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战后,德国战争赔偿的政策是如何进行演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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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战后,德国战争赔偿的政策是如何进行演变的?

2024-07-12 23:45:4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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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木木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德国战争赔偿政策在主体意愿、赔偿对象和支付方式上发生了重大变化,主体意愿从“被动赔偿”变为“主动赔偿”。

赔偿对象从“战胜国赔偿”变为“受害者赔偿”,支付方式从“实物赔偿”变为“货币赔偿”。这使德国二战赔偿成为历史上连续时间最长、覆盖范畴最广、支付金额最高的战争赔偿。

德国二战赔偿超越了“因为战败而赔偿”的传统历史逻辑,其主要的合法性和驱动力变成了“因为罪责而赔偿”。

两次世界大战后的德国战争赔偿都是国际政治中的焦点话题,战胜国希望以此达到削弱德国实力和补偿战争损耗的双重目的。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协约国在《凡尔赛条约》中区分了战争双方的“正义与非正义”“侵略与被侵略”属性,试图在罪责推断的基础上向德国索取现代意义上的“战争赔偿”,却以失败告终。

二战后,德国战争赔偿政策在赔偿主体、赔偿对象和支付方式上发生了重大变化,其经历了主体意愿从被动到主动、赔偿对象从战胜国到战争受害者。

支付方式从实物到货币的变化,使德国战争赔偿成为世界历史上迄今为止连续时间最长、覆盖范畴最广、支付金额最高的战争赔偿事件,把战争赔偿推向了一个全新的高度。

学界对德国二战赔偿的研究较为分散且呈现出明显的断裂性,主要表现在“战胜国赔偿”和“受害者赔偿”的研究彼此割裂。

国内学者的相关研究,或聚焦于战胜国对德国索赔政策的演变,或聚焦于犹太人对德国的民间索赔运动。

英语学界的相关研究聚焦于冷战背景下同盟国关于德国赔偿的矛盾,以及犹太人视角下德国对犹太人受害者的赔偿。

德语学界的相关研究聚焦于“战胜国赔偿”的执行情况,以及罪责反思视野下“受害者赔偿”的过程和价值。

中外学界至今没有出现对德国二战赔偿长时段全景式研究的成果,因此难以窥其全貌,发觉其内在逻辑和规律。

本文利用“盟国国际赔偿总署年度报告”“德国联邦议院印刷资料”。“德国财政部赔偿报告”等材料,试图通过对二战结束后75年德国战争赔偿政策演变的分析。

揭示二战后德国战争赔偿的过程、进展规律及其内外动因,并在此基础上探讨德国二战赔偿的影响。

一、从被动到主动

二战后,德国进行战争赔偿的主体意愿经历了从“被动赔偿”到“主动赔偿”的转变。

“被动赔偿”是指占据时期德国按照同盟国意志被迫进行的强制性赔付,其目的是补偿战胜国的损失和排除德国再战的能力。

“主动赔偿”是指联邦德国建立后自愿对纳粹暴政受害者进行的连续性赔偿,其目的是“排除道德上的罪恶感”。

这种转变过程相伴着赔偿主体的扩大化和赔偿责任的法律化,导致德国二战赔偿至今尚未结束。早在二战期间,苏联和美国就制订了严厉的战后对德索赔计划。

希望通过赔偿实现对德国的非工业化、非军事化改造。

1944年1月10日,苏联赔偿事务委员会主席伊万·迈斯基提交《关于未来和平的最佳原则》报告,认为战后苏联面临的首要问题是经济重建。

国内资源、德国赔偿和美国援助将是战后苏联经济重建的三大支柱,主张对德国执行严厉的赔偿政策,通过赔偿实现德国非纳粹化、非工业化的目的。

1944年9月9日,美国财政部部长亨利·摩根索提交《防止德国发动第三次世界大战的计划》,该计划提出。

欧洲需要强大的工业德国是一种谬论,德国的经济复苏是德国人民的问题,而不是盟军军事当局的问题。

