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3部门 关于印发《湖州市建筑施工领域农民工工资 分账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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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3部门 关于印发《湖州市建筑施工领域农民工工资 分账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4-07-02 08:54:2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ZJEC16-2018-0011

 

 

 

 

湖建发〔2018〕210号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3部门

关于印发《湖州市建筑施工领域农民工工资

分账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湖州市建筑施工领域农民工工资分账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对已开展分账管理工作的部分县区和项目,具体实施与本通知相关要求不一致的,请及时与市建设局、市人社局、人民银行湖州市中心支行联系。

市建设局联系人:吴晓烽,联系电话:2053887。

市人社局联系人:王建强,联系电话:2219869。

人民银行湖州市中心支行联系人:施雯,联系电话:2362669。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湖州市中心支行

2018年9月12日

 

 

 

湖州市建筑施工领域农民工工资分账管理

实 施 细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农民工合法权益,规范建筑施工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推进“浙江无欠薪”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3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监理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含直接承接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总包企业”,下同)、分包企业(含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下同)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规定。

第二章 分账管理制度

第三条  工程项目建设实行工资性工程款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工资性工程款实行专款专用,总包企业可在我市公布的银行名单中选择并开设“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工资专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银行名单由建设、人社主管部门根据银行注册资本、经营状况、评价等级、管理服务等方面综合评价并择优确定,且视实际需求和服务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施工合同中对工资专户的设立和管理予以明确,并在施工合同中对工资性工程总款数额、工资性工程预付款数额、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数额和支付方式予以约定,并按时足额拨付到总包企业开设的工资专户。其他工程款应单独支付,支付比例应在施工合同中予以约定。

第五条  建设单位对所发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监管责任,总包企业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对其所属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第六条  总包企业、分包企业负责工程项目的劳动用工管理,设立专职或兼职劳资管理员,负责该项目的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花名册建立、记工考勤、农民工工资发放表制作、信息公示等管理工作,落实实名制管理等六项制度。

第三章  专用账户设立

第七条  工程项目开工前,总包企业应与建设单位、银行、建设和人社主管部门签订《湖州市建筑施工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托管协议》(附件1),并设立工资专户。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前,应提供《湖州市建筑施工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设立证明》(附件2)和该工程工资性工程预付款拨付凭证等相关材料。

第八条  总包企业有选用分包企业的,总包企业、分包企业、银行(与总包企业工资专户银行一致)签订《湖州市建筑施工领域农民工工资分包账户托管协议》(附件3),并设立关联工资专户。

第四章 专户资金来源

第九条  工资性工程总款作为工程款组成部分,包括工资性工程预付款和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含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工程)工资性工程总款占合同价格的合理比重应不低于25%,钢结构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应不低于10%。

工资性工程预付款为合同价格的1%。

工资性工程进度款为(工资性工程总款-工资性工程预付款)除以总合同工期月数,确定月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并按月拨付。

第十条  建设单位须按时足额将工资性工程款拨付至总包企业设立的工资专户。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足额拨付工资性工程预付款;开工后应按月足额拨付工资性工程进度款。

本实施细则执行前已开工的项目,建设单位应与总包企业共同明确工资性工程总款及已支付工资性工程款数额,剩余工资性工程款由建设单位按剩余工期平均每月拨付至总包企业工资专户。

第十一条  分包企业应会同总包企业对上月工资清单进行审核确认,完成审核确认后,由总包企业将工资清单提交至设立工资专户的银行,由银行将应发工资款拨付至分包企业的关联工资专户。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未按月足额拨付工资性工程款的,总包企业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停工,直至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拨付到位,停工期间所产生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五章  专户资金使用

第十三条  工资专户资金使用由建设单位、总包企业、设立专户的银行共同监管,关联工资专户资金使用由总包企业、分包企业和设立专户的银行共同监管。

第十四条  总包企业应当依法与其所属的农民工按国家相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并核验、留存分包企业(如有)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合同中必须明确工作时间、劳动报酬计价方式、支付时间、结算方式及争议处理等内容。总包企业应将工资发放至已办理实名制登记的农民工银行卡中。

