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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

2024-07-11 19:3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

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了切实加强村级集体财务管理,规范村级财务管理行为,确保村(社区)级组织正常运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家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3]6号)和如皋市委农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财务管理的意见》(皋委农[2014]45号)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我镇农村财务管理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完善村(社区)集体资金管理机制

村(社区)级集体资金主要由村级财政转移支付、财政奖补建设资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资金、农民集中居住区资金、资产租赁收入、资源发包收入、土地补偿费、土地租金费、各项政策性返还款及扶持资金、各种奖金、组织费、手续费等构成。镇农村经济服务中心(简称农经中心)要进一步强化对村(社区)级集体资金的统一管理,实行“村(社区)有镇管”制度。

(一)规范村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财务管理。根据皋政办发[2006]160号文件规定,村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是村级集体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镇农经中心要设立村级财政转移支付核算专页,单独核算。确保村级账户核算的内容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账外账,不得侵占、平调、挪用和抵扣。

镇农经、财政等部门要认真落实上级文件精神,加强协调,做好村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财务管理工作。

村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按规定只能用于村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和村级办公经费,不得突破或串项使用。

(二)规范村级一事一议资金管理。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必须实行严格的上限控制,不突破省、市规定的标准,主要用于村内兴办集体生产生活和公益事业,并坚持先急后缓的原则,按照年初村民代表会议议定的使用项目在限额内作出安排。实行项目化管理,5000元以上的所有工程项目必须全部履行立项、申报、审批、预算、招投标、决算、验收拨款等程序,并施行项目监理制度。   镇农经中心对一事一议资金要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专款专用。要加强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使用情况的审计,对审计中发现的违规行为,要按规定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规范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资金管理。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相关资金收支,全部纳入村级财务管理体系,实行镇农经中心统一扎口管理专项核算。包括各村(社区)收取的农民入住户交纳的区位优势费、公共设施配套费、购房定金、原住宅拆除保证金、开发商交纳的土地流转补偿费、征地费、建设保证金、社会捐助款、各级政府的财政补助、房屋修缮费及超标拆除保证金等。

(四)镇机关各部门(含市直管部门)业务上必须积极配合和支持农经中心,实行到村的资金一个漏斗向下,全部纳入村级财务管理体系,由镇农经中心统一扎口管理,包括各种奖金、组织费、手续费、代办农户的补助、补偿款等。

(五)规范村级其他资金管理。村级其他资金包括资产租赁收入、资源发包收入、土地补偿费、土地租金费、各种政策性返还款及扶持资金等必须纳入村级财务管理体系,实行镇农经济中心统一扎口管理,所取得的收入必须全额进入村级账户统一核算,不得设账外账。

二、财务预决算制度

(一)建立村级财务预决算制度。强化村级收支计划管理,确保资金使用与预算计划相衔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严控增加新的债务。

(二)坚持以收定支、量入而出、留有余地的原则。年初,由村两委会、经济合作社根据自身积累和上年收入状况,编制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镇农经中心审批后实施,及时向村民公开公示。

(三)严格执行财务预算方案,按序时进度组织收入,各项支出必须按照年度支出计划,实行定项限额使用,不得超计划使用资金,严禁当年收支倒挂。镇农经中心在审核时要进行把关。如遇有重大特殊情况或计划外重大支出项目,必须在确保年度收支平衡的前提下,履行相应的追加程序。

(四)年终,村(社区)根据当年财务预算方案执行情况编制财务决算报告,向村民(代表)大会报告,经讨论通过后,报镇农经服务中心审核备案,并向全体村民公开公示。

三、集体收入管理制度

(一)村级集体资金实行“村有镇管、计划用款、收入上交、支出拨付”的管理办法。村(社区)所收取的全部现金、有价证券必须在三天内送交镇农经中心代管,现金缴镇代管率必须100%。村(社区)平时开支所需现金坚持先缴后付原则,实行收支两条线。结账数额在1000元以上的一律实行非现金结算,通过镇农经中心实行银行结算。集体资金严禁截留收入,严禁坐收坐支,严禁私设小金库,严禁挪用,严禁外借,严禁公款私存,严禁“体外循环”,违者按发生额的5%对当事人处以罚款,报纪检部门查处;触犯刑律,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镇机关各部门(含市直管部门)应发给村(社区)的服务(组织)费、手续费、奖金、补贴、补助等,由各部门考核结算到村,一律实行非现金结算,附结算清单将款直接划至镇农经中心村级资金帐户,进村帐统一核算,违规的对部门负责人及业务人员处以5%的罚款。

