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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5 19:43:5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国外乡村振兴经验及其对中国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启示——以亚洲的韩国、日本为例

作者:邱春林  责任编辑:网络部  信息来源:《天津行政学院学报》2019年第1期,第81—88页  发布时间:2019-10-14  浏览次数: 27154次

 推进乡村振兴是一个重大时代课题。战后韩国、日本在推动乡村振兴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探索和实践,在推动乡村实践中既注重政府引导又尊重农民主体地位,既注重保持传统又突出特色发展,既注重经济发展又保持文化传承,既注重把农民组织起来又倡导依法治村等。韩国、日本的乡村振兴经验对当前中国正在实施的乡村振兴战略具有一定启发。实施乡村振兴既要有实施理念的创新,又要坚持体制机制的创新,做到三个统筹,构建乡村振兴投入长效机制,坚持走乡村生态现代化建设之路,才能为乡村振兴战略真正落地夯实基础。

关键词国外乡村振兴;乡村振兴战略;新村运动;造村运动

 

乡村振兴战略是人类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尤其在全球化时代的今天,进一步实现城乡协调融合发展的重要战略。当然,实现乡村振兴途径和方式的选择也是一个自我调整、自我完善、自觉选择和相互适应的过程,事实上这也是一个国家应对一系列内外部环境压力和挑战的结果。亚洲的韩国、日本在战后面对国内外一系列经济、政治、社会困境,在推动实现乡村振兴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探索和实践,并取得显著成效。梳理总结韩国、日本的乡村振兴经验和做法,对当前我国正在实施的乡村振兴战略无疑具有一定启发,值得我们去认真梳理和借鉴。

一、韩国新村运动对乡村振兴的探索与实践

(一)新村运动的启动

二战后,韩国抓住机遇积极推进工业化、城市化运动并取得显著成绩。与工业化、城市化迅速发展相对,韩国农村农业发展显著滞后,导致工农业发展失衡问题越来越严重,特别是进入20世纪60年代以来,城乡二元结构分化更加明显,给韩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带来严重的挑战。面对城乡发展的巨大鸿沟,韩国国家财力有限,无法满足解决城乡发展差距的巨大资金需求。在这种情况下,韩国政府另辟蹊径,在政府的支持下把农民组织起来,发挥农民的主体地位,调动农民的劳动积极性,使其投身建设自己的家乡,着力改善农村的生活环境、生产条件。

在这种背景下,韩国政府从1970年起开始正式组织实施“新农村建设与发展运动”,简称“新村运动”[1](p.358)。客观上来说,韩国新村运动与其他传统的农村发展模式在本质上没有大的差别。在起步阶段,韩国的新村运动高度重视包括思想启蒙、要件支援、教育研修等多种手段的综合运用,初期主要是以官方为主导,示范、吸引农民参与的形式,不断提高农村居民改善生活的意识。在推进发展阶段,则逐步转变成以农民为主、以官方支援为辅的形式,重点改善生产条件,核心是增加农民的收入,积极支持农民开展新村建设。经过四十多年的发展和不懈努力,韩国从落后的农业国一跃成为发达的工业国,较好地解决了城乡发展不平衡的问题,基本实现了城乡经济的协调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的同步增长。

(二)新村运动的主要内容与特色

新村运动坚持以促进农村区域综合开发为基础,以整体提升为目标,以政府投入支持和农民自治为新村运动的基本动力,以项目开发带动乡村发展,注重培育农民的“勤勉、自助、合作”精神,鼓励农民投入家乡建设活动。新村运动的主要内容有三个方面:第一,注重社会开发,注重农村基础设施与环境的开发建设与保护;第二,注重经济开发,增加农民收入;第三,注重精神启蒙项目,加强伦理教育。新村运动的实质就是通过开发建设新农村,在帮助农民脱贫致富的同时,使农民的精神世界也丰富起来,最终形成脱贫、改革与创造的精神,为农村的持续发展带来持续的动力,最终实现城乡的协调发展。韩国新村运动采取的主要举措有三个方面。

一是发挥政府主导作用。为切实推动新村运动,韩国政府从中央到地方、从上到下建立了一整套专门行政机构。在中央政府层面,设立了“中央新农村运动咨询与协调委员会”;在地方村镇层面,设立了不同层次的新农村运动咨询与协调委员会,具体负责协调推动新村建设的各项事务。