第十五条  分包企业(如有)应与总包企业签订《湖州市建筑施工领域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附件4),委托总包企业代发农民工工资。

第十六条  设立工资专户银行应减免跨行代发工资转账业务手续费,为没有银行卡的农民工提供免费办卡业务。

第十七条  农民工进入施工现场作业,必须进行实名制考勤。总包企业根据农民工实名制考勤信息,编制农民工工资清单。工资清单应由农民工本人、班组长、总包企业项目负责人(如有分包企业的还应由分包企业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同时报监理企业审核。

第十八条  总包企业应于每月15日前,将经审核确认的上月农民工工资清单,在工程项目现场醒目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每月月底3个工作日前,总包企业应提交经审核确认的上月农民工工资清单及转账支票(或指定付款凭证)至开户银行,由银行将工资直接划转至农民工个人银行卡上。如有分包企业的,应先由总包企业工资专户划转至分包企业关联工资专户,再从关联工资专户划转至农民工个人银行卡上。次月4日至8日(节假日顺延)将上月已支付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第十九条  监理企业应将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拨付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纳入监理工作。对建设单位未按时拨付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总包企业未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或未在施工现场公示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的、分包企业未按时确认工资清单的,应及时书面报告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人社主管部门。

第六章  专户账号注销

第二十条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照托管协议约定时间由项目部提供各班组农民工工资支付完结证明。支付完结证明应由各班组长、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如有分包企业的,须分包企业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总包企业对各班组农民工工资支付完结证明进行审核,同时须在工程项目现场醒目位置对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总包企业会同建设单位办理工资专户撤销手续(附件5),账户余额作为工程款组成部份,划拨至合同约定的总包企业其他工程款账户。

第七章  专户资金监管

第二十一条  建设主管部门、人社主管部门、人民银行应定期对建设单位、总包企业、分包企业、专户银行分账管理实施细则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建设主管部门对辖区内项目建设单位、总包企业、分包企业、监理企业未按本细则规定履行职责的,责令限期整改;连续出现两次的,约谈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或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采取全市通报、取消各类评先评优资格、社会信用联合惩戒等处理措施。

第二十三条  人社主管部门对辖区内项目总包企业未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将其列入“黑名单”;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第二十四条  开户银行凡未按《湖州市建筑施工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托管协议》《湖州市建筑施工领域农民工工资分包账户托管协议》和《湖州市银行机构关于优化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服务公约》执行,存在违约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收取跨行批量支付农民工工资手续费、违约办理农民工银行卡、无故延误农民工工资入账、监管不力造成账户资金被挪用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将取消作为我市建筑施工领域农民工工资专户的承办银行资格。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各县区参照执行。

 

附件:1.湖州市建筑施工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托管协议

2.湖州市建筑施工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设立证明

3. 湖州市建筑施工领域农民工工资分包账户托管协议

4.湖州市建筑施工领域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

5.关于撤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函

附件1

湖州市建筑施工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托管协议

 

甲方(建设单位):                                     

乙方(总包企业):                                     

丙方(开户银行):                                      

丁方(主管部门):                                      、

                                                       

根据《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2017〕第35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34号)、《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专项行动的通知》(湖政办函〔2016〕第17号)、《湖州市建筑施工领域农民工工资分账管理实施细则》、《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0〕第285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 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261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制度的通知》(银发〔2016〕302号)等要求,为保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资金专款专用及农民工工资按月支付,甲、乙双方委托丙方为本项目专户资金监管人,为项目专户资金提供管理,并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等服务。甲、乙、丙、丁四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章  专户设立及管理

第一条  专户的设立。乙方(即施工总承包企业,含直接承接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在工程项目开工前,须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资料,在丙方处设立××建筑公司××项目农民工工资专户,用于 ××项目工程农民工工资的发放,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擅自动用专户资金。专户不得开通通兑、取现及非柜面转账业务功能。

第二条  工程有分包的,乙方应与分包企业签订《湖州市建筑施工领域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和《湖州市建筑施工领域农民工工资分包账户托管协议》,并负责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的支付。

第三条  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前,乙方应当向丁方出具该项目《湖州市建筑施工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设立证明》、《湖州市建筑施工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托管协议》、《湖州市建筑施工领域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和该工程工资性工程预付款拨付凭证。