(三)所有征地、用地补偿费、青苗补贴费、土地租金、土地复垦补偿、占补平衡结算资金,不得与村(社区)直接以现金结算,全部划至镇农经中心村级资金账户。村(社区)组需发放到户的各项资金由村(社区)核准到户数额,造好清册送交镇农经中心审核后报镇政府批准,转入农户“一卡通”存折发放到户。

(四)严格控制库存现金限额。各村(社区)备用金不得超过2000元,年、月末库存现金不得超过1000元,超出限额部分的现金必须及时送交镇农经中心代管。

四、支出费用管理制度

(一)村(社区)干部报酬实行结构工资制。按皋办〔2003〕64号文件规定,村(社区)定编干部的基础工资分别由市财政部门按月打卡;考核工资部分经农经中心审核,镇政府审批,并上报市农工办审批备案。由村按镇、村(社区)年初干部目标岗位责任制考核结算到人。

奖金、组织费、手续费等服务性收入实行统一入村账后分配。由镇各部门划转镇农经中心村级资金账户后,村(社区)按干部完成的实绩进行分配,不列入工资分配总额。严禁不入帐先分配和谁分管谁得益,违规者作贪污论处。并对当事人处两倍以上的罚款。

(二)村(社区)办公经费一律在村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中支付,村级不得自行报支办公费。(1)报刊、杂志订阅费直接由专户拨付给征订单位,除此以外,村(社区)内不得私自公费订阅其他任何报刊杂志。(2)村(社区)正常所需的一切办公用品全部到镇农经中心申报领用。帐据费、村务、财务公开资料及打印费和电脑耗材费用实报实支,由镇农经中心统一办理。(3)村(社区)不得擅自印刷物品,需印刷物品的村(社区)由村(社区)向镇农经中心申报,由镇农经中心统一办理,私自印刷物品不得报支。

(三)镇机关各部门(含市直管部门)未经批准不得向村(社区)摊派筹集任何费用,不得向村(社区)收取任何捐资、赞助费等违规费用;违者除责令全额退款外,还将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直接当事人经济责任和纪律责任;对村直接批准及经办的责任人分别处理支付额10%的罚款。在镇审批的村(社区)工资总额中扣除。

(四)严密村级资金拨付手续。村(社区)资金的使用实行由村(社区)在年初预算内提出申请,由村(社区)经管员填制取款凭证,村(社区)党组织书记签注意见并加盖村委会印章,镇农经中心主任审核,分管农经中心的领导、分片片长审批,报镇主要领导审批后,由村(社区)经管员取款或拨付,其他村(社区)干部不得取款。

(五)严格支出凭证要素,严禁白条入账。凡是支出凭证都必须要素齐全,村(社区)取得的原始支出凭证和非原始支出凭证必须注明用途,同时外来原始凭证的出具单位必须盖章。原始凭证要素必须齐全,由经手人、证明人、付款人签字,村(社区)监督委员会主任和民主理财人员审核签字,加盖村民主理财小组印章后由审批人审批,报镇农经中心审核方可入帐支出。需要附有附件的凭证,必须有附件附后,附件要内容真实、完整,注明事由,经办人签字。要素不全会计人员不得入帐。

(六)开支审批权限。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支出都必须事先经过批准,方可使用和报支。审批人自己经手的支出票据,除有经手人、证明人签字外,必须由其他一位主要干部证实。500元以下的支出由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一支笔审批;500-2000元由村(社区)主要干部会签;2000元以上的支出,属预算内支出仍由村主要干部集体会签审批,并附会议记录。不在年初预算方案内的支出项目,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报告,在确认有资金来源的前提下,由镇农经中心审核,报镇分管领导审批。对于5000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在严格实行招(投)标制度的前提下,按上述程序审批。每张支出凭证必须有村(社区)民主理财盖章,否则不得入账。

