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送达公告(上海贯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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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贯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上海贯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5****8517Y)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未按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定期报告及临时开放日等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 上述事实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联系电话:021-50121047)。逾期则视为送达。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2年11月10日 【打印】 【关闭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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