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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04 01:1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高新区管委会、黄冈白潭湖片区筹委会、白莲河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黄冈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黄冈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11月16日

  黄冈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实施和监管制度,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等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政府投资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指市级政府投资,是指利用市本级政府性资金安排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 市级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基金注资等方式。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四条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统一由市发改委负责提交、市区投融资审查委员会初审通过,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审定市级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年度计划、单个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规模、建设方式、资金筹措方案,项目概算、预算调整等,加强政府投资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

  第五条 市发改委负责编制市级政府投资年度投资计划、三年滚动计划,经分管市政府领导同意、市区投融资审查委员会初审通过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下达;负责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建设管理;负责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指导项目业主单位提前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组织政府投资项目评价。

  市财政局负责根据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落实并安排市级财政预算内资金,落实上级补助投资项目地方配套资金;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评审。市政府国资委对市属国有企业参与政府项目重大投融资活动进行审批和监管。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市审计局负责对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执行、预算执行和竣工决算等方面进行审计监督。

  市直各主管部门、市区各园区管(筹)委会应加强对各自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和决算办理。

  第六条 编制市级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未纳入市级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安排政府投资。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提出本行业的市级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建议。市发改委结合各行业市级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建议,拟订市级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草案,经市政府审定后执行。

  第七条 编制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各行业主管部门每年9月底前向市发改委报送下一年度市级政府投资计划建议,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及有关部门编制市本级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

  年度计划主要内容包括: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额;

  (二)政府投资项目以及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

  (三)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

  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项目建设单位和责任人等;

  (四)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费用、上级补助投资项目的配套

  资金。

  第八条 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投资概算已经核定,地质勘察和施工图设计已经完成;

  (二)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基金注资等方式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三)市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经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原则上不得变更。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年度政府投资总额或增减新开工项目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发改委编制计划调整方案,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市区投融资审查委员会初审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原则上半年调整一次。

  第十条 市发改委或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一)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

  (三)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市发改委或其他有关部门对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市发改委或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一条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应当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按照下列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项目审批手续。

  (一)总投资1000万元(含1000万)以上的,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二)总投资300万元(含300万)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和初步设计;

  (三)总投资50万元(含50万)以上300万元以下的,审批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

  (四)总投资50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或实施单位编制资金申请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联合审查并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

  (五)不涉及新增用地和新增建设面积的政府投资1000万元以下维修改造项目(办公楼维修除外)可直接批复项目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

  (六)对抢险救灾、突发事件等应急工程项目,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审批程序,实行特事特办,经市领导签批或指挥部专题会同意后,市发改委应立即办理相关审批实施方案或开工后补办。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议书由行业主管部门提交(可自行编制)。项目建议书应当初步分析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估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行业主管部门提交(可自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全面分析论证建设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等,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并对项目资金落实情况等作出说明。

  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由行业主管部门提交(可自行编制)。初步设计应当明确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技术参数和投资概算,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且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

  项目审批文件必须在市政府及部门网站上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十五条 严格控制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规模和投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建立健全项目责任制,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未履行政府决策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立项审批;没有明确或落实使用政府性资金来源的项目,一律不得进行投资评审;投资额发生变更且未履行完毕审批程序的项目,一律不得进行追加投资评审。

  第十六条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市发改委报告并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投资规模实施。因设计变更、项目实施环境变化等情况,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投资估算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重新履行项目决策和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 经核定的概算是控制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原则上不得突破;确需增加调整概算的要实行事先报告制度并经集体决策;如因人为因素突破的,坚持先问责、再决策。

  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行业主管部门可以向市发改委申请调整概算,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实施。调整概算原则上应在项目主体工程开工并形成一定实物工作量后开展,不得以调整概算的名义变相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市委、市政府有明确处理意见且缺口资金有明确来源的超概算完工项目,可按照规定程序补办调整概算手续。

  行业主管部门应向市发改委提供概算调整书、概算调整原因、计算方法及资金来源等材料。

  (一)申请调整概算超过原核定概算10%及以上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对提交的材料进行评审,市发改委根据评审意见将概算调整方案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方可批复调整概算;

  (二)申请调整概算超过原核定概算5%(含)-10%以下的,根据决算报告,由市财政局、发改委、主管部门、项目专班、项目监理联合审查,经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定后,报市区投融资审查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方可批复调整概算;

  (三)申请调整概算超过原核定概算5%以下的,根据决算报告,由市财政局、发改委、主管部门、项目专班、项目监理联合审查,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定通过方可批复调整概算。

  第十八条 市级政府投资应当通过在线审批平台如实报送政府项目项目审批、开工建设等信息;每月通过“互联网+项目化管理 ”平台报送建设进度、项目竣工的基本信息;每半年向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报送一次项目进度报告。

  第十九条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单位不得交付使用,使用单位不得接收。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完成工程结算报告的编制及审核工作,并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具备验收条件的,市发改委会同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对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预算执行、竣工验收和整改、工程结算以及项目试运营等进行全面核查验收。涉及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消防、人民防空、安全生产、节约能源、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的,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由工程建设单位申请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统一时间、集中组织、一次验收。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

  (三)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

  (四)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五)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三)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或拖欠工程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黄政规〔2014〕8号)同步废止。

