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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十级伤残计算方式
一、江苏省统计局公示数据: 1、上年度全年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9862元; 2、上年度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60178元; 3、上年度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28486元; 4、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37796元; 5、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2597元; 6、上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的工资性收入28124元,经营净收入6421元,平均负担系数为1.84; 7、上年度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年/人): (1)农、林、牧、渔业54841元 (2)采矿业118302元 (3)制造业103619元 (4)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161610元 (5)建筑业78114元 (6)批发和零售业107279元 (7)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110171元 (8)住宿和餐饮业56449元 (9)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180782元 (10)金融业164177元 (11)房地产业95203元 (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85183元 (13)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157913元 (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87686元 (15)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82409元 (16)教育149417元 (17)卫生和社会工作153012元 (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123618元 (19)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171844元 二、江苏省十级伤残赔偿计算方式: 1.医疗费 医疗费=挂号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需结合患者病例及诊断证明 2.误工费 根据受害人的收入状况和误工时间确定 误工费=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或者(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或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365日)×误工天数 3.护理费 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标准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4.交通费 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所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5.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的,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合理部分),也属于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范畴 6.营养费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并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30—50元/天×营养期限 7.住宿费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护理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 8.十级伤残赔偿金 (1)一般的人身损害十级伤残赔偿金: 侵权时间在2024年4月30日前: 60周岁以下:(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经营净收入)×上一年度全省平均负担系数×劳动力丧失比例×20年 60—75周岁:(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经营净收入)×上一年度全省平均负担系数×劳动力丧失比例×(80-年龄) 75周岁以上:(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经营净收入)×上一年度全省平均负担系数×劳动力丧失比例×5年 侵权时间在2024年5月1日后: 受害人在60岁以下: 居民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10% 受害人在60-75岁之间: 居民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年龄)×10% 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居民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10% (2)工伤十级伤残赔偿金: 一次性工伤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3万元。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规定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不足5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不足4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不足3年的,按照全额的40%支付;不足2年的,按照全额的20%支付;不足1年的,按照全额的10%支付,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1.5万元。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不足5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不足4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不足3年的,按照全额的40%支付;不足2年的,按照全额的20%支付;不足1年的,按照全额的10%支付,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9.残疾辅助器具费 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维修费用参照配制机构意见确定 10.被扶养人生活费 (1)被扶养人在18周岁以下 居民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8-被扶养人实际年龄)÷扶养人数×10% (2)被扶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 居民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扶养人数×10% (3)被扶养人在60-75周岁之间,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 居民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被扶养人实际年龄-60)]年÷扶养人数×10% (4)被扶养人在75周岁以上,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 居民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5年÷扶养人数×10% (5)被扶养人有数人时 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11.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在受害人遭受严重的人身伤害,致残或者死亡的情形下,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在精神上遭受巨大创伤,并基于此而要求赔偿义务人给予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一定数额的赔偿,具体金额应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经济能力、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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