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租车公司拒退押金,租客该如何维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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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租车到期后还车 租车公司找理由不退押金 你遇到过这种让人郁闷的事吗? 近日 高新区法院审理了一起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案 话不多说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案件详情吧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李某与南昌某汽车租赁公司签订《车辆租赁合同》,约定李某向该公司租赁一辆汽车,租期为一个月,租金为3500元/月,并约定李某向该公司交纳10000元押金。但到期还车时,该公司迟迟未退还押金,故李某一张诉纸告至高新区法院。 ![]() 诉讼中,原告李某陈述在租车期间发生了一次交通事故,事故起因是原告驾驶时被他人追尾,由对方负全责。因对方在发生事故后,通知了所投保车险的保险公司,该保险公司出险后坚持要求去指定地点修理,且原告已将此事和被告公司工作人员说明。原告李某还表示,诉讼过程中收到了退回的押金9000元,并同意在本案诉请中予以扣减。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和被告签订的《车辆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履行。现双方均陈述原告已还车,被告亦退回了原告9000元押金,则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扣除了原告剩余1000元押金是否合理有据? 原告遭受其他车辆追尾,在追尾车辆保险公司出险后,根据该保险公司指示到指定地点维修是为了理赔过程顺利,有利于加快维修被告出租车辆的进程;该交通事故并非原告过错造成,原告已尽力避免损失扩大,尽到了合理义务,符合日常生活准则,被告仅以原告未到其指定维修点修理为由扣除1000元违约金,缺乏合同依据且不尽合理,本院不予采纳。 后被告又以原告交车时车辆底盘部分受损为由扣除原告1000元违约金,被告作为租车行业的从业者,在缔约时具有主导优势地位,应当提供交车流程单以避免纠纷而未能提供;特别是被告在提供相关租赁服务时负有确保该车处于良好状态的责任。对于该车在交付时是否处于完好状态,被告缺乏相应证据,本院不予认可。 综合上述因素,应由被告退回原告 1000 元。 ![]() 判决结果 高新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南昌某汽车租赁公司向原告李某退回1000元;驳回原告李某其他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规定,民法典合同履行原则有:1、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2、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法官提醒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消费者应谨慎驾驶租赁车辆。另外,消费者在租赁汽车时,应尽量选择正规、合法的租车公司,综合比较各家的租赁形式、租金、押金、车况等情况再作决定,应签订书面车辆租赁协议,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如何承担车辆年检费、保险费、维修费、违章处理等费用。车辆交接验收时,不仅要对车辆外观进行验收,也要对车辆的基本性能等进行检查,对租赁车辆的必要证件和保险进行审核,以避免后期引起不必要的争议纠纷。 供稿:杨柳桃 原标题:《【以案释法】租车公司拒退押金,租客该如何维权?》 阅读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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