深市) 独立董事 行政处罚 最近36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不得担任沪市独立董事(沪市) 董事会秘书 证券市场禁入行政处罚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 不得担任深市及科创板市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深市、科创板) 董事会秘书 行政处罚 最近3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不得担任沪市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沪市)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立案调查、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行政处罚等导致不具备任职资格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具备任职资格 所任职公司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立案调查、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行政处罚等导致不具备任职资格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具备任职资格 所任职公司不得发行优先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立案调查行政处罚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 所任职公司不得申请重新上市(深主板、中小板)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立案调查行政处罚 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涉嫌违反相关证券法规,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 所任职公司披露工作考核结果不得评为A,并购重组项目不适用快速审核通道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行政处罚 最近一年董监高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所任职的公司分类等级不得为正常类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行政处罚、立案调查 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 董监高不得减持股份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 信息披露考核不合格 信息披露考核不合格的深交所上市公司或者被深交所通报批评的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 参加深交所拟举办的最近一期董事会秘书培训(深市)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大股东 最近3年内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立案调查 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所控制的公司不得实施重组上市(行为已经终止满3年,交易方案能够消除该行为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且不影响对相关行为人追究责任的除外)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 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一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监管措施 所控制的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创业板、科创板) 创业板、科创板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行政处罚 最近12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所控制的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不可适用“小额快速”审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行政处罚 最近36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不得实施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行政处罚 筹划、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期间,因本次重组事项相关的内幕交易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所控制的公司及时终止重组进程,且12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行政处罚、立案调查 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涉嫌违反相关证券法规,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 所控制的公司披露工作考核结果不得评为A,并购重组项目不适用快速审核通道(深市)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行政处罚 最近一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所控制的公司分类等级不得为正常类(深市) 大股东 行政处罚立案调查 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 大股东不得减持上市公司股份 其他 所有人员 行政处罚、证券市场禁入、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其他-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方 立案调查 涉嫌内幕交易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结案 交易所不予受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创业板、科创板) 其他-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方 立案调查 因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涉嫌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证监会不予受理或暂停受理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相关主体 行政处罚、立案调查 因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终止审核 相关主体 行政处罚、立案调查 因涉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及自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至少36个月内 相关主体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

END

本文作者

他山咨询质控部,具有多年的上市公司证券事务咨询服务及财务、企业内部控制领域的工作经验,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有着长期而深入的研究。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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