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MOM来了!证监会发布MOM产品指引,五大要点逐条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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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MOM来了!证监会发布MOM产品指引,五大要点逐条梳理~

2024-07-16 07:33:4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一是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满1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会员;

二是具备3年以上连续可追溯证券、期货投资管理业绩且无不良从业记录的投资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

三是不存在治理结构不健全、经营管理混乱、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无法得到有效执行、财务状况恶化等重大经营风险;

四是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是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满1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会员;

二是具备3年以上连续可追溯证券、期货投资管理业绩且无不良从业记录的投资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

三是不存在治理结构不健全、经营管理混乱、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无法得到有效执行、财务状况恶化等重大经营风险;

四是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于担任非公开募集管理人中管理人产品的投资经理的,应当符合五类条件:

一是具备2年以上金融行业从事证券投资、证券研究分析、证券投资基金研究评价或分析经验,其中至少1年为证券投资经验;或者具备2年以上养老金或保险资金资产配置经验;

二是历史投资业绩稳定、良好,无重大管理失当行为;

三是最近 3 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四是不得兼任其他基金(基金中基金除外)的投资经理;

五是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是具备2年以上金融行业从事证券投资、证券研究分析、证券投资基金研究评价或分析经验,其中至少1年为证券投资经验;或者具备2年以上养老金或保险资金资产配置经验;

二是历史投资业绩稳定、良好,无重大管理失当行为;

三是最近 3 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四是不得兼任其他基金(基金中基金除外)的投资经理;

五是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下为所有参与主体资质总结:

3、母子管理人及托管人职责划分,列明十项禁止行为

MOM产品涉及多个参与主体,《指引》要求,母管理人与子管理人应当签订基金服务协议,内容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母管理人与子管理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子资产单元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禁止行为等;子资产单元估值核算相关安排;子管理人的投资经理、核心投研人员等主要人员配备情况;子管理人的费用收取;协议终止的情形、程序等及其他可能影响管理人中管理人产品运作及投资人保护的事项。

为划清各参与主体的职责边界,《指引》规定,母管理人主要负责投资决策及交易执行、子管理人选聘及更换、组合动态调整、估值核算、整体合规风控等;子管理人主要负责子资产单元的投资管理、重大事项报告等;托管人主要负责账户开立、投资监督、估值复核等。同时,《指引》还对母管理人、子管理人及托管人的禁止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详见下表:

4、规范投资运作机制

在投资运作方面,为规范子管理人的选聘及管理,《指引》规定,母管理人应当做到五方面:

1)建立完善的子管理人管理制度,制定子管理人选聘、监督、考核、评估、解聘标准和流程,健全决策程序和授权机制,明确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总监、投资组合经理等各投资决策主体的职责和权限划分;

2)对子管理人开展审慎尽职调查,加强监督评估,及时解聘或更换不合格子管理人;

3)制定科学、清晰的管理人中管理产品投资策略,母管理人应当根据MOM产品投资策略合理确定子管理人数量及各子管理人管理资产规模;

4)建立重大关联交易管控机制。子管理人接受母管理人委托后不得再转委托,各子管理人不得存在关联关系。为防范利益冲突,加强关联交易管控,《指引》要求,母管理人应当将子管理人的关联方一并纳入管控范围。

5)不得向未提供实质服务的子管理人支付费用,支付的费用应当与子管理人提供的服务相匹配。公募MOM子管理人的服务费用应当从母管理人收取的管理费中列支,私募 MOM 子管理人的服务费用由母子管理人双方自主约定。

1)建立完善的子管理人管理制度,制定子管理人选聘、监督、考核、评估、解聘标准和流程,健全决策程序和授权机制,明确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总监、投资组合经理等各投资决策主体的职责和权限划分;

2)对子管理人开展审慎尽职调查,加强监督评估,及时解聘或更换不合格子管理人;

3)制定科学、清晰的管理人中管理产品投资策略,母管理人应当根据MOM产品投资策略合理确定子管理人数量及各子管理人管理资产规模;

4)建立重大关联交易管控机制。子管理人接受母管理人委托后不得再转委托,各子管理人不得存在关联关系。为防范利益冲突,加强关联交易管控,《指引》要求,母管理人应当将子管理人的关联方一并纳入管控范围。

