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天风(上海)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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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风(上海)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内部控制不完善。薪酬考核和收入递延机制不健全,质控和内核部门负责人混同,未公开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不全面,底稿验收不严格,工作日志、存续期核查材料等重要底稿管理不到位。 二是廉洁从业事前风险防范措施不完善,在对客户做好辅导和宣传工作方面存在不足。 上述问题不符合《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6号)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正,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以下简称《廉洁从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及《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引以为戒,认真查找和整改问题,持续完善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加强廉洁从业管理,并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2年6月7日 【打印】 【关闭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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