二是注重村民自治。新村运动归根到底还是农民的事情,政府可以帮助,但不能越俎代庖,不能包办。为此,韩国政府积极倡导成立村民自治组织,如在乡村成立邻里会组织,针对妇女群体、青年群体等,相继成立了新农村妇女协会、新农村青年协会、新农村领袖协会等民间组织,这些民间组织的成员积极参与新村建设运动,发挥了政府组织不能发挥的作用。此外,政府大力支持村民自治,支持村庄建设,政府任命公共官员参与每个乡村社区建设,并积极组织村民通过村民大会的形式来参与村庄建设,如新村运动一些具体项目的选定与组织实施大都是经过村民大会的形式来完成的。

三是尊重保留村庄特色,实施分类发展。韩国政府基于农村地域发展的实际,采取分类激励和发展的有效策略,将全国的村落根据各自发展的实际区分为三种类型:基础村、自助村和自立村。针对不同类型的村庄,其发展的侧重点也有所不同,增强了发展项目的针对性。如基础村的重点,在于培育自助精神,持续改善生活环境;自助村的重点,在于通过改良土壤、疏通河道等,强化基础设施建设,实现村镇结构的进一步改善,通过发展多种经营,实现农业收入稳步扩大提升;自立村的重点在于,注重对各类生产标准的制定,如农村住宅标准、农产品标准等,注重发展乡村工业、畜牧业和农副业等,开展基本公共服务建设,修建简易供水、通讯和沼气等生活福利设施[2],从而实现自立村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总之,经过四十多年的发展,韩国新村运动在实践进程中不断优化和完善,形成了自己的鲜明特色。第一,新村运动比较注重农村的整体发展,既关注到农村基础设施的发展,又涉及农村精神文明的建设和发展。第二,新村运动注重发挥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充分调动广大农民参与其中,而不是自上而下的单方面赋予。第三,新村运动注重运用综合的方法,不止于改善与提高农民的经济发展水平,而是综合运用国家政策,全方位支持农村发展。第四,典型的全国性运动,政府的强力支持是其取得成功的基础和保障。通过深入开展新村运动,韩国实现了城乡经济的协调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的同步增长,其经验也得到联合国有关组织的关注和肯定,对于亚洲乃至世界上其他国家也具有很强的现实启发意义。

二、日本造村运动与乡村振兴实践

(一)造村运动的启动

二战后日本非常重视城市建设,导致农村人口大量流向城市。1955年~1971年,工业和其他非农产业的就业人口迅速增加,达到1830多万人,累计总数达到4340多万人,占就业总人数的比重从61%提高到85%;同期农业劳动力则从1600万人减少到760多万人[3](p.549)。这导致农业生产力大幅下降,农村面临新的危机,加上20世纪70年代的石油危机给日本经济带来的巨大影响,促使日本人认真思考如何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如何处理城乡发展差距不断扩大的现实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在20世纪70年代末日本开始启动造村运动,旨在通过“自下而上”的造村运动实现乡村的重新振兴。

日本的町、村也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农村基层政权组织。町、村一般由几个居民点或者若干自然村组成,当然在町、村的相应范围内,还存在不同形式的村民自治组织,如“集落”“自治会”或“町内会”等,“集落”是日本农村的居民点和自然村,通常有十几户或几十户人家。需要指出的是,日本的集落与町、村政府之间不存在领导关系(类似于我国村委会与乡镇政府的关系),其职责在于协助町、村行政,具体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农业政策,如日本的水稻种植计划等政策的落实,多是通过这一组织最终分配到各家各户。

值得关注的是,日本的农村基层居民自治组织非常发达,农村居民可以自由参加各种组织,基层居民的自治组织也具有相当的独立性。町、村议会成员和行政首长由农村居民直接选举产生,町、村长受町、村议会的监督,并有罢免权,町、村长可以否决町、村议会的议案,甚至解散议会。在具体运行实践中,当町、村议会以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对町、村长提出的不信任案时,如果不解散议会进行重新选举,那么町、村长就必须立即辞职。日本全国最大的农业和农民团体是农业协同组合,其成员众多,可以说囊括了全国的农民。农业协同组合组织一般分为三个层级:即全国、都道府县和市、町、村三个层级,具体来说,农业协同组合有的由町、村单独建立,有的是以几个町、村为基础共同建立,在特殊情况下,如个别基层农协如果规模过大,还可以设立支所。当然,除农业协同组合外,町、村内也存在自治会和町内会等组织,町内会、自治会也都是由居民自愿参加、组合而成,其规模大小不等。日本目前大约有近28万个町内会和自治会。

