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R上市条件明晰!申报企业市值不低于200亿元,境外上市满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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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5日,沪深交所同步发布与境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简称“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以及相关配套规则(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显示,沪深交易所将支持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申请赴英国、瑞士、德国发行全球存托凭证,并支持来自上述市场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申请在沪深交易所发行融资型中国存托凭证,有序拓宽境内外企业双向融资渠道。 《办法》明确了境外企业申请中国存托凭证上市的上市条件,包括公开发行条件、市值标准(市值 不低于 200 亿元)、上市年限(境外上市满3年)、初始规模(5000万份及5亿元市值以上);规定了交易所审核的相关事项;明确了中国存托凭证建立初始流动性的相关要求及上市申请文件和披露事项。 在业内人士看来,此举将有序拓宽境内外企业双向融资渠道,扎实推进资本市场制度型开放、高水平开放,积极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沪深交易所发布互联互通存托凭证暂行办法 早前,顶层设计文件曾指出,要“推动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形成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对外开放格局,构建互利共赢、多元平衡、安全高效的开放型经济体系,不断增强我国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新优势”。 互联互通存托凭证项目是贯彻证监会“三稳三进”总体部署的具体措施,在落实国家战略、支持实体经济和促进资本市场双向开放方面具有重大意义。 此次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主要包括两大部分,一是指符合条件的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在境内公开发行存托凭证(以下简称中国存托凭证)并在沪深交易所上市。 具体来看,需满足以下五点: 境外发行人申请中国存托凭证首次在深交所、上交所上市应符合《证券法》《存托凭证管理办法》规定的中国存托凭证公开发行条件,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公开发行中国存托凭证; 发行申请日前120个交易日按基础股票收盘价计算的境外发行人平均市值不低于人民币200亿元(根据发行申请日前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计算); 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满3年及中国证监会与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根据境外基础股票上市地市场分层情况约定的其他上市年限条件; 申请上市的中国存托凭证数量不少于5000万份且对应的基础股票市值不少于人民币5亿元(根据基础股票最近收盘价及上市申请日前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计算); 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个人投资者参与中国存托凭证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资金和证券); (二)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 (三)不存在严重的不良诚信记录; (四)不存在境内法律、本所业务规则等规定的禁止或者限制参与证券交易的情形。 机构投资者参与中国存托凭证交易,应当符合境内法律及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 而另一部分,沪深交易所上市公司申请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全球存托凭证,并申请对应的新增基础股票上市的,应当在全球存托凭证上市日前2个交易日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新增股票上市申请书; (二)中国结算出具的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 (三)全球存托凭证发行上市情况说明; (四)上市提示性公告; (五)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六大优势值得关注 值得一提的是,早在《办法》出台前,2021年12月17日,中国证监会已就《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的监管规定》公开征求意见,明确东向联通拓展至深交所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西向联通拓展至瑞士、德国等欧洲市场。 早前A股市场上已有以发行CDR的方式进行IPO的企业,如旷视科技、九号公司等。而中国企业对于境外发行GDR的积极性则更高,自2018年沪伦通相关政策及配套规则出台以来,已有4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中国太保、华泰证券、国投电力、长江电力)成功发行全球存托凭证(GDR)并在伦敦证券交易所上市,对拓宽双向融资渠道、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今年3月16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当前经济形势和资本市场问题,明确中国政府继续支持各类企业到境外上市。 随后,三一重工、国轩高科、乐普医疗、杉杉股份在当周先后发布公告,拟筹划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并在瑞士证券交易所上市。 此次沪深交易所同步发布《互联互通存托凭证暂行办法》,一方面是贯彻落实新时期高水平对外开放,加强中欧合作,服务外交经贸大局,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服务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二是适应我国实体企业全球化拓展需求,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优质企业更好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三是稳步推进资本市场制度型双向开放,强化境内外市场互联互通,提升我国资本市场配置全球要素资源能力。 在市场人士看来,互联互通存托凭证机制存在六大关键性优势: (1)该机制为中资企业提供了以A股为估值基础并在全球资本市场募集新的资金的新思路 (2)投资者可通过存托凭证方式获取投资深市A股的便捷途径 (3)由指定跨境转换机构提供市场的流动性,强化价格形成机制 (4)境外投资人可以在其常规交易时间、以中国市场的交收规则及货币交易CDR (5)通过存托凭证与基础证券之间的跨境转换机制安排,实现两地市场的互联互通 (6)互联互通存托凭证是中瑞、中德、中英加强金融合作,扩大中国资本市场进一步开放的重要举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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