(七)严格控制村(社区)干部电话费。电话费实行限额报支,标准为:村(社区)党组织书记60元/月、村(社区)定职干部40元/月。

(八)严格控制村(社区)征兵费用及法律服务费:

1、征兵费用(含误工、交通、食宿、家访及出兵等一切费用)按人计算,送镇体检60元/人,送市体检400元/人,出兵1000元/人,限额(包干)使用不得突破。超过限额部分由经办人、分工村干部、审批人共同承担。若有特殊情况需出南通市外调,须报经分工片长和人武部审核批准,发生费用另行结算。

2、法律服务费:各村(社区)根据发生法律纠纷的情况 ,需要请法律服务所律师的,所发生的法律服务费用不得突破每村每年3000元的标准。限额(包干)使用不得突破。超过部分由经办人、审批人承担。

(九)严格执行取消村级招待费、旅游费的规定。

严格执行《关于重申取消村级招待费的通知》([2013]36号)文件精神,村级一律不得报支招待费。镇机关、站所工作人员的用餐一律到政府食堂或部门食堂,不得到村(社区)吃、拿、卡、要,增加村(社区)负担。违反规定者一经发现将由镇纪委直接查处。

(十)在村集体资金中不得报支以下费用:(1)村(社区)干部住宅电话、移动电话等通讯器材购置费、月租费;(2)各种未经批准的捐赠、赞助费;(3)未经镇政府审批的各种奖金、津贴、补助;(4)个人订阅的报刊杂志费;(5)村干部个人负担部分的养老保险费;(6)垫交垫支结息款、手续费及未经批准的借款利息;(7)入党积极分子培训费;(8)党员开会工资;(9)村(社区)干部工资超分配及超编制干部工资;(10)借庆祝节日、出差、开会、参观学习、招商引资等名义用公款旅游。(11)其他。

五、会计核算管理制度

村经济合作社的一切经济业务必须通过村级帐务进行入帐核算,原则上实行村账村记,以村为单位分别设置现金日记账、交镇代管款日记账、总分类帐、各项明细帐、各项台账、合同档案、民主理财登记簿、会议记录等各种账册,记账必须实行电算化运作。村(社区)一切收支必须通过村级总分类账核算,私设账外账将按《会计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镇复核员对入账的每一笔收支业务进行复核,通过财务软件系统进行审核。

1.村组所有财务收支,必须实行定期报账、记账制度,村级账目由村坚持按月结账记帐。凡村本月内发生的所有经济事项都必须在当月结清,在手续齐全的情况下,每月5日为记账日,由村记账员编制好记账凭证,交镇审核员审核。跨年度支出票据不准入账报支,确属特殊情况,需书面说明,经上报核实后确定是否入账。

2.镇农经中心审核必须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对手续不完备、内容不齐全的支出单据要退回村补办手续;对违规违纪的要加盖“不予报销”或“作废”印章,并责成签批人及时落实到相关责任人追回已支资金,不得抵作库存现金。镇复核员要认真复核原始凭证及相关附件材料,凭证张数和金额,审核会计分录正确性、科目运用准确性、合规合法性,及时与村对接。村要及时上报各项会计报表,报表上要由村负责人、填表人签字并加盖村委会印章。

六、票据管理制度

(一)村级票据使用规定

1.《江苏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内部结算凭证》主要用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收款业务、与内部成员之间的经济往来业务、国家有关部门的项目补助收入、财政转移支付、资产资源补偿收入、赞助费(含财产物资的赞助)、补偿费、暂收款、租金和出让收入等。

2.《江苏省南通市承担费用专用票据》用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向村民收取“一事一议”筹资及农民自愿以资代劳款项。

3. 各村(社区)不得私自购买收款收据,私自购买的收款收据一律不得入账。村级发生的所有收入票据一律电脑开具,手工填写的票据无效,不得入账。                  

(二)票据领用管理

1.村(社区)会计从镇农经中心领取票据,须设立村级票据领用使用登记台账,在领用票据时认真检查是否有重号、漏号。除村(社区)会计一人负责领用管理外,村(社区)级其他人员不得领用和保管村级票据。

会计人员必须根据会计规范要求开具票据,票据必须按号码顺序使用,不得跳号或空号,填写时必须做到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并全份一次复(套)打,全部联次内容一致,大小金额相符,并在其存根上注明银行收款或现金收款的字样,不得弄虚作假。作废票据必须全联保留,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各联次,不得擅自销毁。开票和收款要同时间进行,做到收款必开票,开票即收款。

