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假、产假、婚假、探亲假……怎么休?休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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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假、产假、婚假、探亲假……怎么休?休多久?

2024-07-16 22:41:0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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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休息权和工作权同样重要。对于广大劳动者而言,工作是为了安身立命、养家糊口。工作不过是为了体面地生活,而休息既是为了健康地工作,更是为了有时间享受生活。

休假是打工人的法定权利,甭管目前有没有实际享受到,至少应当清楚自己到底具有怎样的休假权利。除了国家法定节假日,还有哪些假期有权利可以休的呢?

本文是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广东省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以及部分规范性文件,整理汇总了关于年假、产假、陪产假、婚假、哺乳假、节育手术假、探亲假、病假、丧假、事假等假期的法律规定,其中地方性的法律规定主要以广东地区的为准。仅供参考适用。

01

年假

所谓年假,全称带薪年休假,是指用人单位根据法律规定安排职工一年一次的带薪休假的假期。法定年休假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具有强制性,它是企业必须执行的最低标准。

(一)休假天数

1.年假的休假天数是根据 累计工作时间 来计算的:

累计工作时间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 5天 ;

累计工作时间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 10天 ;

累计工作时间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3条

2.这里的“累计工作时间”,是指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4条

(二)休假条件

1.年假的休假条件: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3条

2.这里的“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劳动者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但劳动者在进入新用人单位时存在工作间断的除外。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第109条

(三)新入职员工当年度年休假计算方法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休假条件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5条

(四)休假方式

1.年假一般当年休。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5条

2.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1条

3.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9条

4.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6条

5.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4条

(五)未休年假的补偿

1.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假的,应当按照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可只发一倍工资。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0条

2.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2条

02

产假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不同地方也会有额外的产假规定,但是产假总天数均不会少于九十八天。职业女性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

(一)一般规定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的,增加产假 15天 ;

3.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

(二)广东省特别规定

1.女职工生育享受 98天 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增加30天产假;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享受15天至30天产假;

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

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产假。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11条

2.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80日的奖励假(也就是说,广东女职工的产假总天数为178天!),男方享受15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0条

3.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每天安排1小时工间休息,工间休息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并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或者从事夜班劳动;对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还应在其工作场所设休息座位。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10条

4.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按照规定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10条

03

陪产假

陪产假,又称陪护假,是指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妻,女方在享受产假期间,男方享受的有一定时间看护、照料对方的权利。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对陪产假做出明确的规定,具体要看各地方的实际规定,基本都见于各地的计划生育条例中。当然,还存在有的地方有陪产假,有的地方没有陪产假的情况。

广东省特别规定: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80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15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0条

04

婚假

婚假,是指劳动者本人结婚依法享受的假期。(2016年6月,29个省取消了原有的晚婚假,其中有11个省份删除了相关晚婚假的条例,与国家法律规定保持一致,仅有三天法定婚假。这些省份包括广东、湖北、四川、浙江、江西、宁夏、广西、安徽、湖南、天津、山东。)

广东省规定:

1.职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5条

2.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回复意见:2016年1月1日新修订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施行后,广东省取消10天的晚婚假。因此,广东省婚假目前为3天。

05

哺乳假

哺乳假,是指女方产假期满后,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作日内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哺乳时间,这个叫做哺乳假,其视作工作时间。

(一)一般规定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9条

(二)广东省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为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17条

06

节育手术假

广东省规定:

1.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如下:

(1)取出宫内节育器的,1天;

(2)放置宫内节育器的,2天;

(3)施行输卵管结扎的,21天;

(4)施行输精管结扎的,7天;

(5)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复通手术的,14天。

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16条

2.职工接受节育手术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1条

07

探亲假

探亲假,是指与父母或配偶分居两地的职工,每年享有的与父母或配偶团聚的假期。规定探亲假的目的是适当解决职工同亲属长期远居两地的探亲问题。对于享受探亲假的条件和探亲假期,我国《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有具体规定。

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享有探亲假。职工探亲假期:

1. 职工探望配偶 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2. 未婚职工探望父母 ,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 愿两年探亲一次 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为45天。

3.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 的,每 4年给假一次 ,假期为20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2条和第3条

广东省规定:

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内回家居住一个白天和一个晚上的,应在年休假期间安排探亲。其中,国有单位职工探亲时,年休假天数不足于原规定的探亲假天数部分可给予补齐。旅途车船费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5条

08

丧假

丧假,是指因有丧事而请的假。

广东省规定:

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给予3天以内的丧假。职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经单位领导批准,可给予3天以内丧假。需要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费由职工自理。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4条

09

病假

病假,是指劳动者本人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企业应该根据劳动者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医疗假期。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

2.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

5年以上的为6个月。

(2)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 的: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

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

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

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

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3条

3.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4条

深圳市特别规定:

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60%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80%。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23条

10

事假

事假,因私事或其他个人原因请的假。

深圳规定:

员工请事假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其事假期间的工资。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25条

本文参考法律依据

1.法律

《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28号,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社会保险法》(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2.行政法规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自2012年4月18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1981年3月6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1981年3月14日国务院公布施行))

3.部门规章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自2008年09月28日起施行)

4.地方性法规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80年2月2日广东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20年11月27日第八次修正)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2009年7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5.地方政府规章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6.规范性文件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发布时间:1995年8月4日)

《关于广东省企业贯彻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若干意见》(粤劳社发〔2009〕7号,2009年1月23日)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粤劳薪[1997]115号,1997年4月28日)

7.司法解释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2015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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