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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 一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发生跨区(县)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本市范围内不动产的行为。 跨区(县)是指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与不动产所在地不在同一区县,具体行为包括以下类型: (1)外省市纳税人在本市出租不动产; (2)本市纳税人在本市跨区(县)出租不动产。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预 缴 申 报 二 纳税人应在取得租金的次月(季度)纳税申报期限,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携带材料: (1)《增值税预缴税款表》(一式二份);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首次办理预缴需提供),个体工商户还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所出租不动产的不动产权证或商品房预售合同、房地产买卖合同等能证明不动产权属的复印件(首次办理预缴需提供); (4)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自行开具发票的纳税人提供); (5)不动产租赁合同复印件(首次办理预缴需提供); (6)纳税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提供书面委托书以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纳税人出租不动产取得的 租金收入应按规定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已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预 缴 税 款 三 纳税人预缴税款时,应将取得的租金收入(不含收取的押金)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按照适用的预征率预缴税款。 (1)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 预征率为3%。 (2)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 预征率均为5%。 (3)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 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征。 发 票 代 开 四 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预缴税款后向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携带材料: (1)《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已预缴税款的还应提供完税凭证); (2)《代开增值税发票申请表》;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承租人为其他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下列情况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纳税人向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 (2)取得的租金收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 注意事项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符合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条件的,其取得的跨区县不动产租金收入暂不实行预缴,需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向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你清楚了吗? 直播建筑业实训第十五课 甲供材,清包工,老项目等专题实训!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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