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258: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义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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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258 职权编码 BTSS-GAJ-CF-258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义务的处罚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六号 2009年5月1日实施)(第六十八条):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责任主体 公安机关 承办机构 公安机关 责任事项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7.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61.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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