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力出圈!深圳法院四个案例入选全国榜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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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力出圈!深圳法院四个案例入选全国榜单!

2024-07-01 00:25:5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2020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深圳法院1宗案件入选全国十大知识产权案件,3宗案件入选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到底是哪些案例

如此优秀

这就为你揭晓

��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夏普株式会社、赛恩倍吉日本株式会社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案入选2020年度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这也是广东法院此次唯一入选的案件。

��入选2020年度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的分别是

��广州钧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荷包金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纠纷案

��姜某辉等6人犯侵犯商业秘密罪案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上海盈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荣誉的背后是深圳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强化队伍建设、公正高效审理案件、不断深化改革创新,努力打造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高地的结果。

下面,一起来了解

这几起案件

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夏普株式会社、赛恩倍吉日本株式会社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案

案情摘要

OPPO公司应夏普株式会社要求进行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谈判。谈判过程中,夏普株式会社在域外针对OPPO公司提起专利侵权诉讼。OPPO公司认为,夏普单方面就谈判范围内的专利提起诉讼并要求禁令的行为违反了FRAND义务,遂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就夏普株式会社拥有的相关标准必要专利对OPPO公司进行许可的全球费率作出裁判。诉讼中OPPO公司依法提出行为保全申请。市中级法院裁定,夏普株式会社在本案终审判决作出之前,不得向其他国家、地区就本案所涉专利对OPPO公司提出新的诉讼或司法禁令,如有违反,处每日罚款人民币100万元。

在法院发出“禁诉令”后,夏普株式会社向德国慕尼黑第一地区法院申请“反禁诉令”,德国慕尼黑第一地区法院向OPPO公司下达了“反禁诉令”,要求OPPO公司向中国法院撤回“禁诉令”,夏普株式会社还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法院围绕“禁诉令”和“反禁诉令”进行了法庭调查,固定了夏普株式会社违反行为保全裁定的事实和证据,并向其释明违反中国法院裁判的法律后果。最终,夏普株式会社无条件撤回了本案的复议申请和向德国法院申请的“反禁诉令”。

典型意义

本案颁发“禁诉令”表明中国司法机关的鲜明态度,为企业公平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对中国从“国际知识产权规则跟随者”转变为“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引导者”具有重要的推动意义。(合议庭成员:卞飞、蒋筱熙、陈文全、兰诗文、王媛媛、钟小凯、应连)

广州钧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荷包金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纠纷案

案情摘要

原告钧易公司于2015年4月取得第13773587号“荷包”文字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9类,包括数据处理设备、磁性身份识别卡、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被告荷包公司在安卓系统和苹果ios系统上使用“荷包”作为APP和微信公众号名称侵害其商标注册权。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停止使用“荷包”商标的侵权行为并赔偿50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诉荷包APP与原告钧易公司请求保护的核定使用类别在第9类“荷包”商标属于同一类商品,但被告的使用行为具有合理的理由和一定的正当性,不能认定荷包公司使用与钧易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荷包”作为其商品名称的行为具有误导公众的主观故意,荷包公司的行为未侵犯钧易公司第13773587号“荷包”注册商标专用权,遂驳回钧易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钧易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被上诉人提供服务的实质仍然是金融理财服务,虽然要求客户在智能手机上安装使用APP程序,但是其服务内容并未发生实质性变化,只是为客户服务场所转移动互联网平台。本案在确定两者是否为相同和近似类服务上,应当综合考虑上述情况认定被上诉人荷包公司在苹果和安卓等系统上传荷包APP产品所提供的金融理财服务,与上诉人钧易公司请求保护的第13773587号“荷包”文字商标核定使用类别为第9类计算机软件产品不属于相同或近似类商品或服务。一审法院该项认定有误,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典型意义

以“创新驱动发展”作为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措施下,知识产权审判应该积极发挥能动性,对新业态环境下的商业模式和商业运行,应该从市场实际出发,在认定商品或服务类别是否相同或近似时,应该以发展的眼光考量《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对商品或服务类别的定位,对商品或服务类别的界定,应该建立在对市场实际,即商事惯例与相关公众的普遍认知的尊重和认可上。本案对于“互联网+”的经济模式下,在划分商品和服务类别时,从服务的整体进行综合性判断,从符合“互联网+”新业态的实际情况分析“商品或服务”的特点,在坚持已有类似商品判断规则的基础上做更谨慎和符合行业实际的判断,综合考虑了被诉商品或服务的实质特点,不片面机械地将其归类,对同类案件审理提供了较好的参考价值。(合议庭成员:卞飞、蒋筱熙、骆丽莉)

