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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2024-07-16 02:35:4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上海市杨浦区生态环境局文件

 

杨环保〔2021〕8号

 

关于印发《杨浦区生态环境局突发环境事件

应急预案》等文件的通知

 

各科室、队、站:

    为进一步规范本区生态环境系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我局编制了《杨浦区生态环境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杨浦区生态环境局突发环境事件现场调查处置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杨浦区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10日  

 

 

杨浦区生态环境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健全杨浦区生态环境系统环境应急响应处置工作机制,及时有效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保护生态环境。

1.2 编制依据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14〕17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处置办法的通知》(沪府〔2015〕49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现场指挥的意见》(沪府办〔2014〕88号)《上海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0)《国家环保总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环办〔2007〕17号)《上海处置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2016年版)《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0)。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对本区内发生的或辖区外发生影响本区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处置。

1.4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各司其职、分级响应、科学快速。

1.5 事件分级

突发环境事件的定义及分级按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2. 机构和人员

2.1 管理机构

杨浦区生态环境局综合管理科(以下简称“综合科”)根据局领导的工作要求,具体负责本区突发环境事件应对的协调指挥和日常环境应急管理。

2.2 杨浦区生态环境局应急联动中心 

杨浦区生态环境局应急联动中心(以下简称“区环境应急联动中心”)是本区生态环境系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处置的工作平台,设在内江二村九号,由杨浦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负责管理运作。区环境应急联动中心实行24小时值守,统一受理市环境应急联动中心、12345(12369)市民热线、区生态环境局应急电话(55530789)等渠道的突发环境事件报警信息,会同综合科发布工作指令,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处置的指挥、协调和跟踪。各相关业务科室、执法大队、区环境监测站根据工作指令,依职责和程序开展应急响应处置。

2.3 杨浦区生态环境局应急指挥部

启动区级应急响应时,视情设立区生态环境局环境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总指挥由分管应急的局领导担任。应急指挥部设在内江二村九号区环境应急联动中心,也可根据需要在事发地就近开设。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可设置综合协调、污染处置、应急监测、舆情信息发布、后勤保障等专业工作组,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未设立应急指挥部时由局分管应急的领导指挥调度开展应急响应处置,或者由综合科根据局领导要求履行应急指挥职责,综合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应急指挥部成员由综合管理科、办公室、法宣科、污染防治科、规划项目科、执法大队、监测站和相关街道负责人组成,并可根据处置需要进行调整和补充。

2.4 专家机构

区生态环境局组建突发环境事件应对环境应急专家库,为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建议。区生态环境局定期对现有专家库名单进行更新。 

3. 预警及应对

3.1 信息收集

12345(12369)市民热线和区生态环境局应急电话(55530789)依托本区应急联动工作机制汇总和收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区生态环境局相关科室、大队、站在日常管理、执法检查、环境监测等工作中要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一旦发现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应及时通报综合科。

3.2 预警信息应对措施

综合科会同有关科室、大队、站和环境应急专家组成员对预警信息根据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发展态势进行分析研判,及时将预警信息通报区生态环境局相关科室、大队、站和街道。同时,根据区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发布的有关规定,依托本区突发事件预警发布中心,及时向社会、区应急联动有关成员单位发布预警信息。可采取以下预防措施:

(1)开展必要的环境监测,预估发展态势、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督促和指导有关街道、职能部门和企业采取有效处置措施,降低环境污染发生的可能性,在危险区域设置警告,组织疏散可能受到环境污染危害的人员;

(3)加强舆情监测,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广泛宣传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

(4)做好应急处置准备,组织环境应急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值守

区环境应急联动中心是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接警、指挥、协调的平台,实行 24 小时值守。执法大队、监测站设立值班场所、值班电话,应急人员实行 24 小时应急值守。值班人员应每天按时到岗备勤,主动向市生态环境局应急联动中心和区政府报岗。

4.2 应急响应分级

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处置实行市级和区级两级应急响应。当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重要地段、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以及敏感、可能恶化的事件,可以提高响应等级。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区级应急响应。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启动区级应急响应,因环境污染:

(1)直接导致 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

(2)需要疏散、转移群众 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00 万元以上2000万以下的;

(4)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5)跨区界突发环境事件。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参照区级应急响应执行。

4.3 应急响应启动

4.3.1 接警

区环境应急联动中心接到市民反映、上级交办、市应急联动中心(公安 110)交办、相关委办局通报和市环境应急指挥中心的突发环境事件报警信息后,值班人员应详细了解、记录时间、地点、环境影响等事件基本情况并立即进行初步研判。

