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安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开展2023年春运道路运输车辆暨重点营运车辆技术状况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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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交通执法大队,各道路运输企业: 按照《泉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开展2023年春运道路运输车辆暨重点营运车辆技术状况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泉交运明电〔2022〕30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有效防范因车辆技术状况导致的事故发生,保障 2023年春运道路运输生产安全,落实重点营运车辆技术状况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是道路运输管理工作不可或缺的一 部分,是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障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促进节能减排的重要工作。市交通运输中心、交通执法大队要加强宣传指导,督促辖区道路运输企业充分认识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确保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整治时间 即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 三、工作重点 (一)各道路运输企业(含客、货、危运、公交、出租企业)要按照《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22年第 29号)规定,认真履行车辆技术管理的主体责任,依据《道路运输企业车辆技术管理规范》(JT/T1045)要求,进一步健全车技管理部门及技术负责人、管理人员,及时梳理并修订车辆技术管理制度,形成完善有效的车辆技术管理体系。 (二)各道路运输企业应对本企业车辆维护及评定的计划及 实施情况、车辆技术档案记录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自查。 1.企业是否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车辆维护手册、使用说明书等,结合车辆类别、车辆运行情况、行驶里程、道路条件、使用年限等因素,合理确定车辆二级维护周期,并确保车辆按周期正常实施二级维护。 2.企业是否建立一车一档的车辆技术档案,并将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证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记录表、车辆二级维护竣工出厂合格证等佐证材料存入车辆技术档案。 (三)各道路运输企业应对本企业所属车辆技术状况开展自 查,特别应加强低温天气下车辆安全运行相关警示工作,确保车 辆技术安全。重点检车所属车辆以下项目: 1.是否违反规定私自进行改装加装线路,对加装的非原厂线路进行安全检查,检查线路布局是否规范、是否使用阻燃线路,是否存在故障或接触不良、老化龟裂 (特别是出租车加装的顶灯及客、货运车辆加装的各种监控系统); 2.应急出口是否通畅,安全锤、灭火器、安全带等安全设施 设备是否配备齐全有效; 3.车辆油路、天然气阀门及接口重要部位是否安全有效,天然气瓶是否经过审验并在有效期内; 4.发动机舱内灰尘及油渍是否及时清洁,燃油滤清器、机油滤清器、空气滤清器以及蓄电池是否清洁; 5.车辆制动、转向、灯光、轮胎(严禁营运客车使用翻新轮胎,严禁货运车辆前转向轮使用翻新轮胎)、发动机燃油或燃气供给系统和润滑系统的密封性、汽车电气设备(含缓速器等)及线路等是否正常; 6.危货运输车辆(特别是运输易燃易爆易腐蚀物品的危货车辆)半挂车牵引装置、集装箱转锁、罐体紧急切断阀等是否正常,罐体是否未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检验,标志标识(顶灯、反光带等)是否缺失陈旧,是否缺少应急处置安全告知牌、防静电接地线等; 7.电动汽车应检查驱动电机、动力电池、电控系统等是否正常。 (四)各道路运输企业要进一步强化车辆日常安全检查,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尤其是危化品运输车辆,每次出车前要查看罐体紧急切断阀开闭是否正常,并处于常闭状态。 (五)各安全例检机构要严格按新版《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 规范》(交运规〔2019〕13 号)规范开展客车安全例检工作。 (六)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相应标准和规定对道路运输车辆实施检测和评定,确保检测和评定结果客 观、公正、准确,对检测和评定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七)承接客运、危货、普货、公交、出租车辆维修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要对照《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 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 2021年第 18 号) 和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要求开展自查,是否符合开业条件要求、是否配备与维修类别和车型相适应的维修车间、设备、设施,是否按规定配齐相应从业人员。 (八)承接客运、危货、普货、公交、出租车辆维修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应严格贯彻落实《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汽车维护、 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18344)、《纯电动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JT/T1344)及《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JT/T816)等相关规定、标准要求,严格按照规定的维修技术规范进行维修,对承修车辆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时,必须严格执行“三检”制度,严禁倒卖或签发虚假《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九)承接客运、危货、普货、公交、出租车辆维修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务必建立健全机动车维修档案及维修配件采购登记 台账,所有营运车辆的维修电子数据记录必须上传至全国汽车维 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 (十)各道路运输企业应将自查结果形成书面报告并填写 《道路运输企业车辆技术自查情况表》(附件 1)。各承接客运、 危货、普货、公交、出租车辆维修的企业应将自查结果形成书面报告并填写《机动车维修企业自查情况表》(附件2)。自查书面报告及自查情况表应于 1 月 2 日前报送市交通运输中心车辆股。 四、工作要求 (一)市交通运输中心、交通执法大队要高度重视辖区车辆技术管理工作,重点加强对辖区客、危运输企业车辆技术管理工作落实情况的检查,确保道路运输企业车辆技术管理有专人,车辆技术管理制度落到实处,车辆维护计划有制订有落实,车辆技术档案健全、规范,车辆技术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市交通运输中心、交通执法大队要结合春运期间各项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专项检查,重点加强对辖区承接客运、危货、普货、公交、出租车辆维修企业的检查,督促辖区企业按要求配齐相应岗位人员,按规范进行维修作业,真实详细的记录相关维修数据,健全维修档案及维修配件采购登记台账,及时将营运车辆的维修电子数据记录上传至全国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检查中若发现企业存在违规经营行为,应及时制止,并由交通执法大队依照相关规定查处。 (三)各运输企业要切实落实重点营运车辆技术管理主体责任,明确车辆技术状况排查人员及审核人员,逐车排查车辆技术状况,并按照“一企一册”的要求,建立重点营运车辆技术状况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档案,于 1 月2日前将《重点营运车辆技术状况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明细表》(附件3)报送市交通运输中心车辆股。 附件:1.道路运输企业车辆技术自查情况表 2.机动车维修企业自查情况表 3.重点营运车辆技术状况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明细表 南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2年12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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