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证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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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客户: 根据《财政部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的通知》(财会〔2020〕12号)、《财政部办公厅 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办会〔2020〕21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现对我行银行询证函业务服务相关事项公示如下: 一、受理机构 我行实行各一级分行集中受理及回函的模式,具体集中受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详见附件《函证集中处理公示信息统计表》。请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根据此表查找到被审计企业开户行所对应的一级分行受理机构,将纸质《银行询证函》邮寄或跟函送至公示地址。跟函方式的,经办人需持询证函原件、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出具的授权书或介绍信办理。跟函注册会计师现场取走回函的,需配合我行办理交接手续。电子询证函通过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函证区块链服务平台送达。 二、受理要求 (一)函证单位应按照《通知》要求填写标准格式的《银行询证函》,并加盖被函证单位公章或预留印鉴;在函证标准格式“本公司谨授权贵行可从本公司××账户支取办理本询证函回函服务的费用”处应准确填写我行人民币结算账户作为扣款账户;如同时函证同一企业的多个账户,且账户的预留印鉴不同,若其中一个账户为扣款账户,应加盖企业扣款账户预留印鉴;多页材料还应骑缝盖章;一份银行询证函只可填写一个函证基准日。未按标准格式填写、签章不符、函证内容信息有误或缺失等,我行将不予回函,予以退回或通知。 (二)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应协助客户缴纳服务费用,自我行联系发函机构起5个工作日内未缴纳服务费用的,我行有权拒绝回函。如采用现金缴费方式,请至开户机构办理。 三、回函方式 我行受理的审计类银行询证函以各一级分行为主体范围,即回函范围为询证函记载“函件收件人”所属的一级分行内的业务;原则上均采用“审计类(格式二)”格式回函,加盖我行各一级分行“询证函业务专用章”电子印章,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具备同等法律效力,可通过“中国光大银行官方网站-便捷服务-常用查询-电子印章查询”,对电子印章进行验证。回函时,《银行询证函》原件存档,不予返还。 四、收费标准 按照《中国光大银行服务价格目录》收费,详见“中国光大银行官网-首页-服务收费”。 五、业务服务与投诉 (一)对于已受理的询证函业务,可通过“中国光大银行企业服务”公众号查询业务办理进度。 (二)遇函证业务收费或其他服务问题,请向受理机构工作人员咨询,拨打公示中的联系电话或投诉电话进行反馈。 感谢您对我行业务的支持与理解!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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