德国人民必须承担自己行为的后果,有权获得赔偿的国家将从德国获得一笔以德国物质资源、人力资源和领土为形式的一次性赔款,以取代连续性的赔款。

摩根索建议,拆除德国所有可能用于战争的重工业工厂和设备,转移到欧洲邻国作为战争赔偿,关闭德国的经济命脉鲁尔煤矿,只同意德国生产日常消费品。

虽然苏联和美国对德国赔偿的需求程度差别很大,但两国计划的赔偿政策却高度一致,这决定了德国二战赔偿在起点上就超越了传统的“惩戒”和“修复”目的。

肩负着剥夺德国工业能力和改变欧洲力量格局的使命。在1945年决定战后德国命运的雅尔塔会议和波茨坦会议上,德国赔偿问题和德波边界问题始终是争辩最激烈的话题。

在1945年8月2日公布的《波茨坦协定》中,除了达成“应迫使德国对于使联合国家所蒙受的损失与苦难尽最大可能予以赔偿”的共识外。

二、“分区赔偿”原则

苏美英三国领导人还制定了“分区赔偿”原则———各大国在自己的占据区内猎取赔偿。

1946年3月28日,同盟国公布“赔偿与战后德国经济水平计划”,预期将德国工业水平降低到1938年战前水平的50%到55%之间,多余的部分则拆卸用于赔偿。

尽管此时美英与苏联在德国赔偿事务上已经停止合作,但三方在通过赔偿尽量削弱德国工业实力上仍旧保持一致。

基于分区赔偿的原则,德国东部和西部占据区的战争赔偿是独立进行的。

因为20世纪上半叶两次遭受德国侵略,苏联绝不同意德国再度成长为新的威胁,因而决心通过大规模赔偿尽力削弱德国的经济实力,帮助国内重建。

1945年后,苏联在东德境内拆解了大量战后重建急需的工厂、设备和基础设施,又组建“苏维埃联合股份公司”并没收其大部分产品作为赔偿。

直到1953年受“东柏林事件”影响才停止向民主德国索取赔偿,导致东德的经济实力受到严峻削弱。

相对而言,美英并不迫切需要通过赔偿补偿损失,西德境内的赔偿执行力度要和气得多。

经过战后初期的工厂拆解高潮后,随着1947年“杜鲁门主义”和“马歇尔计划”的出台,战争赔偿逐步让位于西德复兴计划,西德工厂拆卸赔偿计划被大规模削减,到1949年基本结束。

总体而言,占据时期的赔偿达到了断绝德国军国主义经济根源的目的,排除了德国再战的可能。然而,在德国人民看来,这种强制执行的“被动赔偿”虽是战败必定的代价。

却有一定的负面效果。1948年8月31日,西占区11个州的地方长官发表联合声明,要求停止所有赔偿拆卸工作,理由是“赔偿剥夺了德国在和平时期的基本工业需求。

与欧洲复兴计划背道而驰,并且阻止德国成为反对共产主义的强大堡垒”,表现出占据时期德国人民对战争赔偿的反感和抵制心态。

难以想象的是,仅仅3年之后,新建的联邦德国政府就将二战赔偿带入了“主动赔偿”阶段。1951年阿登纳总理对犹太人的赔偿声明是德国“主动赔偿”的第一个标志性事件。

冷战期间民主德国以纳粹抵抗运动继承者自居而拒绝继续进行战争赔偿,而联邦德国建国伊始就自认为是德意志帝国的合法继承者,情愿承担德国的所有历史责任。

1949年7月,美国驻德国高级专员约翰·麦克洛伊在记者招待会上发表声明:“德国人以何种方式对待犹太人,这是考验德国民主制度的试金石。”

为了改善德国的国际形象取信于邻,帮助联邦德国重回西方世界,阿登纳总理决心将战争赔偿上升为一种外交手段,通过赔偿以色列和犹太人实现“赎罪外交”。

1951年9月27日,阿登纳在联邦议院发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对犹太人态度的政府声明》,向国际社会和犹太人世界宣布。

以德国人民的名义犯下的难以言表的罪行,这使我们有义务对犹太人遭受的个人损失和犹太人的财产进行道义和物质赔偿。

联邦政府准备与犹太教和接纳了这么多无家可归的犹太难民的以色列国的代表一起努力,实现物质赔偿问题的解决,以便为洗刷精神上的无限痛苦铺平道路。

阿登纳赔偿声明不仅开启了联邦德国赔偿犹太人受害者的漫长历程,而且奠定了此后德国战争赔偿政策的基调———“赔偿不是国际法的义务,而是道义的责任”。

在勃兰特总理20世纪70年代推行的“新东方政策”当中,战争赔偿仍旧作为一种重要的外交手段促进了西德与东欧国家的和解。

1974年,联邦财政部出版了一套《联邦德国对纳粹暴政的赔偿》丛书,旨在记录这方面的努力。

勃兰特总理在第一卷的前言中写道:“联邦德国成立后不久,所有民主力量都把纠正纳粹主义的不公正视为一项具有最大道德和人类意义的任务去执行。”