第四条  专户管理

工程建设期间,丙方负责对专户资金进行监管,并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办理资金支付。

    第五条  专户撤销。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56天内,乙方须在施工现场对“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无异议后,会同甲方、丁方向丙方出具“关于撤销          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函”,办理专户撤销手续,账户余额作为工程款组成部分,全额划拨至施工合同约定的乙方账户。

第二章  托管职责、期限

第六条  丙方作为受托银行,要履行以下职责:

依据相关规定,审核开户资料后,为乙方开立××建筑公司××项目农民工工资专户,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七条  乙方要协助丙方做好农民工“一人一卡”工作,对农民工持有实名制的有效银行卡(工资卡)情况进行了解并登记,并按月及时办理工资支付手续,委托丙方将工资发放至农民工工资卡(银行卡)中。对未持有银行卡(工资卡)的农民工,由乙方委托丙方为农民工办理银行卡。甲、乙、丙三方均不能强制要求已持有有效银行卡(工资卡)的农民工新办银行卡。

第八条  受托期限。丙方对专户内资金履行监督职责的期限自资金划入受托工资专户之日起至收到甲方、乙方、丁方开具的“关于撤销         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函”销户为止。

第三章  专户资金收付

第九条  工资性工程预付款划入。工程开工建设前,由甲方划入工资性工程预付款(计算公式如下)。

工资性工程总款=合同价×合理比重(注:房屋建筑项目“合理比重”为不低于25%,钢结构和市政项目为不低于10%)

工资性工程预付款=合同价×1%。

《湖州市建筑施工领域农民工工资分账管理实施细则》公布之日前已开工的项目甲方无需拨付工程预付款,甲方应与乙方共同明确工资性工程总款及已支付工资性工程款数额,剩余工资性工程款由甲方按剩余工期平均每月拨付至乙方工资专户。

第十条  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划入。工程开工建设后,甲方须于每月25日前足额拨付工资性工程进度款(计算公式如下)。丙方确认资金到账后对账户资金履行监管职责。

月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工资性工程总款-工资性工程预付款)÷合同工期(月)。

第十一条  工资支付。每月15日前,乙方要将分包企业、施工班组签字确认的上月“农民工工资清单审核表”报监理企业审核确认后,在工程现场醒目位置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并于每月月底3个工作日前作为支票(或指定付款凭证)附件,一并交丙方办理工资划转至农民工个人银行卡手续,丙方审核无误后在月底前完成工资划转手续。如有分包企业关联工资专户,丙方应根据乙方与分包企业签订的委托支付协议及已经监理企业审核并公示的工资清单先由总包企业工资专户划转至分包企业关联工资专户,再从关联工资专户划转至农民工个人银行卡上。工资清单的真实性及准确性由乙方负责。

第四章  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签约银行如未执行《湖州市银行机构关于优化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服务公约》,存在收取跨行代发农民工工资转账手续费、违约办理农民工银行卡、无故延误农民工工资入账造成账户资金被挪用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将取消作为我市建筑施工领域农民工工资专户的承办银行资格,且3年内不得进入该领域。

第十三条  甲方未按月足额支付工资性工程进度款的,丁方责令限期整改;连续出现两次的,约谈法定代表人、信用扣分。乙方按照约定有权停工,直至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拨付到位,停工期间所产生损失由甲方承担。不执行本协议的甲方,丁方将视情况依法予以查处并通报批评,有后续建设项目的将予以限制。

第十四条  乙方未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丁方要求其限期整改、信用扣分;连续两次及以上未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约谈法定代表人、通报批评、不良行为公示,列为年度重点监控对象。凡不落实实名制管理各项制度的乙方取消各类评先选优资格。乙方故意提供虚假资料挪用、套用农民工工资专户资金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甲方、乙方未按规定上报有关资料信息的,乙方未按要求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等进行公示的,每出现一次,丁方责令其限期整改、信用扣分;连续出现三次及以上的,约谈法定代表人、通报批评、不良行为公示。

