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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工作餐等开支标准的通知 (95)国管财字第85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参照北京市《关于调整工作餐等有关开支标准的通知》(京财行[1994]2080号)的规定,结合中央国家机关的实际情况。对有关开支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工作餐标准 因公务活动确需安排工作餐的,其标准为午、晚餐每人每餐15元(单位开支14元,就餐者个人交纳1元)。 二、市内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一) 市内出差,必须在外就餐的,午、晚餐每人每餐补助3.2元。 (二) 工作人员到首都机场执行公务,确实不能在职工食堂或回家就餐的,早餐每人补助2元,午、晚餐每人每餐补助6元。 三、 夜餐补助标准 工作人员夜餐每人每次补助4元。 四、 因公负伤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标准 工作人员因公负伤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每人每天6元。 五、 到山区植树伙食补助标准 工作人员到远郊区参加植树劳动当日往返的,每人每天伙食补助5元。需食宿在植树点的,每人每天伙食补助8元。 六、无职工食堂伙食补助标准 (一)无职工食堂单位的工作人员,每人每天补助1.5元,单身职工每人每天补助3元。 (二)无职工食堂伙食补助一律按职工实际出勤天数计算。因公出差或外出学习期间不再领取伙食补助费。 七、婴幼儿补贴标准 凡符合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中央国家机关干部、职工的婴幼儿,不论是否入托,从出生后第七个月开始至七周岁为止,每月由家长双方单位分别随工资发给婴幼儿补贴费40元。 八、 治丧费标准 工作人员去世后,有关装殓方面的费用,如服装、整容、遗体存放、运送、火化、骨灰盒、存放埋葬等,不分职务级别,按800元发给,由家属包干使用。 九、 调整上述标准所增加的支出,仍按原渠道解决。本通知自一九九五年七月一日起实行。 一九九五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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