5)不得向未提供实质服务的子管理人支付费用,支付的费用应当与子管理人提供的服务相匹配。公募MOM子管理人的服务费用应当从母管理人收取的管理费中列支,私募 MOM 子管理人的服务费用由母子管理人双方自主约定。

5、强化信息披露,充分提示风险

《指引》要求,MOM产品的资产管理合同等法律文件应当详细列明子资产单元划分标准、子管理人选择标准等核心产品要素。同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子管理人的相关情况,包括基本信息、变动情况、管理规模、关联关系等,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子管理人当年合计获得的服务费用及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等。

为充分揭示风险,《指引》要求,MOM产品名称中应当包含“管理人中管理人(MOM)”字样,且投资者应当以书面或电子形式签署专门的产品资料概要。

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相关风险方面,《指引》规定,母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制度,确保管理人中管理人产品的投资管理、证券期货交易、估值核算、风险控制、合规管理、信息披露等业务操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时,母管理人应当建立完善的技术系统,支持管理人中管理人产品的投资运作。涉及信息系统外部接入的,应当符合证监会相关规定。

目前《指引》仅为公示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相关意见和建议可以纸质或电子邮件形式于2019年3月11日之前反馈至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

附《指引》原文: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管理人中管理人(MOM)产品指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促进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创新发展,规范管理人中管理人产品运作,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管理人中管理人产品,是指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以下简称母管理人)将所管理资产管理产品部分或者全部资产委托给多个符合条件的第三方资产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子管理人)进行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

第三条 母管理人是管理人中管理人产品的管理人,履行法定的受托职责;子管理人是管理人中管理人产品的基金服务机构,受母管理人委托提供投资建议等基金服务。母管理人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

第四条 母管理人可以通过公开募集或者非公开募集的方式募集资金,并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

第五条 母管理人应当根据资产管理的需要将管理人中管理人产品的资产划分成若干子资产单元,每一个子资产单元按规定单独开立子证券期货账户。

子管理人应在约定的权限范围内为特定子资产单元提供投资建议或者下达投资指令,母管理人作出投资决策并负责交易执行。

第六条 母管理人应当与子管理人签订基金服务协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母管理人与子管理人双方的权利义务;

(二)子资产单元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禁止行为等;

(三)子资产单元估值核算相关安排;

(四)子管理人的投资经理、核心投研人员等主要人员配备情况;

(五)子管理人的费用收取;

(六)协议终止的情形、程序等;

(七)可能影响管理人中管理人产品运作及投资人保护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拟任管理人中管理人产品的母管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从事资产管理业务;

(二)具有专门投资研究团队,且专职从事管理人中管理人产品相关投资研究的人员不少于三人;

(三)最近一年内没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重大失信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的情形;

(四)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拟任管理人中管理人产品的子管理人应当为依法可以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商业银行资产管理机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或者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

(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满1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会员;

(二)具备3年以上连续可追溯证券、期货投资管理业绩且无不良从业记录的投资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

(三)不存在治理结构不健全、经营管理混乱、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无法得到有效执行、财务状况恶化等重大经营风险;

(四)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担任公开募集管理人中管理人产品的子管理人,应当取得公募基金管理人资格。

第九条 担任非公开募集管理人中管理人产品的投资经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2年以上金融行业从事证券投资、证券研究分析、证券投资基金研究评价或分析经验,其中至少1年为证券投资经验;或者具备2年以上养老金或保险资金资产配置经验;

(二)历史投资业绩稳定、良好,无重大管理失当行为;

(三)最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四)不得兼任其他基金(基金中基金除外)的投资经理;

(五)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担任公开募集管理人中管理人产品的基金经理,除应当符合第(二)、(三)、(四)、(五)项条件外,还应当具备5年以上金融行业从事证券投资、证券研究分析、证券投资基金研究评价或分析经验,其中至少2年为证券投资经验;或者具备5年以上养老金或保险资金资产配置经验。

第十条 母管理人承担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科学划分子资产单元;

(二)建立合理的子管理人选聘、评估、更换机制及流程,对子管理人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

