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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隆阳区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4-07-08 19:1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委、办、局:

现将《隆阳区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隆阳区人民政府

2023年6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隆阳区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区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的建设和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和《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公墓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隆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隆阳区行政区域内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为农村村民提供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及其设施。

第四条  区民政部门负责全区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与管理的规划、审批、指导和监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负责行政区域内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的建设、管理和服务等工作。

自然资源、发改、住建、水务、林草、财政、生态环境、市场监管、民族宗教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家政策允许土葬的回、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乌孜别克、塔吉克、塔塔尔、撒拉、东乡和保安等10个少数民族的墓地建设和管理,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公益性公墓(骨灰堂)专项规划,由区民政局会同自然资源、发改、住建、水务、林草、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本行政区域殡葬改革发展规划等要求编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应当坚持节约殡葬用地、保护生态环境、方便群众的原则,其建设规模根据行政区域人口数量6‰的年死亡率确定。

提倡和鼓励树葬、花坛葬、草坪葬、壁葬、塔葬和骨灰集中存放等生态节约土地的方式安葬。

第八条  公益性公墓选址要与自然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当地的生态环境,要尽可能地选择在荒山和不宜耕种的贫瘠地上规划建设。

禁止在下列区域建公益性公墓:

(一)基本农田、林业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林地;

(二)城市(乡镇)规划控制区、水源保护区、水库管理范围和水库涵养林区域,湖泊、河流、水库径流区、水库水渠、引水渠堤坝200米内、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敏感区、Ι级保护林地、文物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

(三)保山中心城市面山和乡镇集镇面山;

(四)铁路和国道、省道及其他干线公路两侧规划控制区;

(五)生态红线保护范围内、国有林范围内;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区域。

第九条  经批准实施的公益性公墓(骨灰堂)主要是服务于城乡居民的社会公益性设施,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项目申报和组织建设。

(一)项目法人。依法选定的建设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建设和管理。

(二)建设方式。坝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采取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规统建或相邻的几个村委会共同联建方式建设。山区和热区乡镇的公益性公墓,交通便利和覆盖人口达10000人以上的,选址建设乡镇中心公墓。交通不便,居住分散的村,规划建设乡镇片区公墓或村级公墓,墓穴占地面积严格执行公墓管理规定标准。

第十条  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用地,可以从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的集体土地中调剂解决,也可以利用原有集体存量用地进行改造建设,并按规定完善相关手续。

公益性公墓的土地性质和用途不得改变。

第十一条  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应按《云南省公墓管理规定》相关审核审批程序执行。

对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项目用地、规划选址等,相关部门应简化审批手续、减免相关费用,为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提供必要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公益性公墓(骨灰堂)。

第十二条  申请建设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自然资源、住建、林草、水务、生态环境等部门的审核意见;

(三)建设公墓的可行性报告,包括安葬区域、建设资金、用地和规模等内容;

(四)规划设计方案;

(五)其他有关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报材料并进行初审后报区民政局,区民政局在收到申报材料后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审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的建设资金来源:

(一)各级财政补助资金;

(二)国有企业融资投入;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自筹资金;

(四)社会赞助、捐助资金等。

建设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依法向社会公开收支情况,并接受监督,不得向村(居)民摊派。

第十四条  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建设。

(一)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

1. 骨灰公墓墓穴占地面积每穴不得超过1平方米;

2. 墓碑高不得超过80厘米、宽不得超过60厘米,禁止建石围栏;

3. 墓区内应分块划分单元,单元与单元之间用道路隔开,路宽不得少于1.5米;

4. 墓与墓之间隔离宽度40厘米,墓穴前通道宽度不得少于1米;

5. 公墓内墓穴的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公墓总面积的60%;

6. 公墓绿化面积不得少于墓地面积的40%,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75%;

7. 墓区道路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设置标志标牌,配备停车场;

8. 大力倡导生态安葬,在公益性公墓规划区要合理规划建设骨灰撒葬、树葬、壁葬、花坛葬等节地生态区域;

9. 管理用房、祭扫场所、公厕、焚烧点、停车场、消防安全等设施和设备齐全。

(二)骨灰堂建设标准

1.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骨灰存放格位不得少于10个;

2. 骨灰架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设置标志标牌;

