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村书记向银行借款替村委会还款,到期后责任如何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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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不能偿还银行到期债务, 村书记以个人名义向银行借款, 归还了本应由村委会承担的债务。 当银行向个人主张权利, 村书记向银行承担了还款责任后, 该怎么维护自身权益呢? 案情介绍 1993年3月,安心村委会(化名)依法成立村办企业春天模具制造厂(化名),经营期间,该厂向原博望信用社贷款4万元,用于生产经营。2002年1月,该厂被吊销执照,其财产由原安心村委会接管。 赵树(化名)时任原安心村委会支部书记,何成(化名)时任民兵营长。春天模具厂欠博望信用社借款本息6万元,未予归还。因当时贷款政策要求,村委会不能作为借款主体,村委会研究商定,于2002年12月,由赵树以个人名义向博望信用社借款6万元,用于返还春天模具制造厂欠博望信用社借款。借款到期后,赵树又两次转贷至2005年12月,何成提供担保。原安心村委会支付了该借款的部分利息。 2005年12月,原马鞍山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和其所属农村信用合作社合并成立安徽马鞍山农村合作银行。贷款到期后,该银行向法院起诉要求赵树、何成归还借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2007年12月,法院判决赵树归还银行借款本金及利息,何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09年6月,安心村与其他村整体合并,成立和平村(化名),同年7月,原合作银行更名为农商行。由于赵树、何成一直未归还借款,农商行向博望区法院申请执行,2020年6月,法院划扣了赵树银行存款,后赵树、何成与农商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2021年10月,赵树向博望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和平村委会支付其垫付的借款及利息74833.68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树与村委会的关系符合民间借贷的特征,和平村委会由安心村及其他村整体合并而成立,根据法律规定,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据此,判决和平村委会应归还赵树借款本息等74833.68元。 案件解说 图片均来源于网络 本案系村委会在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的情况下,在经村委会研究后,由时任村委会支部书记赵树以个人名义向银行借款,归还了本应由村委会承担的债务。后银行向赵树个人主张权利,赵树个人亦承担了还款责任。现赵树向村委会主张权利,两者之间的关系如何定性?是追偿还是借款?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中,款项的实际交付系生效要件,在实践中时常出现出借人按照指示将款项实际交付借款人指定或认可的接收人,此种情形亦是一种交付形式,只要符合缔约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一旦交付,亦能产生借款合同生效的法律后果。而委托合同的标的是处理委托事务,受托人处理事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是以自己的名义和费用,而是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进行的。因此,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处理受托事务的后果,直接归委托人承受。 本案中,赵树系在经村委会研究后以其个人名义向银行借款,而不是以村委会的名义和费用进行的,后果也由其个人承担,也不是直接归村委会承受,故双方的法律关系不符合委托合同的构成要件。赵树将该笔借款用于返还村委会的债务,这一行为系出借人赵树按照借款人村委会的指示,将借款实际交付银行,促使村委会与银行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因此,应视为赵树已完成了借款的交付行为,双方的借款合同生效,而不能因为赵树出借的款项系向银行贷款所得,就认定双方的法律关系系追偿。 审 核 | 赵继刚 编 辑 | 汪 青 觉得好看点个【在看】再走吧 博法理以审 望公义而判 原标题:《以案释法▏村书记向银行借款替村委会还款,到期后责任如何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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