2.票据使用完毕后,应在每本票据存根联封面上注明票据开具的合计金额,作废号码,并将存根联交镇审核员审核签字后及时交还镇级票据管理员,镇级票据管理员审核无误后办理注销手续。

会计人员只能领取内部结算凭证、取款单、付款凭证各一本,实行换领用制度,不得多领不及时缴销。

3.规范开支凭证。外来原始凭证必须是经工商、税务或财政部门监制的凭证,普通收款收据不得作为开支凭证入帐;自制原始凭证必须使用正式支出证明单或付款凭证,做到要素齐全,并附全应附的相关资料,严禁白条为据,严禁以表代据。

七、建立项目工程管理制度

(一)村(社区)建设项目包括各类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市政设施、园林绿化、交通道路、农田水利、土地整理、工程维修、增减挂钩、占补平衡等。5000元以上的项目必须到镇招投标办公室申请招(投)标,同时投资在5000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必须经镇农村集体资产产权交易平台进行招(投)标,严格执行《如皋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2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和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设项目必须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或市级集体资产产权交易平台进行招(投)标。凡5000元以上的建设项目严禁不通过招投标程序或化整为零进行实施,房屋建筑类形成固定资产的工程,必须经审计方可入账并按合同约定进行付款。

(二)建设资金来源:上级拨付村集体资金、一事一议资金、帮扶单位捐赠资金、社会捐资等。凡项目投资必须坚持在具备有资金来源的前提下实施.严禁举债投入,严禁赤借投入,严禁增加农民负担。

(三)年初计划申报制度。年初各村(社区)需经村两委会、经济合作社讨论决策制定工程计划提交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填制《村年度投资项目计划报批一览表》,报各片片长审查、镇农经中心、纪委、政府投资工程管理办公室审核,报镇主要领导批准,并向村民公示。镇农经中心必须坚持两个不受理原则:一是申报计划未经“四议两公开一监督”程序的不予受理;二是未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本年度内不再受理。

(四)规范操作程序。项目工程必须经过以下程序:两委会及经济合作社集体决策→村民代表大会表决→踏勘设计采价→立项报批→审核→报备→制作公告→发布信息→邀标→资格审查→公开竞标评标→公示结果→合同签订→过程监督→验收审计→结算等程序。

(五)完善工程结算。工程项目要签订规范有效的书面合同,工程完工后凭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竣工验收报告、项目决算表和正规税收发票进行结算。工程资金要根据相关规定履行审核审批程序后,按计划拨款,通过银行转账至施工单位银行账户。中标方必须按中标价缴纳10%的质量保证金,确认质保期内无质量问题后方可结算。对工程实施过程中,不执行招投标制度的工程,一律不予结报记账、不予拨付资金。按“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处理,并严肃问责村书记、主任、会计;出现重大质量问题和造成损失的,除追究经济责任外,视情节追究相应的纪律、法律责任,直至组织处理。

(六)零星工程。村内5000元以下的小型项目,由村集体讨论填制好申报表,报镇农经中心审批后实施,由村自行验收,形成验收结算单,机械作业的需填写好作业签证单和登记好作业日记账。

八、村级用工管理制度

(一)村级用工资金在年初一事一议筹劳中按照本年度需用工日折算以资代劳计提,主要用于村内公益事业、村民社会事务等方面,应坚持按年度计划项目用工,从紧用工。严格控制用工,严格禁止全年用工倒挂。

(二)建立用工制度。可以实行包工制,分工村干部确需按排用工,须报请村主要负责人(村党组织书记)同意并签发派工单。各村(社区)经管员按照用工登记单逐日登记好用工台账。

(三)用工结报公示。各村(社区)应按月做好用工汇总结报,做到日清月结,每月记账时需附派工单汇总表、用工到户汇总表、用工汇总表。严禁用工隔月结账、记账。坚持用工打卡到户制度,杜绝用工现金发放。

各村要坚持用工当钱管,杜绝人情工、关系工、费用工、开支工、招待工、以工代酬等变相列支村用工的现象,村干部参与用工现场管理不得记工,发现违纪行为严肃查处;村干部家属用工要进行公示,在无异议的情况下,方可入账。每季度的下月必须将用工在村务公开栏中进行公示。