(二)造村运动的主要举措与成效

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的日本造村运动,也被称作造町运动,其内容也由最初单纯的农村经济发展,进一步扩展到景观与环境的改善、健康与福利事业等整个农村生活层面。日本为推动农村治理发展,采取的主要举措有如下几方面。

一是采取了现代化带动战略:以农业现代化带动农村的整体发展。二战特别是朝鲜战争后,日本经济短期内得到高速发展,工农、城乡之间的差距日益扩大,导致农业人口急剧减少。为了切实缩小工农和城乡之间的差距,日本政府从产业振兴的角度切入,明确了以促进农业发展作为乡村振兴发展的主线和重点,注重增加农民收入来进一步促进农村的全面发展。特别是从1961年起,日本政府先后颁布了《农业基本法》《农业现代化资金筹措法》等一系列涉农方面的法律法规,对《农地法》《农振法》等法律法规做了进一步修订完善,从政策、制度等方面保障支持农业、农村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和农村的规范发展。

二是实践中注重推动农村与农业的平衡发展。自1999年起,日本在原来《农业基本法》的基础上,又相继出台了《食品·农业·农村基本法》《山区振兴法》等配套法律,并制定了具体的实施计划。一方面,政府进一步加大了对山区农民粮食生产的财政补贴,为此设立了“农村建设专项费”,重点支持农村的个性化、亲环境型的发展;另一方面,日本政府根据新颁布的《景观法》,重点扶持农村、山村及渔村地区特色自然景观建设发展。此外,日本政府还通过农村地区居民、民间社会组织等多元主体的共同参与,鼓励、支持农村地区非农产业的发展,如从1979年开始,大分县推行“一村一品”运动,并取得较好成绩,从而有力推动了农业和农村并行发展,形成了自然与农业生产协调发展的田园景观。

三是注重城乡互动融合。日本政府鼓励在农村开展绿色观光事业,开展农村生活体验等活动,着力增强城乡国民间的双向互动交流,建立了城市与农村共存及双向交流长效机制[2](p.36),从而为实现城乡的联动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从总体看,战后日本通过采取政治、经济、文化等不同层面的举措,加大了对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的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全面缩小了城乡差距,提高了农业和农村的现代化治理水平,农民的收入实现同步增长,农村的消费潜力得到激发,也促进了工业的进一步发展,而且农村通过重建和更新,在推动本地传统文化复兴的同时,也带动了旅游业等相关产业的发展。纵观日本造村运动的实践历程可以看出:乡村振兴是一个从量的积累到质的飞跃的变化过程,这个过程是渐进的、长期的。从最初的消灭城乡差距开始,到全力推进农业生产环境整治,再到营造农村景观,着力提升农村生活水准,到高度关注生态环境整治,其间经历了循序渐进的发展。

三、国外乡村振兴的经验与启示

鉴于每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政治制度以及传统历史文化不同,各国在农村基层组织与管理方面也不尽相同。一般来说,当今世界各国在农村基层普遍存在着四种类型的组织:政权组织;政党组织;经济组织;民间社团组织。事实上,也正是由这些组织共同构成了农村基层组织管理系统。无疑,农村组织与管理体制的多元化,为我们推动乡村振兴、实现乡村治理现代化提供了新的动力。

(一)注重政府主导作用的发挥

在推进乡村振兴实践过程中,日本、韩国均高度重视发挥政府在推动乡村振兴中的主导作用。政府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政府倡导与大力推动乡村振兴。无论是韩国在农村掀起的“新村运动”,还是日本的“造村运动”,起初都是由政府倡导发动的。虽然政府的初衷不尽相同,但结果殊途同归,都改变了工农业发展严重失调、城乡之间的差距急剧扩大的状况,实现了农村的发展、农民收入的增加,最终促进了城乡的协调发展。

二是注重科学规划农村建设。如韩国的“新村运动”就十分重视规划,“新村运动”发展到今天,虽然已经历了多个阶段,但并不是漫无目标的发展,政府对每一个阶段都有明确的规划目标。纵观韩国“新村运动”的各类项目及其进程安排,都制定了详细科学的战略规划和实施方案,这些都为新村运动的健康发展提供了科学依据和指导。

三是注重体制机制建设。如韩国政府为了支持“新村运动”,特别重视体制机制保障,中央政府成立了特别委员会,在地方也均成立了相应机构,形成了从中央到地方的组织领导体系,为新村运动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