4.3.2 甄别和判断

区环境应急联动中心经初步判断已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污染、需要生态环境部门到现场应急处置的,区环境应急联动中心应立即向局分管领导汇报,并启动区级应急响应,区环境应急队伍按照要求赶赴现场及时进行处置,同时记录出警人员、时间等。

4.3.3 信息通报

区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区环境应急联动中心应立即通过短信、电话等方式将事件信息向区政府及市环境应急指挥中心报告。处置完毕后及时向区政府及市环境应急指挥中心提交处理结果报告。

4.3.4 特殊情形

初判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区环境应急联动中心应立即报告应急指挥部,建议启动市级应急响应:

(1)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2)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环境污染的;

(3)短时间内接到大量针对同一环境问题报警的;

(4)经媒体报道造成广泛社会影响的环境事件。

对于情况复杂,不能判断的报警信息,值班人员应立即报告区生态环境局分管领导。

4.3.5 突发辐射环境事件

区环境应急联动中心接到突发核与辐射环境事件报警信息后,应立即将有关情况通知综合科、执法大队、监测站,由其根据《上海市处置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并第一时间向公安、区政府和市环境应急指挥中心报告。处置单位应在处置结束后 24 小时内将处置报告报区政府和市环境应急指挥中心备查,综合科做好协调和信息报送。  

4.4 调度指挥

4.4.1 应急联动中心调度

在发出应急响应处置工作指令后,区环境应急联动中心应与现场处置队伍保持沟通。对于在工作指令发出 1 小时仍没有反馈现场处置情况的,要主动调度,询问了解处置情况。

4.4.2 有关职能部门指导支持

在区级应急响应时,对于需要由市生态环境局应急调查、应急监测、固废处置及放射性污染处置等部门和单位给予指导和技术支持的,综合科应及时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指导。

4.5 区级应急响应

4.5.1应急队伍出警

在接到启动区级应急响应的指令后,区环境应急联动中心应立即将相关任务派发给执法大队、监测站等部门,并要求应急队伍携带应急装备立即赶赴现场处置,同时记录其出警人员、时间等信息。各应急队伍应于30分钟内到达现场。

4.5.2现场指挥负责人

区级环境应急队伍到达现场后,由局分管领导担任现场指挥,或由其指定现场指挥负责人。区环境应急调查、应急监测、辐射等各专业队伍应在指定的现场负责人协调下开展相关工作。

现场指挥负责人为应急处置队伍的现场最高指挥,由其统筹协调环境监测、应急调查、固废处置及放射性污染处置等部门开展现场工作,并决定应急响应终止,负责与现场其他部门应急队伍协调沟通和信息报告。

4.5.3现场调查和应急处置

区环境应急队伍可以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1)调查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查明污染源及主要污染物质、周边环境敏感点、环境及人员损害等情况;

(2)对事件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人员、环境危害做出初步判断;

(3)根据污染物的性质及危害,结合现场气象、水文、环境敏感点等基本情况,从切断与控制污染源、减轻与消除污染、防范与人员疏散等方面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处置意见和建议;

(4)做好现场调查记录或笔录,采取资料收集、现场录音、拍照、摄像等措施固定现场基本情况信息。

4.5.4应急监测

对于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应急监测人员应及时制订应急监测方案,根据应急监测技术规范开展环境应急监测,为应急处置及时提供监测数据。

4.5.5应急终止

当事件处置符合应急终止条件时,由现场指挥负责人决定应急终止,同时报市环境应急指挥中心。

4.5.6信息报告

1、初报。区生态环境局应急队伍(执法大队和监测站)应在到达现场后30分钟内,用电话等方式向区环境应急联动中心初步报告事件情况,包括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环境影响和人员伤亡、音视频资料、发展趋势、应急措施等情况。区环境应急联动中心应在到达现场后2小时内向区政府、市环境应急指挥中心进行初报。对情形简单、快速处置完毕的突发环境事件可不进行初报。紧急情况时可采用电话报告等方式,但事后应以书面形式补报。

2、续报。对于情况复杂、处置时间长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在初报的基础上进行续报。区生态环境局应至少每2天向区政府、市环境应急指挥中心报告一次处置情况。

3、终报。应急处置终止后,区生态环境局应在24小时内提交处理结果报告,包括应急处置情况、监测数据、环境影响及后续工作等情况。对于情形简单、快速处置完毕的突发环境事件,可以在《上海市杨浦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信息报告表》(附件3)填写应急处置情况作为终报。

4、信息上报。区环境应急联动中心在收到处置情况后,及时向综合科反馈,并以短信、电话等方式将事件信息报给市局执法处。

4.6 信息发布

涉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和发布的,一般由区生态环境局予以发布。对于环境影响或社会影响较大的突发环境事件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信息发布。