3. 管理用房、祭扫场所、消防安全等设施和设备齐全。

第十五条  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成后,由建设主体提出申请,区民政局会同审计、财政、自然资源、发改、林草、住建、生态环境、水务等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区民政局核发合格证,取得合格证后方能使用。

第十六条  公益性公墓迁移或者撤销,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区民政局批准,并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停止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服务。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安葬对象为本地区范围内的已故村(居)民(包括原户籍在本地的已故村民),使用人只享有使用权,不得私自转让、买卖。

禁止公益性公墓(骨灰堂)以任何形式转为经营性公墓,禁止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或开展租赁、招商引资、股份制合作等商业活动。

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的覆盖范围,不受乡镇区域限制,按照就便就近,方便群众的原则由群众自愿选择。

符合以下情形的,可选择进入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安葬。

(一)夫妻双方属隆阳区户籍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亡故人员;

(二)夫妻一方属隆阳区户籍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另外一方为财政供养人员或国有企业在职及离退休亡故人员;

(三)夫妻一方属隆阳区户籍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另外一方属隆阳区户籍以外亡故人员;

(四)隆阳区户籍国有企业改制或破产下岗职工亡故人员;

(五)因经商、上学、外出务工等原因将户口迁出隆阳区,原籍贯或户籍属隆阳区户籍的亡故人员(财政供养人员或国有企业在职及离退休亡故人员除外)。

第十八条  禁止预售公墓墓穴(骨灰格位),夫妻健在一方、高龄老人、危重病人预售(租)确保自用除外。禁止在公墓内建家族墓、宗族墓或与公墓管理不相符合的其他设施。

公墓墓穴(骨灰堂格位)实行实名制管理,禁止非法买卖、转让公墓和骨灰存放格位。

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管理单位应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合理安排安葬区域。逝者直系亲属可在现开发建设的墓区范围内选择墓穴(骨灰堂格位)规范安葬逝者骨灰。

公益性公墓墓穴的使用年限依据国家土地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墓穴的使用权不得自行转让。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和承包经营;

(二)转让、炒买炒卖公益性公墓墓穴或者骨灰存放格位;

(三)修建家族、宗族墓地;

(四)改变墓穴占地面积、安装超标墓碑;

(五)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坚持公益性,只可适当收取材料费、人工劳务费及维护费。

公益性公墓(骨灰堂)价格和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收费标准由承建方进行成本核算后,报区民政局、区发展改革局按程序进行政府定价。

第二十一条  公墓管理服务费用是指经营者在为组织和管理公墓服务项目所发生的各项开支。包括行政管理人员费用、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办公费、绿化管理费、清洁卫生费、保安费、水电费和其他费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委托承建方申报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管理费,须向物价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进行申报:

(一)基本管理费及相关收费标准的申请;

(二)建设费用及来源情况;

(三)日常管理成本费用预算及其他资料;

(四)公墓建设验收合格相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收费标准,由区发展改革局会同区民政局在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的基础上,按非营利并兼顾居民承受能力的原则核定。殡葬服务单位要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文件依据、减免政策、举报电话、服务流程和服务规范等内容,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收取的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公墓(骨灰堂)的管理、维护和建设等,由区国资委、区民政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监管。

第二十四条  城乡低保户、特困供养人员安葬,可酌情减免管理费。

第二十五条  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的管理,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代建代管的,由承建方负责管理;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投资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内部管理制度进行规范管理。公益性公墓要根据墓区的建设规模、范围、大小设置管理机构,聘用专门管理人员,负责墓地的管理和维护,切实做好墓区的日常管理和绿化美化工作。公益性骨灰堂管理机构要建立严格的格位使用登记管理制度,格位要进行编号、登记、造册,建立健全档案资料,同时要加强财务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区民政局会同财政、审计、发改等部门对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的日常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实行年检制度,年检由区民政局组织实施。年检合格的核发年检合格证,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处罚规定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民政、自然资源、林草、住建、生态环境、水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部门职能职责,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的,按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按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公墓管理人员在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和管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报请区纪委监委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妨碍殡葬管理工作,闹事或者侮辱、殴打管理人员,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隆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隆政规〔2021〕1号)同时废止。区人民政府已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未尽事宜,按《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公墓管理规定》和省、市政府相关规章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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