四是政府为农村发展提供财力保障和支持。应该说韩国在启动“新村运动”之初,采取很多措施筹集经费,全力支持新村建设,在运动之初,为支持农村房屋改造、道路铺设、桥梁修建等项目建设,就采取了无偿提供水泥和钢筋的方式。据统计,“仅在1971年至1978年的财政预算中,农村开发项目费用就增加了7.8倍,中央和地方财政投资合计增加82倍,1994年政府和民间投资额高达110,000亿韩元”[4]。再如日本,为增强本国农产品的竞争能力,专门设立“特定农产品加工资金”;农协金融作为日本农村金融的一支主力军,其主要业务就是面对分散的农户,对其发展给予融资支持。

(二)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

实施乡村振兴,必须尊重农民在推动乡村振兴伟大实践中的主体地位。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要注重保护农民的利益。实事求是地说,不论哪个国家开展农村改革或者农村建设,姑且不论其主观出发点是什么,但在客观上都增进了农民的权益,如日本在1961年通过的《农业基本法》,其目的就在于切实保护农民的利益,韩国在1961年通过的农协法,也是为了保护农民的利益。在推动乡村振兴实践中,必须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没有农民的参与和主体地位的发挥,就难以真正推进乡村振兴,结果只会流于形式,最终也会无疾而终。韩国“新村运动”无疑给我们提供了一些有益启发。韩国在推进新村运动中,特别注意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注意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如在新村运动中所确定的建设项目,都是能够让农民看得见、摸得着的项目(诸如村里的公共设施、住房等)。项目建成以后效果立竿见影,农民很快就能受益。同时韩国政府又特别注意塑造农民的自立、自助和勤勉精神,而不是包办,采取的策略是“扶上马”“送一程”,最终实现自主发展,从而为“新村运动”注入了持久的动力。

(三)注重依法治理

国外普遍比较重视依法治村。如日本在造村运动中,就针对土地利用、农业发展等方面的具体内容而制定相应法律,从而有力地保障了农民的合法权益,规范了乡村振兴。为了促进农协的发展,韩国于1961年颁布了《农业协同组合法》,以立法的形式着力推动农协发展。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中国应通过立法使乡村振兴获得稳定的制度性保障,通过法治手段推动乡村振兴的深入发展,使农村治理逐步从行政推动型向法治推进型过渡。

(四)注重文化传承,推动多元参与

韩国、日本在推动乡村振兴的实践中,姑且不论其初衷是什么,又采取了何种步骤,在实践中,两国政府都认识到乡村振兴是一个系统工程。实施乡村振兴并不囿于发展农村的经济,同时也发展农业,改善农村的生态环境,加强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在实践中,两国政府在注重搞好农村物质文明的同时,特别注重对农民精神层面的培育,尤其是重视对传统文化的传承与发扬。如韩国在运动伊始就倡导培育农民的“勤勉、自助、合作”精神;再如日本三岛町提倡的“生活工艺运动”,旨在传承创造文化。

客观上说,单个农民的力量是非常弱小的,也不会得到人们的重视,只有组织起来,对外才能形成合力和压力,对内才能形成力量,从而有利于维护农民的整体利益。无论是在韩国,还是在日本,在推进乡村振兴进程中,都非常重视发挥民间组织的积极作用,注意推进多元治理和参与,政府只管其职责范围内的事情,大量的事务交给多元治理主体来承担。韩国和日本的乡村振兴经验显示,农村民间组织特别是农民组织既是农民权益的坚定维护者,也是科技、工业、先进农业知识等在农村顺利推广的有力推动者。

借鉴这一经验,就要高度重视发挥农村民间组织特别是农民自组织的积极作用,积极引导其参与乡村振兴实践。在1961年,韩国就成立了农协组织,支持农民组织起来形成发展合力。据统计,到1994年全国农协的会员共200万人,基层单位农协1359个[4]。战后日本在造村运动中也形成了由三级农协组成的流通服务网络,而这一网络也实现了对整个日本农村的全覆盖,也正是这些农协组织利用联合的力量,为农民提供及时周到高效的服务,成为集农业、农村、农户三类组织三位一体的综合社区组织,向农民提供生产资料购买、信贷、技术经营指导,有效地保护了农民的利益。据统计,日本农民生产的农副产品有80%以上是由农协为其销售的[4]。可见,农民自组织无论在韩国,还是在日本,在推动乡村振兴进程中都发挥了政府不能发挥的重要作用,为农民提供了全方位的服务。

