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领域关于“异议投诉”的五个热点问题答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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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A公司对评标结果不满意,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先提出异议,如果招标人不受理、在收到异议后3日内未答复或者A公司对答复意见不满意,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均可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向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04 投诉应当在什么期限内提出? Q:在参加某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过程中,某投标人发现招标文件存在违法违规内容,也向招标人提出了异议,但是招标人拒绝修改招标文件。请问可以在什么时间内提起投诉? A:投诉必须在投诉期限内提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了投诉时间,即“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基于效率考虑,也是为了督促当事人尽快行使权利,促进法律关系的稳定性,要求必须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10日内提出投诉,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投诉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当事人即失去投诉的权利,行政监督部门也不予受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第八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六)未在规定期限内在招标网上提出的。 该公司应当在收到异议答复之日起或异议答复期满但招标人未予答复之日起10日内进行投诉。如果超过投诉期限,行政监督部门将会拒绝受理。 05 投诉人投诉时是否需要提供证明材料或相关线索? Q:某公司参加一招标项目的投标,发现A公司和B公司两家投标人价格接近,投标代表在开标现场好像很熟悉,怀疑这两家串通投标,故要进行投诉,还需要提供证明材料或者相关线索吗?有哪些要求? A: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可以投诉,这是其法定权利。但是行使投诉权必须依法有据,对此法律法规在赋予投诉权的同时也作出必要的限制,比如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法律不予支持。不能仅凭怀疑即可无条件启动投诉,还必须有明确的请求并附必要的证明材料。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该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三款进一步规定:“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予以驳回。”《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也规定:“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驳回投诉。”因此,投诉人在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时,应当说明其投诉材料的合法来源。如果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则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该公司如提起投诉,需提供A公司和B公司涉嫌串通投标的相关证明材料。如无法直接取得证明材料可向行政监督部门举报并提供相关线索,而不能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 工程壹家‧品牌库 工程壹家‧企业库 知识库 岗位库 人脉库 1.浙江省特级施工企业名单(89家) 2.浙江省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名单(872家) 3.浙江省甲级造价咨询企业名单(342家) 4.浙江省建筑工程甲级设计院名单(285家) 5.浙江省招标代理单位(3A-5A 109家) 6.浙江省工程概预算定额及配套文件下载汇编 7.浙江江省信息价(2017.1-2023.12) 8.住建部37本最新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 9.工程壹家“资料下载和品牌查找”功能介绍 10.算王安装算量软件(2023版) 上下滑动 | 查看图片 “工程壹家”为工程同行提供一个技术交流、讯息分享、合作推荐的新媒体平台 工程壹家人,因你而精彩 来源:中国采购与招标网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 投稿及合作咨询(微信):gcyj20160310 点阅读原文查询最新工程品牌和资源库、微信群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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