第五章  免责事项

    第十六条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因甲方未及时拨付月度工资性工程进度款、乙方未按时将支票等送交丙方造成工资未及时发放的,或乙方故意提供虚假资料挪用、套用资金的,丙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专户出现被国家有权机关冻结、扣划的,丙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的,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该方的责任。任何一方遭到不可抗力时,要及时通知其他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其他方损失的扩大和保护资金的完整。

第六章  协议生效与终止

第十九条  本协议经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或签章)并加盖相关单位印章之日起生效。丙方收到甲方、乙方、丁方开具的“关于撤销         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函”进行销户,该协议终止。

 第七章 其  他

第二十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因本工资专户资金托管业务的需要和本协议四方特别约定外,未经本协议四方同意,协议任何一方不得向外提供涉及甲、乙、丙方商业秘密的资料。

第二十一条  协议的变更。本协议生效后,甲、乙、丙、丁四方中任何一方需要变更协议条款时,要经本协议四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  本协议一式八份,甲方、乙方、丙方、丁方各执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丙方(公章):           负责人(签字或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丁方(签章):             

 

    负责人(签字或签章):        负责人(签字或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注:本协议为参考文本,在此基础上,协议四方可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进行补充。)

附件2

 

湖州市建筑施工领域农民工工资

专用账户设立证明

 

兹有                        单位于      年      月

     日在                     银行设立          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账号为                  。

特此证明。

 

 

               银行(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3

 

湖州市建筑施工领域农民工工资分包账户托管协议

 

甲方(总包企业):                                     

乙方(分包企业):                                     

丙方(银    行):                                     

丁方(主管部门):                                      、

                                                        

根据《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2017〕第35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34号)、《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专项行动的通知》(湖政办函〔2016〕第17号)、《湖州市建筑施工领域农民工工资分账管理实施细则》、《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0〕第285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 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261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制度的通知》(银发〔2016〕302号)等要求,为保证建筑施工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资金专款专用及农民工工资按月支付,甲、乙双方委托丙方为本项目专户资金监管人,为项目专户资金提供管理,并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等服务。甲、乙、丙、丁四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章  关联工资专户设立及管理

 

第一条  关联工资专户的设立。在工程项目开工前,乙方须凭《分包合同》等资料,在总包企业工资专户银行(丙方)设立关联工资专户,关联工资专户的户名格式为:分包企业(全称)+项目名称(须和总包企业开设的工资专户简称一致)+农民工工资专户。用于 ××项目工程农民工工资的发放,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擅自动用专户资金。专户不得开通通兑、取现及非柜面转账业务功能,丙方不能向乙方出售或提供支票及其他支付凭证。

第二条  专户管理。工程项目建设期间,丙方负责对专户资金进行监管,并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办理资金支付。

 

第二章  托管职责、期限

 

第三条  丙方作为受托银行,要履行以下职责:

依据相关规定,审核开户资料后,为乙方开立关联工资专户,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四条  乙方要协助丙方做好农民工“一人一卡”工作,对农民工持有实名制的有效银行卡(工资卡)情况进行了解并登记,并按月及时办理工资支付手续,委托丙方将工资发放至农民工工资卡(银行卡)中。对未持有银行卡(工资卡)的农民工,由乙方委托丙方为农民工办理银行卡。甲、乙、丙三方均不能强制要求已持有有效银行卡(工资卡)的农民工新办银行卡。

第五条  受托期限。丙方对专户内资金履行监督职责的期限自资金划入受托工资专户之日起至收到建设单位、甲方、丁方开具的“关于撤销         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函”销户为止。

 

第三章  专户资金收付

 

第六条  工资专户资金收付。根据《湖州市建筑施工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托管协议》,由建设单位按月足额拨付工资性工程进度款至甲方工资专户,丙方确认资金到账后对账户资金履行监管职责。每月月底3个工作日前,甲方将已经监理企业审核并公示确认的每月农民工工资清单及转账支票(或指定付款凭证)交丙方,丙方审核无误后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将工资款从甲方工资专户划转至乙方设立的关联工资专户手续。农民工工资清单的真实性及准确性由甲、乙双方负责。