整个冷战期间,虽然赔偿行动既有高潮也有低谷,既有保守势力的内部阻力也有阿拉伯国家的外部抗议,但联邦德国主流政治家始终将纳粹受害者赔偿视为一种责任而非负担。

这确保了赔偿事务在政治、经济、法律和外交等多个领域一直处于优先地位。

两德统一后,德国社民党和绿党不断在联邦议院发起议案,敦促联邦政府对德国工业界施加影响,使之赔偿二战强制劳工,以实现赔偿公平和正义。

1998年,社民党与绿党组建联合政府。在新任总理施罗德的积极策划下,德国政府和企业于2000年共同出资建立“记忆、责任与未来”基金会。

成为德国“主动赔偿”的第二个标志性事件。为了彻底解决因冷战而遗留的东欧纳粹受害者赔偿问题,德国政府和企业开创了联合组建基金会主动赔偿受害者的模式。

更重要的是,德国政府和12家德国大公司倡议组建的“记忆、责任与未来”基金会在实际注资过程中实现了战争赔偿主体的扩大化和战争赔偿责任的社会化。

三、赔偿法律体系

出资的德国企业有40%是在二战后才建立的,与纳粹德国并无关联,也未曾使用过强制劳工。他们自愿出资对纳粹受害者进行赔偿。

除此之外,德国的法制传统和完备的纳粹受害者赔偿法律体系使战争赔偿客观上成为一种主动行为。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规定,公民受到不公正待遇,有权获得赔偿。

根据《德国民法典》,必须复原受害者的原状,如果无法复原,则必须支付赔偿。它还承认,非物质性损害,特别是死亡,是不能逆转的,因此创立了补偿原则。

《德国民法典》第823—853条规定:“凡有意或过失非法损害他人的生命、身体、健康、自由、财产或任何其他权利的人,有义务对所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

1949年颁布的联邦德国宪法《基本法》第1条规定:“人的尊严不可侵犯,尊重和保护人的尊严是所有国家权力的义务”。

第3条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得因性别、血统、种族、语言、籍贯和出身、信仰、宗教或政治见解而受卑视或优待。”以上为德国纳粹受害者赔偿立法提供了法理依据。

德国联邦议院在二战后的立法实践中制定了以《联邦赔偿法》为中心的一系列纳粹受害者赔偿专门法,包括:《联邦纳粹受害者赔偿补充法》、《联邦纳粹受害者赔偿法》。

《联邦财产返还法》、《一般战争后果法》、《联邦赔偿法最终修正案》、《公开财产问题解决法》、《补偿养老金法》、《纳粹受害者补偿法》。

《关于建立“记忆、责任与未来”基金会的法律》,形成了一个严谨而完善的赔偿法律体系。既然公布了明文法律,战争赔偿的执行就具有强制性,不以德国政府的意志为转移。

在某种程度上,德国联邦议院推动联邦政府进行了“主动赔偿”。二战结束至今,德国政府至少有两次正式宣布二战赔偿结束。

1974年5月17日,施密特总理在联邦议院发表政府声明,宣布“联邦政府认为所有战争遗留问题,特别是战俘赔偿、战争损失赔偿和受害者赔偿都结束了。

联邦德国的纳税人过去已经为此支付了2200亿马克,根据现行法律,他们今后还必须为战争后果的负担再筹集1740亿马克。

除此之外,联邦政府认为不可能再将任何负担转嫁给纳税人”。

2015年3月18日,面对希腊政府提出的千亿欧元巨额战争索赔,德国外长弗兰克·瓦尔特·施泰因迈尔和联邦政府发言人斯特芬·塞伯特在同一天发表声明:“德国战争赔偿在法律和政治上都结束了。”德国政府以此为由拒绝了近年来波兰和希腊政府多次提出的巨额赔偿要求。

德国对二战罪行的赔偿在2007年“记忆、责任与未来”基金完成使命后就应该结束了。

然而,根据2021年德国财政部公布的《对纳粹暴政的赔偿》的报告,德国在2020年仍旧为纳粹在二战中的暴行赔偿了13.68亿欧元,其中的大额赔偿有。

使用“困难基金”赔偿10.37亿欧元,依据《联邦赔偿法》赔偿1.31亿欧元,依据《纳粹受害者补偿法》赔偿0.12亿欧元。

这一数据有助于理解德国二战赔偿迟迟不能结束的原因:二战后德国战争赔偿的主体意愿经历了从“被动赔偿”到“主动赔偿”的转变。

德国赔偿政策的连续性和赔偿法律的强制性导致二战赔偿连续了75年从未中断,进而成为世界历史上连续时间最长的战争赔偿事件。

二战后德国战争赔偿的对象经历了从“战胜国赔偿”到“受害者赔偿”的转变。

具体而言,德国的二战赔偿对象经历了战胜国政府、以色列政府、纳粹受害者、大屠杀幸存者和被遗忘的受害者的多次转变,导致赔偿的覆盖面空前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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