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GATS《关于电信服务的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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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GATS《关于电信服务的附件》

2024-07-14 15:31:2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解读GATS《关于电信服务的附件》

2002-04-19 00:00:00   作者:   来源:   评论:0  点击:

 

  伴随国内电信改革进程,公共电信传输网划归传统电信运营商,并成为制约移动通信运营商发展的基础网络设施。WTO《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关于电信服务的附件》专门就公共电信传输网络和服务的平等接入使用权利作出了规定。本文从国内移动运营商的角度,对该附件进行解读,剖析随着中国入世承诺的逐步兑现,新法规环境给国内移动运营商带来的权利和义务。

  《服务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GATS)是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前身关贸总协定(GATT)在乌拉圭回合谈判通过的管理全球服务贸易的多边协议,约束着包括金融、电信、航空、会计等诸多领域的服务贸易。

  GATS的法律文本由一个序言、6个部分(共29条)和8个附件组成。《关于电信服务的附件》(以下简称《电信附件》)是GATS的8个附件之一,它主要就保证成员方使用它国公共电信传输网络及服务的权利作了补充规定。

  我国加入WTO关于开放电信市场的承诺中,电信运营业只允许以中方控股合资的方式进入,因此GATS框架有关电信服务的规则除了是规范国际电信服务贸易的国际贸易法规,更大的意义在于它将成为监管国内(合资)运营商的国内电信法规。中国在《电信附件》所承担的义务,将使国内(合资)网络运营商原则上获得平等接入使用公共电信传输网络和服务的权利。

  我国在邮电体制改革前,邮电通信作为社会公共部门,公共电信传输网由国家垄断控制。在政企分开和两次电信拆分重组后,公共电信传输网划归传统运营商――中国电信(南方电信)和中国网通(北方电信)。移动运营商――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在自建传输网络还没到位前还需要租用公共电信传输网络,以支撑移动通信网的运营。电信重组使运营商从“一家人”走向“泾渭分明”,随着竞争的白热化,公共传输网就成了控制在传统运营商手上的稀缺资源,成为制约移动通信运营商发展的基础网络设施。

  随着运营商间因基础传输接入和互联互通引起的摩擦不断增加,《电信附件》所描述的平等接入机制和法规环境自然成为移动运营商热切期望的理想状态。对于国内移动运营商来说,随着中国入世承诺的逐步兑现,《电信附件》将给它们带来什么样的法规环境、权利和义务呢?

  《电信附件》可以说是专门针对公用电信传输网和规范公用电信传输服务运营者行为的,其中7则条款涵盖了目标、范围、定义、透明度、公共电信传输网及其服务的接入使用、技术合作以及有关国际组织和协议等方面,核心内容是要求每一成员应保证任何其他成员的任何服务提供者可按照合理和非歧视的条款和条件接入使用其公共电信传输网络和服务,以提供其电信开放承诺减让表中包括的服务。《电信附件》的具体原则和内容包括:

目标

  该条款主要解释了制订《电信附件》的目的: 电信服务部门不仅是社会经济活动中的一个独立部门,而且还为其他经济部门提供基本的信息传输手段。公用电信传输网不但是运营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所需的基础网络设施,也是支持其他部门如银行业和计算机业服务的基本信息传输手段。一旦公共电信传输网络和服务的接入达不成协议,其他服务种类的市场准入承诺就会因缺少传输信息手段而无法兑现。

范围

  该条款规定了《电信附件》适用范围是所有影响接入使用公共电信传输网络和服务的措施,条款不适用于影响电台或电视节目的电缆或广播播送的措施,也不得解释为要求成员在其减让表规定之外授权其他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建立、建设、收购、租赁、经营或提供电信传输网络或服务,不得解释为要求成员(或要求成员责成其管辖范围内的服务提供者)建立、建设、收购、租赁、经营或提供未对公众普遍提供的电信传输网络或服务。

