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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赋予环保署权力,以管制工商业的运作及建筑工序所产生的空气污染 [汽车废气排放由《道路交通条例》监管,环保署亦协助施行此等管制工作]。《空气污染管制条例》禁止使用高含硫量和含铅燃料,以及露天焚烧建筑废物、车胎及金属废料电线。
环保署会向因工序或使用机器制造空气污染的人士发出「消减污染通知书」,要求他们纾减或停止排放废气,否则会被检控。在某些情况下,环保署会在现场作出即时检控,如排放建筑尘埃或黑烟等。倘污染制造者燃烧的燃料超过标准限制,便必须递交安装或更改火炉、烘炉及烟囱的计划书。在主要的工业工序或「指明工序」方面,环保署会作出更严谨的监管。至于评估空气污染的方法及指标,均已在《消减空气污染通知书》的「技术备忘录」载述。 本条例的石棉管制规例,要求有关石棉的建筑工程必须由注册合资格技工及在注册顾问监管下进行。 空气污染管制(挥发性有机化合物)规例 本规例是禁止输入香港及在香港生产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超过订明限制的受规管产品,以供在本地出售或使用。受规管产品包括建筑漆料、汽车修补漆料、船只漆料、游乐船只漆料、黏合剂、密封剂、印墨和六类消费品(即空气清新剂、喷发胶、多用途润滑剂、地蜡清除剂、除虫剂及驱虫剂)。 空气污染管制(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规例 本规例管制非道路移动机械,范围包括不同类型的移动机器(包括流动工业设备),或由内燃式引擎驱动并主要使用于非道路的车辆。所有出售或出租以供本港使用的受规管机械,除获得豁免外,须符合法定的废气排放标准。由2015年12月1日起,只有获核准或豁免并贴上适当标签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才可于指明活动或指明地点使用,包括建造工地、货柜码头及港口设施、香港国际机场限制区、指定废物处置设施和指明工序。 空气污染管制(远洋船只)(停泊期间所用燃料)规例 本规例禁止远洋船在香港水域停泊岸时使用含硫量超逾0.5%的燃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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