5. 后期处置

应急处置结束后,一般级别的突发环境事件由区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督促有关部门制订生态环境恢复方案,开展生态环境恢复,依法查处环境污染违法行为。较大及以上的突发环境事件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区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督促有关部门制订生态环境恢复方案,开展生态环境恢复,依法查处环境污染违法行为。 

6. 应急保障

区生态环境局要加强应急队伍建设,熟练掌握环境应急处置的要求和特点,了解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技术,制订环境应急预案等管理制度,不断提高环境应急监测能力,完善环境风险源信息和应急资源数据库,建立环境应急专家库,定期开展演练,提高快速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 

7. 预案管理和实施

本预案由上海市杨浦区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评估修订。

本预案是区级专项部门预案。

附件:1. 局相关部门、单位职责

2. 区生态环境局应急指挥部工作组及职责

3. 上海市杨浦区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表

4. 杨浦区生态环境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

 

 

附件 1

相关部门、单位职责

 

1、综合管理科。组织、协调全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事故调查、环境损害评估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和完善区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项和部门预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报警信息的收集、核实、分析和研判;协调做好预警信息发布;会同区环境应急指挥中心做好区级和市级应急响应的指挥协调;及时到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和指挥协调;负责向市生态环境局执法处、区委区政府应急部门等的信息报告及与其他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参与固废、辐射环境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组织固废、辐射环境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2、办公室(法宣科)。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后勤保障工作;组织开展媒体应对和信息发布工作。

3、污染防治科。参与水、大气、土壤、自然生态等环境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组织水、大气、土壤、自然生态等环境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4、执法大队。负责环境应急平台24小时正常运作,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核实和研判等接处警工作;在局综合科指导下开展突发环境事件指挥协调工作;负责环境应急指挥信息系统日常运行管理;负责各类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汇总、统计和分析;市级、区级应急响应时负责开展现场调查处置。

5、监测站。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时开展现场环境应急监测并及时提供监测数据;第一时间应急响应开展现场应急监测;提供在线监控数据;区级应急响应时做好环境应急监测,市级应急响应时配合市环境监测中心开展现场环境应急监测。

 

附件 2

区生态环境局应急指挥部工作组及职责

 

1、综合协调组。由综合科牵头,有关科室、执法大队、监测站、街道等参加。负责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调度各应急处置队伍;负责与各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和信息报送。

2、污染处置组。由相关业务科室牵头,执法大队、有关环境应急专家等参加。负责开展现场调查,查明污染源,汇总相关数据,进行技术研判和事态分析,分析污染途径,提出消除或减轻环境污染的应对措施。

3、应急监测组。由监测站牵头。负责制定环境应急监测方案,明确监测方法、布点和频次,开展大气、水体和土壤监测,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

4、舆情信息发布组。由办公室(法宣科)牵头,综合科配合。负责舆情的收集和分析;根据需要组织开展信息发布工作,做好媒体应对。

5、后勤保障组。由办公室牵头,有关街道配合。负责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的正常运转的后勤保障工作。

 

附件 3

上海市杨浦区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表

报告分类

□初报 □续报 □处理报告

报告时间

 

事件分级

□特别重大 □重大 □较大 □一般

事件起因

□违法排污□安全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其他           

事件类型

□水污染□大气污染□海洋污染□固废污染□核与辐射□生态破坏□噪声和震动□其他                  

人员伤亡

 

财产损失

 

接警时间

 

信息来源

 

出警时间

 

到场时间

 

事发时间

 

事发地点

 

事件调查基本情况:

(事发原因、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环境影响现状等)

 

 

 

应急监测:

(采样点分布情况、监测数据、影响分析范围、附图显示)

 

 

 

 

周边敏感点分布情况:

(周边是否有饮用水源、自然保护区、医院、学校、居民聚集区等敏感目标,附图显示)

 

 

现场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下一步工作建议:

 

 

 

 

报告单位                        审核人            报告人            

附件4  杨浦区生态环境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

 

 

 

  

杨浦区生态环境局突发环境事件现场调查处置

工作规范

第一条 为妥善应对突发环境事件,规范环境应急人员现场调查处置行为,确保快速有序查明现场情况,为事件处置提供决策依据,切实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城市环境安全,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本区生态环境系统环境应急人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调查处置工作。

第三条 相关工作要求:

(一)响应迅速,报告及时。环境应急人员接到应急响应指令后,应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第一时间开展环境监测、第一时间组织开展调查、第一时间报告,做到迅速、高效、有序、及时。

(二)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环境应急现场调查处置过程中,应尽可能地消除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中长期影响,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同时应加强自身防护,减少对应急调查人员的伤害。

