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州说法】公司可以随意调整员工的工作地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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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州说法】公司可以随意调整员工的工作地点吗?

2024-07-04 19:30:1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原创 赵珍 平南法院宣传

导读

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招聘劳动者时,双方会明确约定具体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等重要事项,如果事后公司未与员工协商一致就直接调整员工的工作地点,双方很容易产生矛盾纠纷。那么用人单位是否有权单方强行调整员工岗位呢?

法院经审理查明

郑某为A公司的环卫车司机,主要负责驾驶该公司标识的洒水车和扫地车在县城片区工作。A公司向被告郑某发放工作服并每月向郑某支付工资以及通过钉钉打卡方式对郑某进行考勤管理。直至2022年5月起,郑某的工资开始由B环保公司支付。原告A公司于2022年7月要求郑某与B公司倒签期限为2021年2月25日至2023年4月20日的《劳务合同书》,并于2022年10月20日告知郑某其工作地点调整到某偏远乡镇,承诺薪资不变但交通工具自理。郑某当场表示不接受工作地点调整并自该日起不再到A公司工作。2022年10月26日,B公司向郑某发出《离职通知函》,主要载明截止2022年10月26日郑某仍未到新岗位报到,累计旷工5天按自动离职处理。郑某认为与其存在劳动关系的是A公司而非B公司,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其与A公司自2021年2月25日至2022年10月1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请求A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工资等。A公司则称与郑某存在劳动关系的是B公司,且郑某不服B公司的工作调整经通知后拒不到岗,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所以A公司无需支付上述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

郑某与B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书》并未包含具体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其性质不属于劳动合同。郑某是由A公司招聘,受A公司的日常劳动管理,从事A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且郑某所从事的工作属于A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因此确认郑某与A公司自2021年2月25日至2022年10月1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A公司将郑某的工作地点由县城片区调整至偏远乡镇,应当与郑某协商一致,若协商不下,工作调整亦应当遵循合理合法的原则,不能强硬作出调岗行为。在郑某已明确拒绝调往偏远乡镇工作的情况下,A公司仍书面通知郑某去该偏远乡镇报到,新的工作地点距以前的工作地点有约70公里之远,必将对郑某的工作、生活造成较大的影响,且A公司没有给予合理的解决方案以减少调岗对郑某的工作、生活造成的影响。因此A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不合理的调岗行为,郑某对不合理的调岗行为可不予接受。A公司据此认定郑某属于旷工行为视为郑某自动离职,没有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行为,应当支付赔偿金。郑某在A公司工作已满一年,符合享受5天年休假的条件,但A公司未安排郑某休年假,故应向郑某支付年休假工资。郑某在2021年2月25日至2022年9月10日期间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共12天,A公司应当向郑某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郑某于2021年2月25日入职A公司,但A公司至2022年10月19日均未与郑某签订劳动合同故应当自2021年3月25日至2022年2月24日期间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给郑某。A公司未保证郑某每周有一天的休息时间,导致郑某有7天休息日在加班,应当向郑某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

综上判决确认A公司与郑某存在劳动关系,A公司向郑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3483.92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6475元、2022年10月工资1942.2元、未休年休假工资1485.4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3091.41元、休息日加班工资1641.38元。

龚州说法

工作地点调整属于与劳动者合法权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变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之规定,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若协商不下,工作调整亦应当遵循合理合法的原则,尽量减少对劳动者工作、生活造成的影响,不能强硬作出调岗行为。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如果双方签订的劳务合同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必备条款就不能认定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法律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如下条款: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劳动合同期限;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劳动报酬;

社会保险;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文字│赵珍

审核│杨华卿 覃成成

编辑│潘文华

校对│梁萱华

原标题:《【龚州说法】公司可以随意调整员工的工作地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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