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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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说法

2024-07-12 17:42:0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交强险

“交警认定我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凭什么还叫我一个人全赔?!我不服!”近日,一位好友向检察官诉说其在交通事故的调解中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向检察官咨询法律问题。职业敏感性提醒检察官,事情可能不像这位朋友描述的那么简单。那真实情况到底是怎样的呢?

事情是这样的:李四(化名)于2020年某日驾驶二轮电动车由某乡镇往某市区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某路口时,遇前方同向行驶的由张三(上文提及的好友)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右转弯,李四为防撞上该小型普通客车而紧急刹车,慌乱中连人带车摔倒在地,造成李四受伤、二轮电动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四要求张三赔偿未果,遂将张三诉至法院,诉请法院判决张三赔偿医药费、误工费合计1200元。

法院主审法官询问张三,张三的小型普通客车是否投保了交强险,是否愿意调解。张三考虑到李四总共要求赔偿1200元,按照“次要”责任进行赔偿的话,自己也就承担300元左右,如果报保险,来年保费就高了,不划算。所以,张三并未告知法官车辆是否已投保交强险,但表示愿意调解。调解过程中,法官向张三释明,如果车辆没有购买交强险,那么李四的1200元损失可能要张三全部负责赔偿,调解的话,双方可以考虑各让一步。张三一听到要其全部负责,立马火冒三丈。“交警明明认定我负次要责任,为何要我全赔,法官不公平!”张三生气地说。之后,就发生了开头的一幕。

张三到底该不该全赔呢?检察官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的规定可知,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从被保险人的责任角度分析,交强险只分为有责赔付限额和无责赔付限额,不分主次责任,只要投保交强险一方在事故中负有责任(包括次要责任、同等责任、主要责任责、全部责任),保险公司就要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按实际损失全额赔付,不分比例。本案中,张三的车辆虽然投保了交强险,但其出于自身利益衡量未告知法官其已购买交强险的事实,法官以其没有购买交强险为前提进行调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如果张三没有为其车辆投保交强险,本案中李四的1200元损失又全部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那么张三即使在交通事故责任中负次要责任,其作为投保义务人也得依法按照交强险的赔付范围全额赔偿李四的损失。

经过检察官耐心的释法说理,张三向保险公司报案,由保险公司依法向李四赔偿全部损失,各方矛盾得以有效化解。

【法理延伸】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强制责任保险的一种,简称“交强险”,它以救助交通事故受害人为目的,通过法律强制机动车所有人、管理者或驾驶人以法定的责任限额进行投保,是一种强制责任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我国立法之所以设置了“交强险”,要求车辆所有人、管理者必须投保该险种,一方面为了缓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致害人与受害人的紧张关系,缓解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日益受到威胁的矛盾,以解决经济效益和社会安全与和谐之间的矛盾冲突。另一方面,“交强险”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机动车事故责任人的赔偿能力,既保证交通事故受害人能获得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保障受害人的基本权益,又为车辆使用人转移社会风险,有助于减轻交通事故致害方的经济负担。所以,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法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不应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一定要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

第十六条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中保协发〔2020〕54号

第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供稿:黄龙金

原标题:《检察官说法 | 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为何还要“全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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