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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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内容如下: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主旨 本条是关于违反危险物质管理的行为及其处罚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根据本条的规定,违反危险物质管理的行为,主要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和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行为。这种行为之所以要受到处罚,其前提条件是违反了“国家规定”,具有社会危害性。这里的“国家规定”,主要是指与危险物质的制造、买卖、储存、运输、使用、进出口以及其他管理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如《枪支管理法》、《传染病防治法》、《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对于危险物质的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和处置,我国已有明确的规定,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第十二条规定:“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向国务院质检部门申请领取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开工生产。”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不得运输危险化学品。”第四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邮寄或者在邮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邮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严禁个人随身携带爆破器材搭乘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轮船、飞机。严禁在�性说男欣畎陀始牡挠始屑写破鞑摹!钡谌豕娑ǎ骸把辖魏蔚ノ缓透鋈怂侥谩⑺接谩⑺讲亍⒃汀⒆谩⒆簟⒆璞破鞑摹!彼孀派缁峋玫姆⒄购突繁R馐兜脑銮浚嗣且苍嚼丛街厥佣晕O瘴镏实拇χ茫馐欠乐刮O瘴镏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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