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下发《湖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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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下发《湖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4-07-09 01:57:1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鄂职改字〔2014〕7号               

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社局、教育局,省直各部门、各大型企事业单位人事处(人力资源部):

按照全国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工作会议要求,2012年我省在襄阳市和黄石市开展了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经省政府同意,2014年决定在全省全面推开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为做好改革工作,现将《湖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实施方案》下发执行。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统筹处理好各方面关系,认真落实好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各项工作。从2014年起,全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工作按新的职务系列运行。

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2014年5月7日

湖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按照《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8号)文件有关规定,现就我省开展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教育发展规律和教师成长规律,按照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总体要求,建立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充分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遵循中小学教师成长规律和职业特点,提高中小学教师职业地位,促进中小学教师全面发展;

2、坚持统一制度,分类管理,建立统一的制度体系,

体现中学和小学的不同特点;

3、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切实维护中小学教师的合法权益;

4、坚持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激励中小学教师提高教书育人水平;

5、坚持与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制度相配套,积极稳妥、协同推进,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二、改革实施的地区和范围

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批准,2012年我省襄阳市和黄石市作为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首批试点地区。经过试点,2014年在全省全面推开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

改革实施的范围:我省行政区域内普通中小学(含民办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教学研究机构、教学辅助机构、校外教育机构和人事代理机构中,具有相应学段教师资格且现在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

三、改革的主要内容

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围绕健全制度体系,拓展职业发展通道,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方法,形成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以社会和业内认可为核心,覆盖各类中小学教师的评价机制,建立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相衔接的职称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健全制度体系。改革原中学和小学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职务)制度体系。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将原来独立的中学教师职称系列与小学、幼教职称系列合一,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设置正高级到员级五个等级,依次为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

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务与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对应关系是:原中学高级教师对应中小学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中小学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中小学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中小学三级教师。

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一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二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二)完善评价标准。根据国家制定的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的基本标准条件,综合考虑湖北教育发展情况,结合各类中小学校的特点和教育教学实际,统筹兼顾其他系列评价标准,2013年我省新出台的中小学教师人才评价的标准条件主要体现了中学、小学的不同特点和要求,注重向一线教师、农村教师适当倾斜,对于少数特别优秀的教师,制定了相应的破格评审条件。新的标准条件2014年开始试行,试行期间主要作为指导性标准,各校可依据评审条件制定本校推荐标准。

(三)创新评价机制。健全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完善评委会的组织管理办法,扩大评委会组成人员的范围,注重遴选高水平的教育教学专家和经验丰富的一线教师,健全评委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建立评审专家责任制。

(四)改进评价办法。认真总结推广同行专家评审在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中的成功经验,继续推行中小学教师全省统一水平测试,探索乡镇基层教师单位评价水平能力新模式,对中小学教师的业绩、能力进行有效评价,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增强同行专家评审的公信力。继续推行公示制度,实行“六公开、两监督”制度,即:向教师公开岗位数额、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评聘程序、参评人员业绩、评聘结果、监督电话,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广大教师监督,保障评聘工作的客观公正、规范透明。

1、正高级教师职称的评审工作。省职改工作领导小组已批准组建省中小学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全省中小学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水平的评价工作。

2、高级及以下教师职称的评审工作。高级及以下教师职称评审在省职改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我省现行管理模式组织。

3、小学(幼儿园)中的高级教师首次评聘的比例应严格控制。各地小学(幼儿园)申报高级教师职数暂按不超本地小学(幼儿园)教师总数的3‰-5‰掌握。

(五)实现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衔接。按照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以及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全面实行中小学教师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学校在用人上的主体作用。

要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聘后管理,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中小学教师岗位出现空缺,鼓励教师跨校聘用,尽量避免在有具备相应资格人员的情况下出现“有岗不聘”的现象。

四、改革的方法、步骤及时间安排

为确保改革工作的积极推进、稳慎实施,改革分为三个阶段开展工作,各阶段工作任务明确如下:

(一)改革筹备阶段(2014年3-5月)

1、做好调查摸底工作,为改革提供真实依据。按照新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等级体系和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要求,召开有关调研工作会议,进一步调查摸底,核清各学校人员年龄学历结构比例、岗位聘用空缺等情况,摸清底数,打好改革基础。

2、向省政府汇报,启动改革工作。将国家关于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工作的有关精神向省政府领导汇报。召开工作布置会议,安排年度改革工作任务。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4年6月-9月)

1、各地上报本地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工作方案。主要包括各地中小学基本情况、人员情况、岗位聘用情况,工作组织情况,改革工作安排等。

2、对中小学教师新旧职务实行政策性过渡。各地各部门对在改革范围内的中小学教师,按照中小学教师新旧职务对应关系予以认可,不需办理过渡确认,在其申报上一级职务时直接按新的职务名称申报。

3、组织年度评审。中小学教师的评审工作按照《湖北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试行)》(鄂职改办〔2013〕122号)文件试行。

(三)改革总结阶段(2014年10月-12月)

各地在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完成后要对整个工作进行总结,对工作过程中关于相应政策规定、工作程序的操作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特别要对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提出解决办法,形成书面总结材料上报。

五、改革的组织领导和工作机构

为保证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工作的平稳推进,加强对改革工作的领导。在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成立了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工作协调组,负责改革工作的组织部署、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日常工作由省职改办承担。