定义

  该条款对电信、公共电信传输网络、公共电信传输服务、公司内部通信进行了定义。除“公司内部通信”是一个全新概念之外,前三者的定义基本符合人们通常的理解。公司内部通信是指公司内部或与其子公司、分支机构、附属公司进行的通信。该条款指出,“子公司”、“分支机构”和适用的“附属公司”应由成员自行定义。我国在入世服务贸易水平承诺中专门就此做了说明:“由于国内法规未有明确的外国企业分支机构法律定义,除非在具体分部门中另有说明,对于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不作承诺。”与此对应,我国在电信服务部门承诺表中并没有对电信服务的外企分支机构作出额外说明,同时我国电信服务的市场准入必须以中方控股的合资方式进行。因此,在我国电信服务部门中不存在涉及外国运营商分支机构的跨国公司内部通信问题。

透明度

  该条款指出,每一成员应保证可公开获得影响接入使用公共电信传输网络和服务条件的有关信息,包括: 服务的收费及其他条款和条件,此类网络和服务的技术接口规范,负责制订和采用影响接入使用标准的机构的信息,适用于终端连接或其他设备的条件及可能的通知、注册或许可要求。

  对于移动通信运营商,可能使用的电信传输网络和服务包括传输电路(各种类型的有线电缆、无线、卫星)设施或传输容量,话音、信令传输服务和数据传输服务,影响接入使用这些基础设施和服务的透明度信息。这些信息包括: 传输电路收费,话音传输和数据传输服务收费,传输电路接口规范,话音和数据传输服务质量标准,有关的国际标准化机构信息,终端连接细则、维护界面,使用这些传输设施、容量和服务的许可要求等。根据透明度条款,电信传输网络和服务运营商应保证以上信息被提供和可公开获得。

公共电信传输网络和服务的接入使用

  保证公共电信传输网络和服务的接入使用有以下五方面含义:

  第一,每一成员应保证其他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可按照合理的和非歧视(指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的条款和条件接入使用其公共电信传输网络和服务,以提供其减让表中包括的服务。从这个意义上,国内(合资)运营商原则上享有平等接入使用公共电信传输网络和服务的权利。

  第二,每一成员应保证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可接入使用其境内或跨境提供的任何公共电信传输网络或服务,包括专门租用电路。具体到移动通信,应允许移动运营商购买、租用和使用接入公共电信传输网络和服务所必需的网络接口设备作连接终端或提供服务用途,允许将自建或租用的传输电路与公网(PSTN)或其他运营商网络互联互通。除了保证公众可普遍使用电信传输网络和服务所必需的情况外,允许其在提供任何移动通信服务时使用自己规定的操作规程。

  第三,各成员方应确保其他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可使用公共电信传输网络和服务,在其境内和跨境进行信息交流,包括该服务提供者的企业内部通信,以及获得任何成员方境内的数据库或其他机器可读形式储存的信息。成员方如要出台对此有重大影响的新措施,需要通知其他成员方并按《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的程序进行磋商,但这不影响成员方采取不构成对服务贸易的不合理歧视或潜在限制的必要措施,以确保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我国通信运营不存在跨境公司的内部通信问题。在移动通信中,境内或跨境传送的信息除了基础的端对端话音和数据信息外,还有移动通信独有的控制信令信息。移动通信因为具有通信终端移动性、用户识别代码(SIM卡)和终端分离的特点,网络结构中存在一些专门用于管理通信终端(手机)移动漫游、用户设备识别的数据库,包括归属位置寄存器(HLR)、登记位置寄存器(VLR)、鉴权中心(AUC)、设备识别寄存器(EIR)等,这些数据库在组网结构中可灵活地分散或集中放置,甚至可以由多个运营商共享或跨境放置,传送这些数据库之间的交互信令就属于条款要求保证的传送内容。另外,移动通信增值业务所涉及的数据库访问或以机器可读形式存储的数据,在确保电信管理部门要求的信息安全和保密的前提下,也在该条款保证传送的信息之列。

  第四,虽然各成员方应无条件地允许其他成员方服务提供者接入使用公共电信传输网络和服务,但在保障公共电信传输网络和服务提供者的普遍服务责任,保护公共电信传输网络或服务的技术完整性,或保证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提供者不提供该成员减让表中承诺所允许之外的服务等情况下,一成员方可以对接入使用公共电信传输网及其服务规定一定的条件,包括: 限制服务的转售或共享使用,要求使用特定的技术接口、接口协议进行互联,要求服务互操作性达到国际电信服务标准化的目标要求,终端和其他网络接口设备的选型和与网络连接的技术要求,限制与此类网络或服务互联,或限制与另一服务提供者互联等。

