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三步法”在创造性答复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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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三步法”在创造性答复中的应用

2024-07-03 16:15:3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实践中,审查意见中提供了发明的多个对比文件,但其中指出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往往是审查员的视角对创造性评述更为有利的对比文件,比如,多个对比文件既包含相同或者相近领域的对比文件,也包含能够实现发明的功能并且至少公开发明的部分技术特征的相关技术领域的对比文件,审查意见中指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为相关技术领域的对比文件;

针对这种情况,代理人在进行创造性答复时,如果从代理人的视角将相同或者相近领域的对比文件确定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创造性答复更加有利,则可做出重新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意见陈述,将审查意见中提供的相同或者相近领域的现有技术确定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在重新确定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进行更为有利的创造性答复。

第二步、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首先是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需要将发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提供的技术方案进行特征比对,通过特征比对得出二者的区别特征;

然后是确定发明的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从确定的区别特征出发,重新确定发明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审查操作规程-实质审查分册》(2009版)中指出,构成发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所有技术特征,在整体技术方案中产生的技术效果,均可以作为确定发明实际解决技术问题的依据,只要这些技术效果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

实践中,从区别特征出发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不应仅仅局限于区别特征或者局限于权利要求,孤立的、僵化的确定区别特征实际解决的“局部”技术问题;应在充分、全面理解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基础上对发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进行梳理,在梳理的基础上深入技术方案整体确定其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实际解决的“全局”技术问题,在技术问题的确定环节通过“全局”技术问题来凸显发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

第三步、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实践中,显而易见性的判断,应在结合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对发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进行整体梳理的基础上进行,结合发明的技术构思、所采用的技术手段以及取得的技术效果等要素,在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视角客观判断发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整体而言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或者是否存在将公知常识或其他对比文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结合以获得发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整体的教导、动机或者启示。

为使发明相对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的显而易见性的判断更具针对性并且更加客观,下文结合案例对显而易见性的判断进行说明。

1. 关注技术方案的环境特征,确定“全局”技术问题

环境特征是指技术方案实施所必不可少的特征,一般情况下在说明书中公开,但特殊情况下也会在权利要求公开部分环境特征,比如功能性限定的权利要求中借助环境特征进行特征限定所公开的环境特征。

许多情况下,环境特征对于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确定至关重要,同时,环境特征的存在与否很可能会导致发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整体技术构思发生变化,抛开环境特征机械的确定区别特征实际解决的“局部”技术问题往往较为片面,对于技术方案整体技术构思的把握也难免有失偏颇、缺乏客观性;因此,在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应在考虑技术方案的环境特征的基础上,从技术方案整体入手客观的定位发明实际解决的“全局”技术问题,准确把握发明的技术脉络。

案例一:

发明公开的移动终端拨号方法包括:

接收用户针对拨号界面输入的触控动作;判断所述触控动作是否为预设的拨号触发动作;若是,获取所述拨号触发动作覆盖的触控点对应的触控点数据;基于所述触控点数据计算与所述拨号界面中默认拨号键盘的被触控侧顶点组成矩形的面积最大的目标触控点;在所述被触控侧顶点和所述目标触控点确定的矩形区域渲染目标拨号键盘并在所述拨号界面显示。

对比文件1公开的拨号方法包括:

显示大屏幕手持电子设备拨号界面;判断用户是否倾斜大屏幕手持电子设备;若是,获取重力传感器的输出信号,根据重力传感器的输出信号确定大屏幕手持电子设备的倾斜方向,并将拨号界面按照倾斜方向整体平移。

通过特征比对确定发明相对于最近接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之后,从区别技术特征出发对发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进行整体梳理可知,发明的环境特征为:用户在面对大屏幕手机进行拨号时由于手指较短、屏幕过大导致拨号困难,同时,由于用户的拨号习惯不同、手指长度不一,用户在拨号时对拨号键盘大小的需求也不相同;

由此确定发明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全局”技术问题为:无法适配不同用户在大屏幕手机进行单手拨号操作。

对比文件2公开的触摸屏显示界面的放缩方法包括:

1)当电子设备开启了便于用户单手操作触控屏的单手模式后,触摸屏检测是否出现第一对角线或第二对角线方向上的触控动作,若出现第一对角线方向上的触控动作则执行步骤2),若出现第二对角线上的触控动作则执行步骤3);

2)若触控动作的方向是从触控屏的左上方至右下方,则以右下方为基点等比例缩小触控屏的显示界面;若触控动作的方向是从触控屏的右下方至左上方,则以右下方为基点等比例放大触控屏的显示界面;

3)若触控动作的方向是从触控屏的右上方至左下方,则以左下方为基点等比例缩小触控屏的显示界面;若触控动作的方向是从触控屏的左下方至右上方,则以左下方为基点等比例放大触控屏的显示界面;

所述第一对角线为触控屏的右下方至左上方的方向上的对角线,所述第二对角线为触控屏的左下方至右上方的方向上的对角线。

不难看出,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方案是根据用户在第一对角线或第二对角线上的触控动作,等比例缩小或者放大触控屏的显示界面,其解决的技术问题与发明的“全局”技术问题较为相似,但发明与对比文件2所采用的技术手段、取得的技术效果均不相同;