四、新时代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策略与出路

(一)创新实施理念,坚持农民主体地位

实现乡村振兴,农民是实施乡村振兴的主体之一,为此要充分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尤其要切实保障宪法赋予农民的个人自由和权利。

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就要始终坚持群众观点,践行群众路线。马克思明确指出:“历史活动是群众的活动,随着历史活动的深入,必将是群众队伍的扩大。”[5](p.287)塞缪尔·亨廷顿指出:“如果农民默认和认同于现存的政治体系,那么它就为政治体系提供了稳定的基石。倘若农民积极地反对政治体系,它就会成为革命的推动者。”[6](p.286)在中国革命的实践中,群众路线已经成为我们党的根本工作路线,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改革开放新时期,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程中同样需要我们坚持群众路线,坚持向人民群众学习的观点,做到无论是什么政策都要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政策一定要从基层来,再到基层去,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获得力量的源泉,这就需要我们牢固树立农民的主体地位意识,扩大社会主义民主,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繁荣,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归根到底要依靠亿万农民,要靠发挥农民的积极性,要放开农民手脚,要充分尊重农民的市场主体地位,充分尊重农民的首创精神。因此,“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促进粮食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必须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不断创新农村体制机制”[7](p.141)。

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就要在推动乡村振兴实践中,尊重农民的选择,尊重农民的创造,就要改变过去那种单纯依靠行政权力自上而下的国家治理方式,改变农民群众在乡村振兴实践中消极被动的状况。在推动农村发展中,做到依靠农民群众,使农民群众真正成为乡村振兴的主体,从而进一步激发农村各类社会主体的社会活力,其中也包括农民自组织在内,切实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使其投身于乡村振兴的伟大实践中。

(二)坚持三个统筹,调动各方积极性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要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改进社会治理方式的任务和要求,指出必须“坚持系统治理,加强党委领导,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互动”[8]。党的十九大报告则进一步明确提出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并把这一战略作为全国全党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重要抓手。基于此,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中尤其需要坚持推进三个统筹。

一是统筹党的领导与村民自治。要进一步强化政府研判农村社会发展趋势、编制农村社会发展专项规划、制订农村社会政策法规和统筹乡村振兴方面的制度性设计、全局性事项管理等职能,切实发挥好党和政府在乡村振兴实施中的主导作用。统筹党的领导与村民自治,就要进一步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深入贯彻落实,完善村民自治制度,特别是要进一步制定落实细则,确保村民自治能够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农民群众参与管理基层事务,保证农民群众能够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农村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从而为有效实施乡村振兴奠定广泛基础。

二是统筹单一管理向多元治理转变。乡村振兴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实现乡村振兴需要社会各方共同参与其中,需要政府、市场、民间社会等多元治理主体的合作、协同、互动互补,才能形成合力,进而实现农村优质、高效、和谐、健康发展的目标。这就需要大力培育和发展农村民间社会组织,以政策来扶持和引导社会组织的发展,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将农村社会民间组织的发展纳入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从制度建设、条件保障、业务提升等方面积极为民间社会组织发展、活动的开展创造必要的环境和条件;进一步加快社会组织的分类发展、分类监管,稳步促进社会组织积极参与社会服务,并能够胜任政府转移的职能。

三是统筹城乡融合发展。第一,确立城乡发展一体化的基本理念和思路,坚持工业反哺农业,加大农村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力度,努力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使农民实现有尊严的生活,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第二,要进一步畅通城乡各种生产要素的双向流动,形成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工农互惠、城乡一体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第三,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农村土地流转机制,深入推进土地三权分置。稳定和完善家庭承包经营,稳定和完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坚持农民自愿的原则,稳步推进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的“三权分置”;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改变原来不同的征地标准,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切实保障农民在土地问题上的收益权[9](p.101)。

(三)建立健全乡村振兴投入长效机制

实施乡村振兴,要建立健全乡村振兴投入长效机制,更好地满足农民对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普遍要求。对此,需要做好三方面的工作。第一,加大中央对农村的一般转移支付,加大省、市、县各级对乡村振兴的投入力度,并形成逐年增长的稳定机制。乡村振兴投入重点用于健全农村服务体系,加强农村社区服务设施建设,并使其运转逐步规范化、制度化、均等化。第二,扩大农村基本公共服务的覆盖面。以农村社区“一站式”社区服务体系和服务网点建设为载体,推进农村社区服务尽快实现网格化、全覆盖。第三,进一步推动基层农村社会治理资源的整合提升,从政策导向、力量配置、经费装备等方面导向基层、支持基层,着力推动政法、信访、司法、民政等部门联合办公,着力增强服务基层的活力和实力。