  根据该条款,公共电信传输网络运营者可以出于保障普遍服务责任、保护传输网技术完整性和保证服务提供范围等原因,实施上述限制措施。这就要求国内移动运营商一方面注意在公共电信传输网的接入使用中不要超出以上保护的范围,另一方面需要熟悉限制的使用条件,避免公共传输网络运营者滥用条款对公共电信传输网络的接入使用作出限制。

  第五,发展中国家成员方可根据其发展水平,在接入使用公共电信传输网络及服务方面维持合理的条件,以提高其国内通信设施水平和服务能力,增强其对国际电信服务贸易的参与,这些条件应在其承诺表中详细说明。我国在电信服务贸易承诺表中并未开列接入使用公共电信传输网络及服务的额外条件,因此国内移动运营商无需考虑本条款对国内电信服务的适用。

技术合作

  该条款的宗旨是通过加强技术合作,包括各成员国及其网络、服务提供者参与国际和区域组织的发展计划,支持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发展高效和先进的电信基础设施,增强其国内电信服务能力,促进发展中国家在国际、区域和次区域的各级电信合作和与国际组织的合作,使发展中国家获得有关电信服务以及电信和信息技术发展情况的信息。该条款还指出,应该向最不发达国家提供机会,鼓励外国电信服务提供者在技术转让、培训和其他活动方面为其提供帮助。

  该条款实质上是GATS第四条“发展中国家进一步参与”在电信服务领域的具体实现。“发展中国家”一直是我国在入世谈判中的坚决定位,目的就是利用“发展中国家进一步参与”原则为我国服务贸易争取有利地位,国内电信管理者、运营商都应该充分利用该条款的原则,通过加强电信技术方面的合作,发展本国电信服务。

与国际组织和协定的关系

  该条款实际上是各成员在电信网络和服务的全球兼容性和互操作性方面达成国际标准重要性的一种共识,承诺通过有关国际机构的工作,包括国际电信联盟和国际标准化组织,促进此类标准。条款还明确了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协定,特别是国际电信联盟在保证国内和全球电信服务的有效运营方面所起的作用。各成员应作出适当安排,就《电信附件》实施过程中产生的事项与此类组织进行磋商。

  以往全球兼容性和互操作性国际标准的制订过程,一般是由各国电信管理部门根据本国电信网络的管理、技术、发展要求,提出适合本国网络实际的技术体制。随着电信监管机构的独立性加强,对技术、网络、应用等因素的考虑就更多地交由电信运营商和设备制造商参与,这种趋势在第三代移动通信标准的制订过程中尤为明显。中国移动运营商凭借其网络和用户规模的优势,牵头成立的运营者融合组织(OHG),引导第三代移动通信标准的发展方向,促进了宽带CDMA FDD的技术融合。国内设备制造商大唐电信基于SCDMA技术提出的TD-SCDMA被国际电联正式采纳为第三代移动通信标准之一,标志着我国在国际电信制式标准问题上有了自己的发言权。利用该条款的原则,移动运营商面对通信技术发展的日新月异和自身网络规模、技术实力的日渐壮大,要积极参与融入到电信国际组织与协定的活动中,争取形成有利自身技术体制的兼容性和互操作性国际标准。

  总体来讲,《电信附件》平衡了成员平等接入市场与监管机构、基础传输网络运营商维持公众服务之间的要求,保证了电信运营商平等接入使用公共电信传输网络和服务的权利。面对基础传输资源匮乏的现况,目前中国移动、中国联通等国内移动运营商正加紧建设自已的传输网。国内移动通信运营商,现阶段作为公共电信传输网络的接入使用者,要充分利用GATS《电信附件》承诺的法规环境和权利,摆脱基础传输设施构成的隐性壁垒,争取公平的竞争环境。在自建传输网络完善后,国内移动运营商将面临由使用者向提供者的角色转变,也要充分熟悉《电信附件》所规定的约束、义务和限制条件的适用,以保障电信传输网络的普遍服务义务和技术完整性,为电信运营业和其他服务部门使用者提供可平等获得的电信传输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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