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净身出户”的忠诚协议到底有效吗?一文说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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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桂芳芳&王派 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若男方不忠,离婚时净身出户。” “如女方和他人有不正当关系, 离婚时应放弃孩子的抚养权。” “若男方不忠,则赔偿女方30万元。” 忠诚是婚姻关系的底线,一旦冲破,就可能打翻婚姻这条船。为了保证对方的忠诚,很多人都会在婚前或者婚姻存续中签订书面协议,其中不乏上面这样的忠诚条款。这些条款都是白纸黑字写在协议上,也经过了双方签字认可,但真在离婚的时候,都能被法院认可吗? 有些忠诚协议可能不会被法院所认可!至于什么条款有效,什么条款无效,我们用一篇文章给您讲清楚。 ![]() 01 案例引入 首先我们来看两个案子: 第一个是韩梅梅诉李雷案件,李雷有了婚外情,写了一份保证书,内容是保证回归家庭并且支付补偿金。但是在离婚时李雷却毁约不想支付约定好的补偿金,韩梅梅起诉到法院。法院认定,该补偿协议的性质是忠诚协议,这是在平等和自愿的前提下,双方的真实意愿,没有强迫,是夫妻双方同意的结果,符合婚姻法和公序良俗原则,因此有效。 第二个是小红诉小明离婚纠纷案,婚前约定若丈夫出轨,那么孩子的抚养权归小红所有。法院认为,关于子女的抚养约定因涉及身份关系,应属无效。 整体而言,全国各地法院对于忠诚协议的态度总体来说并不积极,忠诚协议处于部分认可而部分不认可的模糊地带。我们可以把忠诚协议的条款分为以下两种具体的类型进行讨论: 02 忠诚协议中条款的类型 (1)财产条款 如果夫妻一方违反忠诚义务,应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财产或承担其他不利财产后果,例如:婚姻期间有过错的,共同财产应大部分归另一方所有。因为当中的财产条款可被视为婚内财产协议。根据民法典1065条,夫妻双方可以用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存续期间财产的专有,共有。因此在李雷和韩梅梅的的案子中,对于违约金的约定明确具体且双方自愿,完全可以被视为是婚内财产协议,因此也有效。 要注意的是,财产协议并不等于漫天要价或者狮子大开口,而是指在没有明显超出情理的情况下类似合同性质的协定。法官还会根据双方的收入水平、过错的程度、离婚的主要原因以及当地的生活水平等来对约定的数额进行调整。 ![]() 我们给您以下几个签订忠诚协议中财产条款的小tips: 第一 不要使用“净身出户”,“彻底放弃”,“完全剥夺”等比较绝对的词。 第二 在财产条款的约定时,尽量约定具体明确的数额,并且该数额不能使其中一方负担过重。 第三 尽量将财产协议中对于“不忠”的行为以及程度具体化。 (2)身份条款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有以下涉及到身份关系的条款:对婚姻自由的限制(例如出轨的一方不能提出离婚,或者必须无条件答应离婚),对监护权的限制(违背忠诚的一方应自愿放弃对子女的监护权的协议)。这种条款一般是无效的,原因如下: 基于条款的性质问题。根据民法典464条,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也就是说身份关系我们一般情况下无权自行约定。由此可见在第二个小明小红的案子中,法院驳回了基于忠诚协议要求抚养权的请求也就不足为奇。 身份条款剥夺了夫妻双方的人身权利,限制了当事人的离婚自由,侵犯了宪法规定的婚姻自由权,且身份条款违反了法律关于监护权、抚养权、探视权等约定的禁止性规定。 由此我们可以发现,特别是在忠诚协议本来就涉及很强的人身属性的情况下,有关身份的条款更加难以得到支持。我们也给您几个tips: 对于不忠一方自己有关婚姻自由限制的条款统统是无效的。 对于孩子抚养权归属的约定,可以写明 “应当归无过错方所有”,但即便是这样其实法院也很难支持,因此最好不要如此约定。 总结 法也基于情,白纸黑字不仅仅是冰冷的符号,更是一份责任和担当。但若这份责任超出了常人所能承担的范围,法律也从不会强人所难。爱是婚姻的本质,当然有时婚姻也要带着镣铐跳舞。 本期文章作者 ![]() 桂芳芳 家与家律所 副主任律师 上海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业务研究委员会 副主任 “民事行政检察专家咨询网”专家 中国共产党上海市徐汇区第十一次代表大会代表 处理案件上千起,擅长离婚财产纠纷、谈判调解、抚养权纠纷等 ![]() 王派 家与家律所 实习律师 原标题:《约定“净身出户”的忠诚协议到底有效吗?一文说清!》 阅读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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