九、资产、资源及各类经济合同管理制度

(一)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劳动资料,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对接受捐赠的财产物资应记入相关科目,做到及时入账。

1.镇农经中心和村要分别建立固定资产明细帐和固定资产登记簿。村级对集体固定资产要明确专人保管,做到帐帐、帐据、帐表、帐款、帐物五相符。同时将固定资产建立资产卡片拍照录入“三资”信息管理系统留档备查。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制度,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2.各村(社区)要每年组织一次对固定资产财产物资的盘点清理,对固定资产的损坏、盘盈、盘亏,必须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及时处理。固定资产的添置、报废、拍卖、转让、核销,必须由村两委会集体讨论研究,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镇农经中心审核,镇政府批准。

3.对竣工基建项目要及时组织验收决算,工程造价在30万元以下的由镇审计办公室出具审计报告,30万元以上的需经审计事务所以上的审计机构出具审计报告,同时转入固定资产管理。

4.村购建固定资产和发包、出租、入股、转让、变卖固定资产需经村集体讨论决定,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镇农经中心审核后通过镇农村集体资产产权交易平台公开招投标。大额资产必须报镇政府审批,变价转让的资产必须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村固定资产不得用于任何抵押。

村(社区)确需购建固定资产的,需填制《固定资产购建申请表》报镇农经中心审核同意后,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后方可购建。购建金额5000元以内的,由村“两委会”集体决策,镇农经中心审核、审批。购建金额5000至30000元以内的由村“三委会”集体决策,报镇农经中心审核,经镇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核后,报镇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购置。购建金额30000元以上的,除按程序进行审核、审批外,一律实行招投标程序实行公开招投标。5000元以上固定资产的购建,需经镇农村集体资产产权交易平台进行招(投)标,严格执行《如皋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二)农村集体的土地资源转让所有权或使用权应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由此取得收入应确保被征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不得一次性分配到户。对留村部分应计入公积公益金,主要用于发展村级公益事业。其利息收入可用于年终分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农地农用、有序流转、经营规模适度的原则,严格执行皋政办发[2016]162号文件精神,通过市镇农村集体资产产权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各村应建立管理台帐,实行动态管理,明确管理责任,确保安全。同时盘活资产资源,做到增值保值,发挥经济效益。

(三)各类经济合同

承包合同签订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合理、合法的原则。村组集体各种承包,必须使用镇农经中心统一的规范合同,签订合同应由农经中心鉴证、备案。

承包金额、方式、期限须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并严格执行公开招投标制度。镇农经中心应定期检查承包合同的履行情况,监督各村(社区)做好到期合同的结算兑现工作,确保合同严肃性。村(社区)要建立经济承包合同的管理台帐,做好连续登记,保证合同条款如期履行。

十、债权债务管理制度

1.镇农经中心分村设立完整的、规范的代管资金、内部往来、应收、应付、借款明细账,准确地反映债权、债务情况。

2.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和无法归还的债务,经村三委会及经济合作社成员集体讨论、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镇农经济中心审核,镇政府审批后按呆死账核销的规定进行核销。

3.村组集体不准举债兴办公益事业和用于非生产性开支。严禁村级组织以任何名义为其它单位和个人提供借款、担保和抵押;严禁举债或超定额标准发放报酬补贴。对原有借款,一律停息进行清理,镇纪检、农经中心应加大监管力度,对违纪违规行为视情节报相关部门严肃查处。

4.建立村级新增债务申报制度。各村(社区)因生产生活确需短期举借新债的,必须先列入预算,在确保还债资金有来源的前提下,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经2/3以上村民代表签字同意,经村委会和村民主理财小组审议、镇农经中心审核、镇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适度举债,同时要将举债方案报市委农工办备案。

5.制定切实可行的偿债计划,加大债权清收力度,大力发展村级经济增加收入,努力完成偿债目标。每年度债务下降率确保15%,力争达20%以上。

6.镇要建立债权债务管理台帐,及时登记,实行动态管理,每年组织一次核实清理,按期公示。

十一、民主理财、村务公开制度

(一)民主理财

1.建立民主理财小组,其成员由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村5-7人,实行持证上岗,并报镇农经中心审核备案。

