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运航班机长违反规章制度,造成飞机坠毁,44人死亡、5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达30891万元的,构成重大飞行事故罪!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飞机坠落死亡六百多人视频 客运航班机长违反规章制度,造成飞机坠毁,44人死亡、5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达30891万元的,构成重大飞行事故罪!

客运航班机长违反规章制度,造成飞机坠毁,44人死亡、5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达30891万元的,构成重大飞行事故罪!

2024-07-17 12:1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法院裁判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齐某某作为客运航班当班机长,违反航空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违规操纵飞机实施进近并着陆,致使飞机坠毁,造成机上44人死亡、5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30891万元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重大飞行事故罪,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事故调查报告,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机长及飞行机组违规操纵飞机所致,齐某某作为机长应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鉴于本案的具体情节及齐某某认罪悔罪的表现,可对齐某某从轻处罚。故作出(2014)伊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齐某某犯重大飞行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一审判决作出后,齐某某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上诉人齐某某作为客运航班当班机长,违反航空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违规操纵飞机实施进近着陆,致使飞机坠毁,造成多人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重大飞行事故罪。根据一审庭前会议和庭审记录,一审法院对于辩护人所提通知证人出庭和调取新证据的申请已作出安排,并在第二次庭前会议时播放了辩护人申请调取的包括机组与伊春塔台通话录音的驾驶舱话音记录,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庭审中经法庭询问,辩护人当庭表示不再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亦未再提出调取新证据的申请。齐某某及其辩护人所提一审法院未说明理由,拒绝辩护人提出的证人出庭和调取新证据的申请及辩护人提出的一审法院未允许其对通话录音充分辨认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故发生后,机长齐某某擅自撤离飞机”的事实,有齐某某的供述、部分受害人陈述及某南航空《飞行运行总手册》关于航空器遇险时机长职责的规定予以证实。齐某某及其辩护人所提一审判决杜撰事实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事故调查报告是由国务院组织专业技术人员通过调查分析和科学论证作出的,其结论与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齐某某及其辩护人所提事故调查报告不客观、不真实,一审法院认定错误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两名具有航空专业知识的人员在一审庭审中,只是对事故调查报告和航空专业知识做出说明和解释。齐某某及其辩护人所提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在庭审中歪曲事实的上述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此次事故造成飞机坠毁,44人死亡,5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0891万元的严重后果,齐某某作为机长应负直接责任。一审判决考虑到本案的具体情节,已对齐某某予以从轻处罚,齐某某及其辩护人所提一审判决量刑畸重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作出(2015)伊中刑一终字第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延伸阅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年修正)

第一百三十一条 【重大飞行事故罪】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飞机坠毁或者人员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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