当然,乡村振兴长效机制的建立需要以立法的形式固化下来,实现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这样才能为乡村振兴可持续发展提供制度保障。一方面,要进一步落实依法治国在乡村中的具体实践,注重对乡规民约的完善提升,注重对村民自治运行制度的完善提升,注重对乡村传统文化的学习继承,着力构建乡村自治、法治和德治三位一体的现代化乡村治理新体系。另一方面,还必须“提高各农村基层治理主体,尤其是基层党组织、政府、村民及各类社会组织的法治意识和依法治理的能力。俗话说,打铁还需自身硬,在加强制度建设的同时,更需要党的基层组织和干部切实加强自身法治建设,时时处处能遵纪守法、依法办事,摒除人情的干扰”[10]。

(四)推动乡村生态现代化建设

实施乡村振兴,实现生态宜居,就要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中贯彻落实好“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推动农村生态现代化需要做好以下三方面的工作。

一是坚持科技创新,这是实现农村生态现代化的根本途径。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劳动生产力是随着科学和技术的不断进步而不断发展的,那么旧的机器、工具、器械等等就会被效率更高的、从功效来说更便宜的机器、工具和器械等等所代替。”[11](p.698)为此,就要大力发展生态科技,为农村生态经济建设提供技术支撑。推动中国农村生态现代化的关键在于科技创新,没有创新科技的支撑,实现绿色发展、实现农村生态现代化是不可想象的。

二是坚持政府主导、协调推进,这是实现农村生态现代化的关键。农村生态现代化受益的是整个国家的全体成员,是开放的、共享的。而农村生态现代化建设需要大量投资,农民本来收入较少,城乡二元结构差距较大,因此不能也不应该让农民承担过重的长期投资,这就需要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加大对农村生态现代化政策支持力度,构建实施积极有效的生态补偿机制,构筑农村生态现代化的制度保障。习近平在不同场合多次指出:“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增强全民节约意识、环保意识、生态意识,营造爱护生态环境的良好风气。”[12]

三是落实群众参与战略,这是实现农村生态宜居的基础所在。农民是农村生态现代化建设的主力军。“农村生态现代化不仅仅是农村经济的生态现代化,还包括农村制度的生态现代化、农民消费的生态现代化、农民思想观念的生态现代化等诸多方面,农民的生态环保意识水平从根本上直接关系到农村生态环境的好坏。”[13]没有农民的参加,实现“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目标只能是一种臆想和愿景,实现乡村振兴只能停留在口号上。

一言以蔽之,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关乎党在农村执政基础的巩固,关乎“两个一百年”目标的实现,关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的实现。实施乡村振兴既要有实施理念的创新、体制机制的创新,又要有实现方式与手段的创新,还要有实事求是敢于自我革命的勇气和科学周密的规划与设计,要讲究辩证法,要刚柔相济,要宽严适度,这样才能有效解决好人、地、钱等问题,使乡村振兴落到实处,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才能助推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实现。

 

参考文献

[1]中国改革发展研究院.中国农村改革路线图[M].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2010.

[2]建设新农村的国际经验[J].中国报道,2006,(12).

[3]金善明.现代日本经济论[M].沈阳:辽宁大学出版社,1996.

[4]冯书泉.借鉴国际经验建设建设新农村[DB/OL].http://theory.people.com.cn/BIG5/40557/49139/49143/4393916.html,2006-05-23.

[5]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6][美]塞缪尔·亨廷顿.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M].李盛平,等.北京:华夏出版社,1988.

[7]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下)[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8.

[8]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人民日报,2013-11-16.

[9]邱春林.中国共产党农村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路径选择[J].理论学刊,2014,(11).

[10]邱春林.中国共产党与农村治理的中国特色[J].理论学刊,2017,(1).

[11]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12]习近平.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努力走向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新时代[DB/OL].http://cpc.people.com.cn/n/2013/0524/c64094-21608764,html,2013-05-25.

[13]邱春林.战略视角下农村生态化建设的路径选择[J].中共贵州省委党校学报,20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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