(三)将部分或全部子资产单元委托给符合条件的子管理人管理,对子管理人的管理情况持续进行监督评估,并定期进行回访,回访频率不少于1次/年;

(四)办理子管理人备案等相关事宜;

(五)对管理人中管理人产品及各个子资产单元分别进行估值、核算;

(六)对管理人中管理人产品进行整体的风险控制,确保产品的投资运作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

(七)对各子资产单元的交易执行情况实行留痕管理,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5年;

(八)将各子资产单元的交易执行、持仓信息等相关情况按约定反馈子管理人;

(九)依法编制管理人中管理人产品的信息披露文件,定期披露子管理人信息及产品的投资运作情况;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子管理人承担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按照基金服务协议约定对特定子资产单元进行管理;

(二)及时向母管理人报告与所管理子资产单元相关的重大事项;

(三)公平对待受托管理的管理人中管理人产品与其他投资组合,严禁直接或者通过第三方的交易安排在不同投资组合之间进行利益输送;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子管理人由于自身差错、疏忽、未履行职责等原因违法违规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规定开立管理人中管理人产品的证券期货账户及各子资产单元的子证券期货账户,加强对管理人中管理人产品的投资监督,对管理人中管理人产品及各子资产单元的资产净值及份额净值进行复核。

第十三条 母管理人、子管理人及托管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基金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不当、违法的证券期货业务行为;

(二)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三)为违法或者规避监管的证券期货业务活动提供交易便利;

(四)从事非公平交易、利益输送等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利用基金进行商业贿赂;

(六)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七)利用基金或者职务便利为投资者以外的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

(八)直接或者间接向投资者返还管理费;

(九)以获取佣金或者其他不当利益为目的,使用基金财产进行不必要的交易;

(十)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母管理人应当建立完善的子管理人管理制度,制定子管理人选聘、监督、考核、评估、解聘标准和流程,健全决策程序和授权机制,明确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总监、投资组合经理等各投资决策主体的职责和权限划分。

母管理人应当对子管理人的投资管理能力和合规风控能力开展审慎尽职调查,加强对子管理人管理情况的监督评估,及时解聘或者更换不合格子管理人。

第十五条 母管理人应当制定科学、清晰的管理人中管理人产品投资策略,并根据投资策略合理确定子管理人数量及各子管理人管理资产规模。

第十六条 子管理人接受母管理人委托后不得再转委托,各子管理人不得存在关联关系。

母管理人应当建立重大关联交易管控机制,将子管理人的关联方一并纳入管控范围,严格防范利益冲突。

第十七条 公开募集管理人中管理人产品的子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公开募集管理人中管理人产品的子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规定进行备案。

第十八条 公开募集管理人中管理人产品的子管理人收取的服务费用,应当从母管理人收取的管理费中列支。非公开募集管理人中管理人产品的子管理人收取的服务费用由母管理人与子管理人自主约定。

母管理人不得向未提供实质服务的子管理人支付费用,支付的费用应当与子管理人提供的服务相匹配。

第十九条 母管理人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等法律文件中详细列明管理人中管理人产品的投资安排、子资产单元划分标准、子管理人选择标准等核心产品要素。

母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各子管理人的基本信息及变动情况、各子管理人的管理规模及占比、母管理人与子管理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信息,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子管理人当年合计获得的服务费用及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等。

第二十条 管理人中管理人产品应当在产品名称中包含“管理人中管理人(MOM)”字样。

母管理人应编写管理人中管理人产品资料概要,向投资者详尽揭示管理人中管理人产品的特定风险,并要求投资人以书面或电子形式确认其了解产品特征及相关风险。

第二十一条 母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制度,确保管理人中管理人产品的投资管理、证券期货交易、估值核算、风险控制、合规管理、信息披露等业务操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母管理人应当建立完善的技术系统,支持管理人中管理人产品的投资运作。涉及信息系统外部接入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对非公开募集管理人中管理人产品实施备案管理和监测监控。发现提交备案的非公开募集管理人中管理人产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不得予以备案,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发现已备案的非公开募集管理人中管理人产品存在重大风险或者违规事项的,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

第二十四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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