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发改委 财政厅关于调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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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废止粤价〔2000〕157号文的通知 粤发改价格函〔2021〕150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财政局、人防办、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发展改革、财政、人防、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调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20〕435号),规定调整后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自2021年1月1日实施。原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广东省建设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粤价〔2000〕157号)同时废止。 请各地对依据粤价〔2000〕157号文制定的相关收费标准政策文件进行清理,及时废止、修改。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月14日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粤发改价格〔2020〕435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规范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政策,切实减轻社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根据《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受地质、地形、施工等客观因素影响,不能与地面建筑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经有批准权限的主管部门批准,由建设单位按照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和规定的易地建设收费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 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见附件。各市执行的具体标准,由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会同财政部门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区间内确定,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三、根据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号)规定,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统一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征期在2021年度、所属期为2020年度的收入收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单位负责)。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属政府非税收入,应全额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展开全文四、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各地具体执行的收费政策请分别抄送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附件:广东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 2020年12月30日 附 件 广东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 地区类别 地区范围 收费标准(元/平方米) 备注 一类地区 广州市、深圳市 2000—2400 其中:地面总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含)以下的民用建筑[10层(含)以上或基础埋深达3米(含)以上的除外]收费标准:1000元/平方米—1200元/平方米 二类地区 珠海市、佛山市、东莞市、中山市 1600―2000 其中:地面总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含)以下的民用建筑[10层(含)以上或基础埋深达3米(含)以上的除外]收费标准:800元/平方米—1000元/平方米 三类地区 汕头市、惠州市、江门市 1200―1600 其中:地面总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含)以下的民用建筑[10层(含)以上或基础埋深达3米(含)以上的除外]收费标准:600元/平方米—800元/平方米 四类地区 韶关市、河源市、梅州市、汕尾市、阳江市、湛江市、茂名市、肇庆市、清远市、潮州市、揭阳市、云浮市 800―1200 其中:地面总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含)以下的民用建筑[10层(含)以上或基础埋深达3米(含)以上的除外]收费标准:400元/平方米—600元/平方米 注:各市执行的具体标准,由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会同财政部门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区间内确定,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本文系转载,文章内容仅代表作者观点,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我们会在第一时间处理 资讯|政策|干货|趋势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责任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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