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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海岸线、河岸线退让规划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2023-09-20 21:4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山市海岸线、河岸线退让规划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2022年1月30日

中山市海岸线、河岸线退让规划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岸线、河岸线的退让管理,切实保护和利用好岸线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海岸线、河岸线的退让规划管理活动。

  本市国土空间规划(包括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城市设计等规划编制、实施,以及土地农转用、征收、供应等土地利用管理工作中(不包括土地权益清晰的确权登记管理工作),建筑退让海岸线、河岸线的管控,应当遵守本办法。属于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应同时满足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管控要求。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海岸线、河岸线的退让管理,应当遵循自然规律,尊重历史、因地制宜,实行统一规划、保护优先、综合治理、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海岸线:指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平均大潮高潮时水陆分界的痕迹线(具体以广东省批准公布的海岸线修测结果为准)。

  规划河口线:经市政府批准实施的蓝线规划中已明确划定规划河口线的,采用蓝线规划中划定的规划河口线;蓝线规划中未明确划定规划河口线的,或通过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对市政府批准实施的蓝线规划中划定的蓝线进行了调整的,采用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中规划河口线;蓝线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中均未明确划定规划河口线的,以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中规划河涌边线作为规划河口线。

  海岸线退让距离:对于本办法实施后供应的土地,指用地红线退让海岸线的距离;对于本办法实施前已供应土地,指建筑红线退让海岸线的距离。

  河岸线退让距离:对于本办法实施后供应的土地,指用地红线退让规划河口线的距离;对于本办法实施前已供应土地,指建筑红线退让规划河口线的距离。

  用海建设项目:指中山市管辖海域范围内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渔业、工业、交通运输、旅游娱乐、造地工程、特殊用海及其他用海等建设项目。用海类型具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行业标准《海域使用分类体系HY/T123-2009》。

  省管河道:指本市行政区域内西江干流、东海水道、小榄水道、平洲沥、容桂水道、黄圃水道、横门水道、大魁沥、洪奇沥水道、黄沙沥、鸡鸦水道、桂洲水道及4段流域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上河流(包括磨刀门水道支叉1、磨刀门水道支叉2、磨刀门水道支叉3、横门水道南支),具体范围参照《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外江及岐江河管理范围的公告》。

  第五条 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规划、指导、协调、监督本市行政区域内海岸线、河岸线的退让规划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水务、生态环境、城管和执法、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海事、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各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海岸线、河岸线退让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 退让标准

  第六条 海岸线退让距离应大于等于100米(用海建设项目除外);相关规划编制阶段,若涉及到生活岸线,则应结合周边情况进一步加大退让。

  用海建设项目退让标准按照国家海洋局印发的《建设项目用海面积控制指标(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省管河道岸线退让要求按照《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外江及岐江河管理范围的公告》划定的管理范围执行。

  第八条 岐江河河岸线退让要求按照市政府批准《中山市岐江河一河两岸城市设计》成果执行。

  第九条 本市一般河岸线退让要求如下(本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规划河道宽度d(米)

河岸线退让距离D(米)

d≤15

D按照蓝线规划执行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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