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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严格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现就规范我市网约车备案事项公告如下: 《烟台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烟政办发〕〔2023〕8号)将于2023年6月1日实施,根据实施细则及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网约车平台公司在其服务机构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外的其他区市开展经营服务的,应当将服务机构负责人的姓名、联系方式、车辆及驾驶员等信息向当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报备。 已在海阳市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平台公司,需在细则实施之日起10日内向海阳市交通运输局备案,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的,根据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五款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备案事项如下: 1、烟台市、县级许可机关发放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2、业务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复印件; 3、平台公司在烟台运行车辆及驾驶员明细(车辆号牌、驾驶员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 备案地址:海阳市南京街21号(海发大厦18楼,海阳市交通运输局客运科) 特此公告。 海阳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5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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