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养殖大鲵及其产品标识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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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加强大鲵资源保护规范经营利用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15〕2号)有关要求,切实做好养殖大鲵及其产品的标识管理和市场监管工作,我部制定了《养殖大鲵及其产品标识技术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农业部办公厅 2015年5月5日 养殖大鲵及其产品标识技术规程(试行) 1.目的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关于“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促进养殖大鲵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根据《农业部关于加强大鲵资源保护规范经营利用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15〕2号),制定本规程。 2.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养殖大鲵成体及其产品(包括其衍生物,下同)的标识管理。 本规程规定了养殖大鲵及其产品标识的作用、标识申领与加载、标识位置、标识时间、标识的有效期、特殊情况处理等技术管理要求。 3.术语 3.1养殖大鲵:是指人工繁育的大鲵子代个体。 3.2标识牌:是用塑料材料制作,专门用于标记进入流通环节的养殖大鲵成体的标识物。 3.3标识签:是用纸质不干胶制作,专门用于标记养殖大鲵产品的标识物。 3.4加载:是指将标识固定在养殖大鲵及其产品规定位置的过程。 4.标识的作用 4.1法律意义 按本规程正确加载标识牌、标识签的养殖大鲵及其产品,表示其来源合法,不必再单独申请运输证、经营利用许可证等,即可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出售、收购、利用和运输。 4.2可追溯性 通过标识牌、标识签代码相关信息可以查询和追溯标识牌、标识签所对应的养殖大鲵及其产品相关来源信息。 4.3不可重复使用 标识牌、标识签具有防伪功能,只能一次性加载和使用。 5.标识位置 5.1标识牌只能加载于养殖大鲵颈部。 5.2标识签只能加载于养殖大鲵产品最小包装正面一方。 6.标识时间 6.1标识牌在养殖大鲵出售时,离开养殖场前加载。 6.2标识签在养殖大鲵产品生产包装后加载。 7.标识的申领 7.1标识牌的申领 7.1.1申领养殖大鲵标识牌的单位和个人,可凭《驯养繁殖许可证》,通过农业部养殖大鲵及其产品标识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进行注册认证。 7.1.2县级渔业主管部门通过管理平台,在15个工作日内对所在地申请注册认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即注册成功。 7.1.3已注册成功的单位和个人可通过管理平台提交标识牌申领数量,省级渔业主管部门通过管理平台,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标识牌数量核定工作,核定数量不得超过《驯养繁殖许可证》中养殖规模的总数量。 7.1.4申领养殖大鲵标识牌的单位和个人在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核定标识牌数量后,可与全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分会(以下简称“水野分会”)签订《标识牌申领协议书》。 7.1.5水野分会在双方签订《标识牌申领协议书》后15个工作日内,向申领方发放标识牌。 7.2标识签的申领 7.2.1申领标识签的养殖大鲵加工单位和个人凭《经营利用许可证》,通过农业部养殖大鲵及其产品标识管理平台,进行注册认证。 7.2.2县级渔业主管部门通过管理平台,在15个工作日内对所在地申请注册认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即注册成功。 7.2.3已注册成功的单位和个人可通过管理平台提交标识签的申领数量,省级渔业主管部门通过管理平台,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标识签数量核定工作。 7.2.4申领标识签的养殖大鲵加工单位和个人在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核定标识签数量后,可与水野分会签订《标识签申领协议书》。 7.2.5水野分会在双方签订《标识签申领协议书》后15个工作日内,向申领方发放标识签。 8.标识的加载 8.1标识牌的加载 8.1.1标识牌的加载由标识牌拥有者进行。 8.1.2标识牌在养殖大鲵进入流通环节前加载,每尾养殖大鲵只能加载一枚标识牌。 8.1.3标识牌加载后,登录管理平台(或下载APP手机客户端),用手机或专用扫码器扫描标识牌中的二维码,根据提示进行该大鲵相关信息申报。未通过管理平台正确申报相关信息的标识牌视为无效。 8.1.4标识牌加载后,由管理系统自动生成《养殖大鲵成体标记备案表》,标识人员核对无误后签字留存,以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8.2标识签的加载 8.2.1标识签的加载由标识签拥有者进行。 8.2.2当加工产品生产包装完成后进行加载,每个出售的最小完整包装加工产品加载一枚标识签。 8.2.3标识签加载后,登录管理平台(或下载APP手机客户端),用手机或专用扫码器扫描标识签中的二维码,根据提示进行该大鲵产品相关信息的申报。未通过管理平台正确申报相关信息的标识签视为无效。 8.2.4标识签加载后,由管理系统自动生成《养殖大鲵产品标记备案表》,标识人员核对无误后签字留存,以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9.标识的有效期 9.1标识牌的有效期 9.1.1标识牌加载到养殖大鲵至取下前有效,取下后失效。 9.1.2标识牌损坏无效。 9.1.3标识牌挂失后,挂失期间无效。 9.1.4标识牌被撤销无效。 9.2标识签的有效期 9.2.1标识签加载到养殖大鲵产品至保质期内有效,保质期后无效。 9.2.2标识签损坏无效。 9.2.3标识签挂失后,挂失期间无效。 9.2.4标识签被撤销无效。 10.特殊情况处理 10.1标识的丢失 10.1.1标识牌、标识签加载前丢失的,应及时进入农业部养殖大鲵及其产品标识管理平台进行挂失。挂失后的标识牌、标识签将会进入禁用期,进入禁用期的标识牌、标识签标识代码将会在管理平台公开。 10.1.2标识牌、标识签找回后,用户可登录管理平台取消挂失。 10.1.3标识牌、标识签丢失需要补发的,凭所在地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公函证明,向水野分会申请补发。 10.1.4标识牌、标识签补发后,原标识牌、标识签同步作废。 10.2标识的损坏 10.2.1标识牌、标识签在未加载前损坏的,可以向水野分会申请置换。 10.2.2申请者将损坏的标识牌、标识签邮寄至水野分会,水野分会根据损坏的数量进行等量换发。 10.3标识的撤销 10.3.1经核实存在以下情况的,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有权撤销相应标识: a.申领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b.加载过程中录入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c.倒买倒卖标识的。 10.3.2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撤销标识后应及时告知水野分会,水野分会将撤销的标识牌、标识签信息于管理平台中进行注销。 10.4信息录入错误 标识牌、标识签在加载后信息录入错误时,应在24小时内进入管理平台进行修改,修改3次仍出现错误的或24小时内没有进行修改的,管理系统将自动锁定。系统锁定后,信息将无法进行修改,原加载的标识牌、标识签作废,需要重新加载标识牌、标识签。 11.附则 本规程由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负责解释。自2015年6月1日起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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