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难解答:增值税发票品名开错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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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解答:增值税发票品名开错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

2024-07-15 18:08:1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汪雨薇 文 

问题:

某公司对外销售产品时,误将销售产品的品名弄混淆,开具出发票品名与实际销售商品不符的增值税发票。对此,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是否会涉嫌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将会面临哪些法律风险? 

回答:

一、行政法意义上的虚开发票行为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因此,发票内容包括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如开具的发票中的品名、金额、经营项目与实际情况不符,属于“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情形,构成行政法意义上的虚开发票。

二、刑法上虚开发票构成犯罪行为的认定

(1)虚开犯罪的客观行为

《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第一条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开具数量或金额不实的发票的行为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但如果不涉及金额与数量,仅是开具品名不实的情况,严格按罪刑法定,品名开具错误不构成情形(2)的虚开。

(2)虚开犯罪的主观故意

除案涉行为的客观方面外,虚开刑事犯罪还应当结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主观方面综合判断。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为“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骗抵国家增值税税款的目的、在客观上造成国家增值税税款损失的后果”。即便行为人实施了上述客观行为,还应从行为人是否意图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角度分析。

在发票品名开具错误的情况下,如果该错误仅为开票人对商品、服务类别的认识错误,无主观故意,且不会因此造成税款损失的,笔者倾向于认为,在现行司法实践的倾向意见下,其涉刑风险相对可控。如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认定以“挂靠”有关公司名义实施经营活动并让有关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性质〉征求意见的复函》(法研【2015】58号)进一步明确“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并以他人名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即便行为人与该他人之间不存在挂靠关系,但如行为人进行了实际的经营活动,主观上并无骗取抵扣税款的故意,客观上也未造成国家增值税款损失的,不宜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若行为人在明知的情况下,错误地开具发票品名导致开票方或受票方的税额减少的,则其仍可能涉嫌虚开犯罪行为。 这里“错误地开具发票品名导致开票方或受票方的税额减少的”,包括但不限于:(1)擅自改变商品品名,导致税款损失的;(2)改变品名导致满足税收优惠条件。如为了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提高高新技术产品的销售额比重而将销售品名开具为相应产品;(3)改变品名引发抵税效应。如将普通的服务费发票开具为科技服务费等,受票方可据此进行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又如在税务机关规定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情形下,行为人改变品名而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方可据此抵扣。根据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保障国家税收”这一立法目的及犯罪构成要件,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面临着一定的涉刑风险。

三、虚开发票的法律后果

(1)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发票品名开具错误的,构成行政法意义上的虚开,并应依法承担没收违法所得及处以规定金额行政处罚的行政责任。

(2)不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于受票方而言,如果取得的发票品名开具错误,由于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等发票应如实开具之规定,该发票将不得用于所得税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规定,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法规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对于虚开的发票,形式上需满足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才有可能用于税前扣除,如果发票品名开具错误,笔者认为,将直接被认定不得用于增值税扣除。

(3)虚开犯罪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发票罪规定,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如果发票品名开错,依据前述分析涉嫌刑事犯罪的,单位将面临罚金处罚,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还会依据犯罪情节的严重性面临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的刑事责任。当然,实践中对虚开发票的具体量刑还要结合发票的份数、金额以及给国家税款造成税款损失的数额,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以及发票的真伪、来源等各个方面综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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