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请教下
合同条款规定:单价按中标的综合单价结算。清单漏项、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新增的部分,投标书中有相同子目的,按相同子目的价格执行;有相似子目的,按相似子目换算后的价格调整;投标书无相同或相似子目时的计算方法:消耗量按《海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1)、《2008年海南省装饰装修工程综合定额》、《2008年海南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执行,装饰人工单价按 元/工日、安装人工单价按 元/工日进入直接费,机械台班单价按《海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1)、《2008年海南省装饰装修工程综合定额》、《2008年海南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规定计算,材料价按原投标书或发包人核定价(投标书中无相同材料)计取,取费标准按中标价相同的费率水平。
现在有争议项目:合同内常规湿贴石材,投标时工程量小,组价多组了个开孔的定额(清单描述没开孔需要),导致综合单价过高,后因设计变更,导致该项目出现大项上述石材,一审已按合同价结算,二审却把这部分一分为二,一部分图纸上有显示有孔洞的地方,如洁具安装,开关面板处墙面,就按合同价给,哪果哪面墙没有一个开孔的,该部分工程量就调整综合单价,按实际组价,您觉得他那样合理吗?他的解释是:合同内部分按合同综合价结算,变更签证部分按合同约定,参考相同或相似定额重新组价。他的另一个理由是合同内还有另一种石材,但是和变更石材不是同一种,而且还不是干挂工艺的,但是投标组价是湿贴,所以没没有开孔部分的石材工程量参考了这个价,麻烦您解释下,还有,谢谢您的提醒,但是各为其主,只能为公司争取最大利益了,也不是个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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