第七条  关联工资专户资金收付。乙方委托丙方代发农民工工资,代发的农民工个人银行卡申请资料由甲、乙双方提供,其真实性由甲、乙双方负责。乙方授权丙方在完成工资款从甲方工资专户划转至乙方关联工资专户后2个工作日内,直接从乙方关联工资专户将工资款划拨至农民工个人银行卡上。

 

第四章  违约责任

 

第八条  签约银行如未执行《湖州市银行机构关于优化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服务公约》,存在收取跨行代发农民工工资转账手续费、违约办理农民工银行卡、无故延误农民工工资入账造成账户资金被挪用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将取消作为我市建筑施工领域农民工工资专户的承办银行资格,且3年内不得进入该领域。

第九条  甲方未按时拨付工资款,乙方提供虚假资料挪用、套用资金的,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  免责事项

 

    第十条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因甲方未及时拨付月度工资款、乙方未按时将支票等送交丙方造成工资未及时发放的,或乙方故意提供虚假资料挪用、套用资金的,丙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专户出现被国家有权机关冻结、扣划的,丙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的,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该方的责任。任何一方遭到不可抗力时,要及时通知其他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其他方损失的扩大和保护资金的完整。

 

第六章  协议生效与终止

 

第十三条  本协议经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或签章)并加盖相关单位印章之日起生效。丙方收到建设单位、甲方、丁方开具的“关于撤销         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函”进行销户,该协议终止。

 

第七章  其  他

 

第十四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因本工资专户资金托管业务的需要和本协议四方特别约定外,未经本协议四方同意,协议任何一方不得向外提供涉及甲、乙、丙方商业秘密的资料。

第十五条  协议的变更。本协议生效后,甲、乙、丙、丁四方中任何一方需要变更协议条款时,要经本协议四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本协议一式八份,甲方、乙方、丙方、丁方各执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丙方(公章):             负责人(签字或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丁方(签章):             

 

负责人(签字或签章):        负责人(签字或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注:本协议为参考文本,在此基础上,协议四方可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进行补充。)

附件 4

 

湖州市建筑施工领域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

(参考文本)

 

甲方:(总包单位)                                     

乙方:(分包企业)                                 

                        工程农民工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湖州市建筑施工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托管协议》相关要求,经双方友好协商,现就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事宜协议如下:

一、甲方承诺按分包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分包工程农民工工资。不得以工程款被拖欠或未经甲、乙双方确认的施工质量缺陷等理由拒付农民工工资。

二、乙方委托甲方代发农民工工资,承诺每月按时将施工班组签字确认的农民工工资清单审核表上报甲方,由甲方报监理单位审核确认,农民工实名登记、工资金额、农民工个人银行卡申请资料等信息真实性由乙方负责。

三、农民工工资应按月支付,按月支付的农民工工资作为甲方每月分包工程进度款的依据,并从中扣除。

四、农民工工资发放及考勤

1、农民工进入施工现场,乙方应将进场施工人员信息(包括分包企业与工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工人身份证复印件等)上报甲方,甲方应及时核对并留存备查,没有上报的视为未进入施工现场。

2、乙方要对进入工程施工现场的农民工进行登记造册,注明工种、所在班组、工资标准等,并及时报甲方审核,甲方应留存备查。

3、甲方委派劳务管理员          每天进行农民工出勤统计,并会同乙方劳务负责人签字认可,乙方授权             、

            为施工现场负责人代表其签字。出勤统计单未经甲、乙双方会签的,视为当日无农民工出勤。

五、违约责任

施工期间,如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按下列方式处理:

1、甲方未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由其无条件支付所欠农民工工资,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乙方伪造出勤信息、提供虚假身份信息套取、高估冒算农民工工资的,经核实,高估冒算超出费用,甲方按         倍向乙方收回,从剩余分包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3、任何一方未履行承诺,对方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本协议为参考文本,在此基础上,协议双方可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进行补充。)

附件5

 

关于撤销              工程农民工

工资专用账户的函

 

                     银行:

现同意                      工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号                            )予以撤销,账户内的剩余资金划拨至                            账户,账号为                          ,请贵行办理相关手续。

 

特此致函。

 

 

                               建设单位(公章):

 

                               总包企业(公章):

 

                               主管部门(签章):

年     月    日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8年9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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