2.农村财务实行村民(代表)大会决定制和民主理财审核制。重大的财务活动和财务事项,必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镇农经中心审核备案。

3. 民主理财小组要坚持每月(季)开展一次活动,对本期发生的财务收支逐据进行审核,在合规的原始单据上加盖民主理财小组专用章,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字盖章。对手续不规范或开支不合规的凭证坚决剔除。

4. 民主理财小组有权检查监督村内财务制度实施情况、对年度财务收支预决算、收益分配方案等各类经济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现金、交镇代管款、财产物资的管用情况;检查会计账目。民主理财小组要认真听取和反映村民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财务事项进行审核;有责任督促财务人员履行工作职责;每次民主理财时,要在民主理财记录簿上详细记载理财情况,并签署意见;发现问题要及时核查,并提出纠正意见,督促其整改落实到位,重大问题须向上级请示报告。

(二)村务公开

1.各村(社区)必须设立固定的村务、财务公开栏,同时推行民主听证会等其他有效形式对村务、财务实行定期公开,接受村民监督。在公开栏旁应设置意见箱及时收集村民的意见。

2.每季首月18日为全镇统一的村务公开日,逐笔公布上季度所有收支明细帐目,有关财务事项公布涉及农民利益和群众关心的重要事项。

3.村民主理财小组要依法履行职责,认真审查村务公开各项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合法,检查公开时间是否及时,公开形式是否科学,公开程序是否规范,并及时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监督情况。对不履行职责的成员,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有权罢免其资格,镇农经中心要认真组织检查督促。

十二、农村财务审计制度

1.镇农经服务中心要依法履行村级(社区)财务审计监督职责,全面开展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审计工作。

2.建立三年一轮的正常审计机制,全面开展以农村财务收支审计为重点农村财务审计,全面、客观、真实地审核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

3.所有审计事项,必须按审计程序下达审计通知书、整理审计底稿、形成审计报告,报镇分管领导后作出审计结论和审计决定,所有审计资料要及时整理归档。

4.完善村级财务和责任审计制度,强化审计监督,对村(社区)财务要定期不定期进行审计。涉及村(社区)干部及相关人员违法乱纪的,要提出处理意见,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十三、档案管理制度

(一)村(社区)经济合作社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电算化备份光盘、财务收支预算方案、决算报告、分配方案、各类合同、契约、土地承包资料、各类招投标资料、会计人员交接清单、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等资料、会议记录,经济活动的记录和证明,重要的经济档案资料,必须纳入村级会计档案归档管理。

(二)会计年度终了,会计人员应按归档要求,将上述资料审查核对,分类整理立卷,编制目录,装订成册,并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单,统一交镇农经济中心集中保管。会计人员变动,必须及时办好交接手续,否则不得按排新的工作,符合退职、退休规定的,缓办待遇享受手续,并追究相应的责任。

(三)按规定年限保存财务档案资料。会计凭证、总账、明细账、现金(存款)日记账、财会人员交接清单保存期为30年;固定资产卡片待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月度、季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表保管期限10年;年度报表、租赁承包合同、契约、协议、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及销毁清册保存期为永久;各种财务档案保存到期需要销毁时,要填好“财务档案销毁清单”,报市批准后,由镇村共同派人监督销毁,签名归档保存。

(四)对会计档案短少、损毁,或恶意销毁会计档案的,追究当事人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十四、加强村级会计队伍建设

(一)村(社区)会计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凡是从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接受农村集体经济财务会计、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农民负担政策等业务培训,取得上岗资格,凭证上岗。各村(社区)必须另行配备一名专职现金会计,健全村级财务内控机制。

(二)镇农经济中心负责对村(社区)经管员的会计工作进行考核评比,对会计工作做得好,成绩显著的会计人员给予表彰;对于政策水平低、思想素质较低、工作能力差、业务水平差的会计人员,镇农经济中心要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确实不能适任,影响工作开展的,要及时向镇党委、政府反馈,建议重新调整会计人员,确保全镇农村经营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十五、附则

1、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领导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活动中违反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按照《南通市违反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定行为问责暂行办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本意见由镇农经中心负责解释。

3、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有意见与本意见不符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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