发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用户单手在大屏幕手机进行拨号时,利用单手的手指在大屏幕上画一个圆弧,圆弧范围即为用户单手拨号时手指能够触控的最大范围,然后将圆弧范围内的最大矩形区域作为拨号键盘的显示区域;

基于此,不同用户在不同方式持有手机的状态下,通过任意手指在大屏幕上画出的圆弧确定的触控范围,都正好是用户在大屏幕上能够触控的最大区域,因此,发明取得了通过一次触控动作准确快速确定用户在大屏幕进行拨号的拨号区域的技术效果。

而对比文件2则是根据用户在对角线上发出的触控动作等比例缩小或者放大触控屏的显示界面,但实际中,要使缩小或者放大后的触控屏的显示界面正好符合用户的手指长度或者使用习惯,需要用户多次在对角线发出触控动作来调整触控屏的显示界面才能实现;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不仅在技术手段上与发明有所区别,同时,对比文件2无法取得通过一次触控动作准确快速确定用户在大屏幕进行拨号的拨号区域的技术效果,并且,该技术效果相对于对比文件2属于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综上,对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而言,虽然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1进行结合,但显然无法利用其所具有的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和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和有限次实验的能力,对对比文件2中记载的技术手段进行改造以获得上述区别特征的全部,也无法取得通过一次触控动作准确快速确定用户在大屏幕进行拨号的拨号区域这一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而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

案例启示:

通过对发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进行整体梳理,从环境特征出发精准的定位发明实际解决的“无法适配不同用户在大屏幕手机进行单手拨号操作”这一“全局”技术问题,围绕“全局”技术问题陈述发明与对比文件2在技术手段以及技术效果层面的不同,同时,结合“全局”技术问题分析发明相对于对比文件2取得了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即:发明取得了通过一次触控动作准确快速确定用户在大屏幕进行拨号的拨号区域这一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从而做出发明相对于对比文件1或者对比文件2以及二者的结合具有非显而易见性的意见陈述,得到审查员的认可并最终获得授权。

2. 深入核心技术特征的逻辑关系构建“技术特征的新连接”

实践中,如果发明申请文件中独立权项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较为相似或者被对比文件公开,面对这种情况,不应形式化的将多个从属权项整体合并到独权以获得新权项,或者将说明书公开的具体技术方案的特征整体添加到独立权项以获得新权项,这会导致独立权项的保护范围变得很小,发明即使获得授权其实际价值也会很小。

在面对需要将从属权项或者说明书的技术特征添加到独立权项来克服创造性缺陷的情况时,在考虑权项实际保护范围的前提下,可将从属权项或者说明书包含的、与技术方案的整体技术构思联系较为紧密的技术特征添加到独立权项中,并在此基础上构建以添加的技术特征为核心的“技术特征的新连接”。

首先,对添加技术特征后的新权项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进行逻辑层面的分析,理清技术方案的逻辑关系。以方法权项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为例,不仅要分析添加的技术特征与方法中各执行步骤包含的技术特征的内在联系,还需分析添加的技术特征与各执行步骤、步骤的输入和输出的逻辑关联。

其次,在理清技术方案逻辑关系的基础上,围绕技术方案的整体技术构思,以添加的技术特征为核心构建由技术特征串联的“技术特征的新连接”,以简洁、精炼的方式揭示技术方案的核心技术构思路径;

最后,借助构建的“技术特征的新连接”进行意见陈述,突出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对于对比文件更有针对性,通过比对使技术方案在技术手段上区别于对比文件,理清技术构思层面与对比文件存在的差异,或者,强调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取得的技术效果更加显著,还可以分析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避免从添加的技术特征出发陈述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的区别存在的孤立性和片面性。

案例二:

在明确发明的独立权项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被对比文件中被公开的前提下,将从属权项中包含的“矩形区域”这一技术特征以及相关技术特征添加到独立权项,形成的新权项如下:

对设备的本地图片进行二维码定位,以确定上述本地图片是否包含二维码;在确定上述本地图片包含二维码之后,显示选择框,并接收用户使用上述选择框选定二维码的指令,确定当前选择框的框选区域;按照框选区域对上述本地图片进行定位、分割及解码操作。

因此,对比文件2中提供的选择框所起到的作用,与本申请提供的“矩形区域”这一技术特征所起到的作用不同,对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而言,没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结合到对比文件1,因而发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

案例启示:

然后借助构建的“技术特征的新连接”来凸显发明与对比文件2二者在技术构思层面的区别,并且突出“矩形区域”这一特征在对比文件中的作用与其在发明中的作用的不同,从而得出发明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及其结合的非显而易见性,最终在修改后权项的基础上获得授权。

结语

创造性答复是代理人对撰写的重新思考,如果对于一件发明而言,未经任何修改就获得授权,代理人应当予以思考,因为这恰恰表明代理人在撰写申请文件时权项的保护范围可能不够大,因此,从这个角度而言,创造性答复不仅是代理人实现自身工作价值的重要体现,也是代理人对以往工作价值的印证。

【参考文献】

[1]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2010版).172-173

[2]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操作规程.实质审查分册.77-78

[3] 彼得·达沃豪斯.知识的全球化管理.邵科.张南.译.知识产权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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