(三)部门合作,专兼结合。环境应急人员应加强与应急(消防)、交通、公安、建管(水务)、卫健、绿化市容等部门的合作,同时应充分利用现有的专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

(四)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调查处置,必须从实际出发,特别是要充分发挥专家和技术人员的作用,在深入调查、科学分析的基础上,客观、真实地查清事故真相。

第四条 环境应急人员应加强应急准备,做好设备、物资等应急装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和更新工作,建议携带以下装备:

(一)便携式移动终端、打印机等现场办公设备;

(二)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约见通知书、应急手册等工作文书手册;

(三)照相机、摄像机、录音笔等调查取证设备;

(四)手机、对讲机等通讯设备;

(五)应急车辆、导航仪等交通工具;

(六)采样桶、采样瓶、撬棒等采样和辅助设备;

(七)监测试纸、测距仪、测温仪、易燃易爆气体报警装置、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报警装置和废水、废气快速监测仪等现场快速检测设备;

(八)防护服、口罩、正压式呼吸器、胶靴、防爆应急灯、醒目安全帽、带明显标志的小背心(色彩鲜艳且有荧光反射物)、呼救器、救生衣等防护用品;

第五条 环境应急人员应做好如下出警准备工作:

    (一)确认报告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二)初步了解、确认事发地点位置、现场状况、周边情况、可能涉及的污染物种类和数量、人员伤亡情况;

(三)根据报警信息查明行车最优线路;

(四)携带相应的应急装备;

(五)应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携带相关证件。

第六条 环境应急人员到达现场后,应立即开展现场调查,调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基本信息: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污染事故单位名称,事故发生原因等,必要时制作现场示意图。

(二)污染现场:对于固定源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应调查企业生产、安全、环保记录台帐,调查企业原辅材料、生产产品、生产设备、生产工艺、产污环节和污染治理设施等,收集企业平面布置图、雨污水排放管网图等;对于流动源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调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名称、数量、来源、生产或使用单位;初步确认污染源的位置、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途径、污染破坏范围、危害程度等。

三)自然环境:周边地形;河流分布情况;气温、气压、风向、风速等气象情况。

(四)社会环境:周边交通状况,环境敏感保护目标(地表水及地下水取水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分布及与污染源相对应的方位和距离,人口集中区、学校、医院分布状况、相对位置和联系方式。

(五)现场取证:采取现场录音、拍照、摄像等措施固定现场证据。

(六)快速检测:环境应急人员应进行现场采样,用便携式监测仪开展检测,并将调查了解的现场情况及时报告,以便开展进一步的环境监测工作。

(七)记录信息:填写《现场检查笔录》,将现场调查了解的情况进行详细记录。

第七条 环境应急人员可以根据现场污染的表观现象(包括颜色、气味、挥发性、遇水反应性、以及生物指示等),初步判定污染物的种类;在初步查清污染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污染源及主要污染物质、环境危害、人员损害情况后,应对事故类型和事件等级作出初步判定,同时对事件发生的原因进行初判,对事件发展趋势进行预判。环境应急人员应以突发环境事件现场为中心,结合环境监测数据、气象、水文、地形地貌、投诉点分布、环境风险源数据库和日常环境监管等信息,确立排查对象和排查范围。必要时,增加环境监测点位和监测频次,扩大排查范围,以确认污染源头和污染因子。

第八条 突发环境事件中,环境应急人员应根据污染物的性状及危害,结合现场气象、水文、地形地貌和周边环境基本情况,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和建议。

    (一)切断与控制污染源。通过采取停产、禁排、封堵、关闭等措施切断污染源;通过限产限排、加大治污效果等措施控制污染源。

(二)减轻与消除污染。采取拦截、覆盖、稀释、冷却降温、吸附、吸收等措施方式污染物扩散;通过采取中和、固化、沉淀、降解、清理等措施减轻或消除污染。

(三)防范与疏散。依据污染物特性和现场情况,通过污染扩散模型科学确定污染范围、明确疏散区域,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提供建议。

(四)响应升级。当突发环境事件超出本级政府的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级部门提升应急响应级别。

第九条 环境应急人员可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将现场调查情况、初步判断结果和现场排查情况进行及时汇总上报。当事件处置符合应急终止条件时,由现场指挥负责人提出应急终止。应急响应终止后,环境应急人员需填写《上海市杨浦区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表》并上报;情况复杂的,环境应急人员还应撰写本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的全面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内容应包含出警情况、事故的类型、发生时间、发生地点、原因、主要污染物质和数量、人员受害情况、处置情况、环境影响情况等。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上海市杨浦区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1年9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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