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产产品无偿赠送他人如何财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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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产产品无偿赠送他人如何财税处理

2024-06-25 14:31:3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自产产品无偿赠送他人如何财税处理

  通常在产品促销展销会或产品新闻发布会上赠送给受邀与会的各类客户、个人,或光临商场展厅的其他不特定的流动顾客,由于这些情况下赠送的对象包括现有客户、潜在客户,甚至可能仅是对本公司赠送产品感兴趣的流动顾客或人员。总之,赠送对象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但赠送产品的目的仅是为了宣传、推销本企业产品的需要,此类情形下的赠送行为其本质应属于业务宣传性质,所以,发生的费用应属于业务宣传费的列支范围。但也有其他目的,比公关、捐赠、用于职工福利等。对于无偿赠送的自产产品如何财税处理?

  一、增值税方面,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列举了八种视同销售的情形。其中就包括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因此,自产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应当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二、消费税方面,如果自产的为消费税应税消费品的,税法规定纳税人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除用于连续加工生产应税消费品外,凡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用于其他方面是指:纳税人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因此,将应税消费品无偿赠送给他人,应当缴纳消费税。

  三、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因此,企业将自产的产品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

  在收入确认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80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发生企业所得税认为的视同销售行为,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四、个人所得税方面,对于无偿赠送给个人的自产产品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应当区分情况。《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等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人赠送礼品;个人所取得的礼品收入按“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等礼品除外。

  五、在会计处理上,视同销售在会计上是否确认收入需要视是否发生控制权转移,以及是否有经济利益流入,经济利益是否能可靠计量而定。只有在同时满足上述条件时才可能确认收入。由于企业的赠送行为目的不同,应当考虑该赠送事项是否与特定的销售或采购合同相关联,据此判断是否直接计入销售费用还是管理费用等,是否应当确认会计收入:

  1.与特定的销售或采购合同相关联的销售行为。如果企业的无偿赠送行为与特定的销售或采购合同相关联,则视为一项合同中包含两项或多项履约义务的,企业应当在合同开始日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此时按照正常销售调整收入和结转成本,对方科目作为“应收账款”列示即可。比如企业采取购买货品就赠送实物如“购买即赠送”、“满款就赠送”等方式进行销售,其目的是为了扩大销售份额、增加销售量,该赠送客户自产产品的行为属于新会计准则下“企业向客户转让一系列实质相同且转让模式相同的、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也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一般成本结转在“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进行账务处理。【注意:企业不得因合同开始日之后单独售价的变动而重新分摊交易价格】

  2.如果企业的无偿赠送行为是为了推广产品,进行公关宣传,与特定的销售或采购合同无关,应当区分企业的获利模式进行不同处理:

  (1)如果推广宣传行为是企业经常性经营行为,属于企业的正常获利模式(很可能带来未来现金流量),此时也应当按照按照正常销售调整收入和结转成本即可,但对方科目应当列示为“销售费用-广告宣传费”(未实际收款)。比如大部分自制杂志无偿赠送给酒店、高级会所等单位,因杂志社主要的收入和利润来源是广告费收入,大部分自制杂志均无偿赠送(即不获取收入),则可以将杂志的无偿赠送视为做广告的一种实现方式,是为其获得“主营业务收入--广告费收入”服务的。此时,从会计核算角度,虽然杂志的无偿赠送不会带来直接经济利益,但有助于扩大该杂志的影响从而赚取更多的广告费收入,并且杂志的无偿赠送是该杂志社正常盈利模式的内在组成部分,所以对于无偿赠送的杂志在会计上不需要视同销售确认销售收入,而是将其成本计入与“主营业务收入--广告费收入”对应的“主营业务成本”中。

  (2)如果企业向待需要拓展的、非固定的客户对象赠送自产产品,是为了提升企业形象、扩大产品影响力,是企业非经常性经营行为,而且不属于企业的正常获利模式内,该项费用一般通过“销售费用-广告宣传费”科目直接进行账务处理。

  3.公关活动中的无偿赠送自产产品。在公关活动过程中,企业一般是为了便于业务谈判、对外来往、公关接待等,从而向单位或个人赠送资产产品,该项赠送自产产品发生的费用一般在“管理/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科目进行账务处理,不确认收入和结转成本。即与特定的销售或采购合同无关,且不属于企业的正常获利模式的非经常性经营行为。

  4.为了履行社会责任,塑造企业良好的社会形象,企业的无偿赠送行为(包括公益性捐赠、救济性捐赠),并非为了获得经营利润,该项赠送自产产品发生的费用一般在“营业外支出”科目进行账务处理。

  5.自产产品发给职工用于职工福利。《应用指南(2014)》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当在实际发生时根据实际发生额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企业向职工提供非货币性福利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如企业以自产的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应当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确定职工薪酬金额,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相关收入的确认、销售成本的结转以及相关税费的处理,与企业正常商品销售的会计处理相同。企业以自产产品作为福利发放给职工的会计处理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将自产产品用于职工福利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适用的会计处理是一致的,均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确定职工薪酬金额,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相关收入的确认、销售成本的结转以及相关税费的处理,与企业正常商品销售的会计处理相同;而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不确认收入,而是将自产产品的账面价值及相关税费转入“应付福利费”科目。

  来源: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    作者:纪宏奎

  2012年2月的解析——

无偿赠送礼品应注意相关税务处理

  企业向老客户赠送礼品,或通过折扣折让、赠品、抽奖、买一赠一等方式,有条件地向顾客赠送消费券、物品和服务等活动。这些无偿赠送给相关人员和顾客的礼品该如何纳税?企业是否都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赠送礼品是否存在涉税风险呢?

  无偿赠送和买一赠一的增值税处理

  一、无偿赠送增值税处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其销售价格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顺序确定销售额。

  二、买一赠一增值税处理。对于销售额的确定,强调销售额和折扣额应在同一张发票上,否则赠品应按无偿赠送视同销售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无偿赠送和买一赠一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无偿赠送企业所得税处理。《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第五款和第六款的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用于对外捐赠,以及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二、买一赠一企业所得税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明确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三、涉税风险点提示。纳税人应根据赠送礼品不同性质确定税前扣除限额:1.如果是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向客户赠送礼品,则属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的规定扣除。另外,在2010年12月31日之前,税前扣除限额还有财税[2009]72号文件的例外规定,即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只是财税[2009]72号文件的效力是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执行。2.如果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客户赠送礼品,则是交际应酬费,应当归列“业务招待费支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的规定扣除。3.如果将礼品赠送给与本企业业务无关的个人,则属于非广告性质赞助支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六)项及其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不得税前扣除。

  个人所得税处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对纳税人在营销活动中以折扣折让、赠品、抽奖等方式,向个人赠送现金、消费券、物品、服务等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作出明确。

  一、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二、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的,按该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可见,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如果是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否则就要征个税。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陈文裕 郑亚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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