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间的计算方法为:(1) 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以时为计算单位的期间,从时间开始的下一时起算,期间开始的时不计算在期间以内,其届满以法定期间时数的最后一时完了为止;以日为计算单位的期间,从时间开始的次曰起算,期间开始的日不计算在期间以内,其届满以法定期间日数的最后一日完了为止。(2) 以月为计算单位的期间,从开始月的开始日次曰起算,期间是整月的,以当月的最后一日为届满日,而不论当月的实际天数;期间是跨月的,向后数够月数所包含的天数,其最后一日为届满日。(3) 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也期间、送达一工作日为期间届满日。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期间不在此限。如果节假日不是期间的最后一日,而是在期间的开始或者中间,则均应计算在期间以内。(4) 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5) 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是否在法定期间内交邮以当地邮局所盖邮戳为准。(6)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和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7)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及案件事实作司法鉴定的期间超过3个月以上的,鉴定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8) 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案件移送后受移送机关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期限。侦查机关侦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和人民法院审判的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被羁押的,不受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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