各市州、县(区)两级都要成立改革工作机构,切实

加强对改革的领导和指导工作。改革工作实行分级负责的原则,省、市、县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部门要根据职责要求,明确工作目标,密切配合,确保改革工作的顺利实施。

六、改革工作的几点要求

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涉及人数多,社会影响大,必须按照以下要求部署开展工作。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现行职能分工,做好相关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教师职称工作的综合管理,教育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学校要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和工作安排,认真做好人员聘用工作。

(二)结合实际,周密部署。各地要根据全省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工作方案,组织开展改革工作。要统筹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舆论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教师积极支持和参与改革;要认真总结改革经验,为不断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探索积累经验。

(三)平稳过渡,稳慎实施。要充分认识改革的复杂性,妥善做好新旧政策衔接工作,确保改革顺利有序推进。要严格按照方案的原则要求、标准条件、评价办法、评聘程序等,结合岗位聘用工作,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组织各级别新的职称评审工作。

各地要及时总结经验,发现、研究和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改革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及时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协调组报告。

附件

湖北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评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1〕98号)规定,结合湖北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评审办法》)。

第二条  评审原则: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把思想品德、工作态度、教学水平、工作能力、工作实绩作为评审依据,确保评审质量。

第三条  评审的范围和对象:我省范围内普通中小学(含民办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教学研究机构、教学辅助机构、校外教育机构和人事代理机构中,具有相应学段教师资格且现在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评审职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职务)五个等级,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正高级教师。

第二章  评审组织

第五条  组建中小学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省职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组建省中小学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全省中小学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第六条  高级及以下教师职称评审在省职改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我省现行管理模式组织。

第七条  建立中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以下简称评委库)。中小学教师各级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均应建立评委专家库,评委库成员应由遵纪守法、学术知识渊博、专业造诣深厚、行业公认、公道正派、身体健康的教师和专家组成。评委库组成人员由各地各单位推荐,评委会办公室初审整理,按管理权限报职改办批准入选评委库,评委专家库规模必须达到年度评委会人数的三倍以上。

第三章  申报及评审程序

第八条  申报人对提交的材料真实性写出个人诚信承诺书,各用人单位对本单位申报人员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申报人员是否具备评审条件进行排序、推荐,并写出综合考评意见。经单位推荐人员的基本材料应集中公示一周以上。

第九条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分别对所属单位申报人员业绩、能力、学术技术水平进行审查,并写出审查(推荐)

意见。

第十条  各级职改办分别对申报人员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并写出推荐意见。

第十一条  中小学教师各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申报人员身份是否符合评审范围,申报专业(学科)类别是否正确,任职年限、学历、计算机、水平能力测试、继续教育、年度考核结果等是否符合评审条件,推荐程序是否规范等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各级职改办分别对所管理的评委会办公室初审合格人员材料进行审查,并下达评审指导意见。

第十三条  评委会办公室根据评审指导意见,组织实施评审工作。年度评委会评委由职改办从评委库中抽选,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年度评委会评委每年更新三分之一以上,评委连续参加年度评委会不得超过三届。各级评委会原则上由11名以上同行专家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中青年专家,设主任委员1名主持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可设专业(学科)评审组,负责对本专业(学科)参评人员进行评审,并将专业(学科)组合议意见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表决。获得与会评委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为通过。表决结果由主任委员当场宣布。

第十四条  中小学教师各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按管理权限将评审结果报职改办公示、审

批。其中,正高级教师评审按照国家要求组织。

第十五条  发文办证

各级职改办按管理权限对公示无异议人员下发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批准文件,颁发资格证书。

第四章  评审纪律

第十六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工作要实行“六公开”、“两监督”制度。即:向教师公开岗位数额、评价标准、评聘程序、参评人员业绩、评审结果、监督电话,主动接受纪检部门和广大教师监督,充分保障广大教师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保障职称评审工作的客观公正、规范透明。

第十七条  申报人员必须客观总结本人的工作业绩,如实填报个人相关信息,提供真实的学历证书、资格证书、继续教育证书、水平能力测试成绩、计算机等级合格证或免试证明、论文、著作、科研成果以及获奖证书等。凡弄虚作假,虚报工作业绩,谎报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的,或受党纪政纪处分、刑事处罚的,三年内不得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对已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予以取消,已被聘用专业技术职务的予以解聘或低聘。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开展公示、审核、推荐的,应及时纠正。拒不纠正的,停止其当年度职称申报和评审工作,违规推荐、评审结果无效。用人单位在职称评聘工作中蓄意弄虚作假、集体串通舞弊的,停止该单位当年职称申报和评审工作,并建议给予单位相关负责人党纪或政纪处分。

第十九条  评委会办公室违反职称政策规定,不坚持评审程序,超越评审权限,扩大评审范围,擅自放宽条件和降低标准,以及在评审工作中弄虚作假,不能保证评审质量的,责令其停止评审工作,宣布评审结果无效,责令重新评审或另行组织评审;对违反评审程序和规定,不能保证评审质量的评委会,停止该评委会的工作或调整、撤销该评委会。

第二十条  评委成员必须严格政策,坚持标准,不徇私情,公道正派,确保职称评审的质量。凡违反评审工作纪律,进行不正当活动的,一经发现,取消其评委资格,禁止其再参加各类职称评审工作;情节严重者,建议追究相应的党纪政纪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级职改办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工作程序,严把政策关和材料审查关,严守工作纪律。如有违反评审纪律或廉政规定的,予以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评审办法》由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评审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适用于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期间的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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