姜某辉等6人犯侵犯商业秘密罪案

案情摘要

ifere电路原理图以及《一种金属背盖NFC天线方案V0.2.docx》和《一种金属环槽天线V0.2.docx》技术均系华为公司投入人力、物力、财力研发而形成的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华为公司采取了保密措施,上述技术信息属于华为公司的商业秘密。上诉人姜某辉、王某裕、郁某、李某晶、原审被告人吴某、张某敏原均任职于华为公司,分别从事技术研发以及研发管理,均与华为公司签订保密协议,对所从事研发以及所接触技术信息等负有保密义务。

原审被告人吴某、张某敏首先提出利用华为公司ifere项目以及物质技术条件完成其K1智能儿童手表的犯意,并先后拉拢姜某辉、郁某、王某裕、李某晶等加入其“创业团队”,授意、指挥姜某辉等上诉人完成犯罪行为;上诉人姜某辉接受安排将其在华为公司研发的ifere电路图窃取并修改后使用在上海艺时公司K1智能儿童手表上;上诉人王某裕接受安排将其在华为公司的职务成果两项天线技术方案擅自为上海艺时公司申请专利;上诉人郁某在加入共同犯罪团伙后,积极出谋划策,通过张某敏的安排从他人处获取了ifere技术文档,且明知两项天线技术是王某裕在华为公司任职期间完成的职务技术成果,属于华为公司的商业秘密,仍然予以配合并以其作为发明人提出专利申请;上诉人李某晶明知上海艺时公司K1产品的技术和华为公司的ifere研发项目有技术上重叠,姜某辉、王某裕等利用华为公司ifere研发成果以及实验室等物质技术条件推进K1产品的研发与生产,王某裕将职务技术成果申请在上海艺时公司名下,仍然与姜某辉、王某裕等相互配合,完成K1电路图互连设计。

ifere电路原理图被使用于上海艺时公司K1产品,《一种金属背盖NFC天线方案V0.2.docx》和《一种金属环槽天线V0.2.docx》技术被以上海艺时公司名义专利申请,并被授权,上述三项技术信息均被公开。经深圳市司法会计鉴定中心对三项专有技术分摊的工资、五险一金和奖金测算,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给华为公司造成损失合计人民币2231662.43元。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吴某、姜某辉、张某敏、王某裕、郁某、李某晶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并处罚金。被告人姜某辉、王某裕、郁某、李某晶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市中级法院二审裁定对一审判决予以维持,该裁定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侵犯华为公司技术秘密,案情复杂、争议点较多。仅卷宗就达98册,二审庭前会议持续3天,系深圳法院2010年推行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以来,最具挑战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本案涉及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的诸多争议问题,具有极强的典型性与代表意义,例如,如何看待多项公开技术组合的技术方案的非公知性;如何判断被告人自行研发辩解成立与否;专利因不具备创造性被宣告无效,与技术秘密是否具备非公知性的关系;部分使用技术秘密秘点与损失计算的关系等等。

为更好查明技术事实,二审审理引入被害单位聘请专家证人出庭,就双方争议技术问题出具专家报告。二审判决全面回应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观点正确,说理充分、透彻,在很大程度上化解、平息了被告人对一审判决的质疑。(合议庭成员:陈文全、骆丽莉 、钟小凯)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上海盈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摘要

原告腾讯公司的关联企业自主开发了智能写作辅助系统——Dreamwriter计算机软件,并授权腾讯公司使用。2018年8月20日,腾讯公司首次发表了由该软件撰写的财经报道《午评:沪指小幅上涨0.11%报2671.93点 通信运营、石油开采等板块领涨》,并在文末注明了“本文由腾讯机器人Dreamwriter自动撰写”。同日,被告上海盈讯公司在其运营的网站上发布了与涉案报道标题和内容完全一致的文章。原告腾讯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上海盈讯公司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1500元。对于被告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法院已经依照《著作权法》的具体条款对原告腾讯公司予以救济,本案不再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条件。因此,法院对腾讯公司主张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诉讼主张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为全国首例认定人工智能生成的文章构成作品的生效案件,被业内称为“中国AI作品第一案”,该案在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独创性判断步骤和如何分析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创作过程等方面做出了探索和创新,对于同类案件的审理具有指导意义。将具备独创性的人工智能生成物认定为作品并通过著作权保护符合著作权法激励创作的立法宗旨,有利于激励人们主动利用人工智能进行创作,也有益于人工智能产业的良性发展。(合议庭成员:黄娟敏、喻湜、周灵均)

深圳法院结合特区经济实际,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执司法利剑护航创新发展。2020年以来,深圳知识产权法庭加大对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垄断等专业技术领域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成功审理了一大批疑难复杂和具有社会影响的典型案件,通过司法裁判明确法律标准、指引创新行为、维护竞争秩序,取得良好社会效果。从“先行先试”到“先行示范”,深圳法院持续打造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新高度,不断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导和引领作用,大力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建设,推进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事业在建设粤港澳大湾区中实现新跨越,为深圳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提供更加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供稿:深圳知识产权法庭

原标题:《实力出圈!深圳法院四个案例入选全国榜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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