  各县(市、区)政府、市区各园区管(筹)委会比照本办法制定完善相关管理办法。

  附件:市区投融资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及工作职责

  附件 

  市区投融资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及工作职责 

  一、市区投融资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 

  市区投融资审查委员会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易先荣同志任主任,市政府副秘书长廖保安、市发改委主任屈凯军同志任副主任,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局、市政府国资委、市审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招商服务中心主要负责同志为委员。

  市区投融资审查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市发改委主任屈凯军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市金融工作局局长江冠华同志兼任副主任。

  二、工作职责 

  (一)市区投融资审查委员会工作职责。

  审查把关重大项目投融资事项,为市政府常务会议决策做好前期工作。一是全面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和金融风险;二是审查年度市级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市区各园区融资计划、年度争资计划,审定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三是审查年度省重点、市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投融资项目;四是审查地方政府专项债申报规模、申报项目;五是审查确定年度引导基金、股权基金注资规模和注资项目;六是审查确定使用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国外商业贷款项目;七是审查重大项目的建设方式、融资方式、资金筹措方案;八是审查PPP项目实施方案;九是审查争取上级补助投资项目、试点项目地方配套资金计划;十是根据需要审查调整、增补年度计划外的政府投资项目和资金计划,以及项目概算、预算、决算调整审查。

  (二)办公室职责。

  负责市区投融资审查委员会日常工作。主要包括制订、上报和下达年度市级投融资计划;收集、通报和发布市级重大投融资项目信息;协调市区投融资审查委员会决策事项有关前期工作。

  (三)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1.市发改委:负责编制年度市级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争资计划、招商引资计划和重点项目建设计划(草案);负责市级重大项目储备库、建设库和达效库管理;负责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可研报告审批、初步设计概算审查和批复;指导项目业主单位提前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指导各地做好中央、省预算内投资项目申报等工作。

  2.市金融工作局:负责融资审查、指导及金融风险防控审查工作,制定市区融资计划,指导做好直接融资、间接融资等工作;负责市区引导基金、股权基金管理及项目注资等工作;

  3.市政府国资委:负责依法监管市区各融资平台、其他市属国有企业融资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投融资过程中的政府债务风险防控审查等工作,根据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落实并安排市级财政预算内资金,落实上级补助投资项目地方配套资金;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评审,落实重大投融资项目前期费用和奖励资金;市招商服务中心负责重大项目招引签约和跟踪落地;相关审批部门负责做好项目行政许可各项工作。

  4.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区各园区管(筹)委会负责提出本行业、本园区年度投融资项目计划,编制三年项目建设滚动计划和五年项目建设储备库;委托中介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和施工图;及时开展地质勘察、文物勘察;负责完成项目前期工作,组织项目实施和全过程管理;每季度末向市区投融资审查委员会书面报告一次项目进展、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等情况。根据项目投融资审查工作需要列席联席会议或提请召开专题会议,并做好会议有关准备工作。

  三、工作机制 

  (一)联席会议制度。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市区投融资审查委员会工作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双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联席会议由市区投融资审查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主要研究部署市投融资委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负责审定市政府投融资项目、基金投资项目、企业债发行、专项债使用和安排等工作;协调解决投融资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防范金融风险和地方债务风险;协商需要市区投融资审查委员会议定的其他事项。

  (二)预警预测制度。市发改委、市金融工作局、人行黄冈中心支行根据职能职责每月及时发布全市及市区投融资报告,盯紧苗头性、倾向性和趋势性问题,准确把握全市投融资存量、增量、变量和体量,及时研判预警,科学精准提出应对措施,确保不发生地方政府债务和金融风险。

  (三)信息披露制度。市直各有关部门、市区各园区管(筹)委会及各融资平台公司要定期通报全市及市区投融资情况,重大项目建设和运行情况,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公平披露信息。

  黄冈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等文件精神,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监管机制,提高政府投资绩效,现就加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市级政府投资评审的范围 

  纳入投资评审范围的政府投资项目按资金来源包括两类:一类是以财政拨款为主(占投资总额50%及以上)的建设项目,以及财政拨款占投资总额虽不足50%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或运营控制权的建设项目;一类是以政府投资主体自筹资金或融资为主(占投资总额50%及以上)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债券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财政专项资金、政府性基金等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的建设项目;

  (四)市区各园区及平台公司通过融资贷款安排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跟踪问效的项目。

  市直各部门申请政府投资评审的项目,须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市区各园区报审的项目,须有市区各园区管(筹)委会审定并报批的投资计划。

  二、市级政府投资评审的基本内容 

  (一)项目预(概)算的合理性、合规性、必要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审核;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

  (三)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

  (四)财政专项资金安排项目的立项审核、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核;

  (五)法律、法规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评审情况。

  三、市级政府投资评审的前置程序 

  进入投资评审程序之前,项目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要做好立项审批、资金筹措和预算编制等前期工作。

  (一)项目立项论证。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城市国土空间利用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依据《黄冈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选择有资质的咨询机构依次完成编制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投资估算(含项目前期费用、建设费用和中介费用等全过程费用)、初步设计、编制项目投资概算、专家论证等前期工作,取得市发改委批复。

  (二)投资计划报批。各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遵循“突出重点、规模适度、收支平衡”的原则,做好政府投资计划编制工作。一是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住建局结合资金筹措和部门预算安排情况,会同项目建设单位编制年度市区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及资金筹措方案,报市区投融资审查委员会审查后呈市政府决策。二是由市区各园区管(筹)委会依据各自职能职责,相应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并报市政府审定。三是各部门争取上级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须向市发改委申报投资计划,并明确项目资金的全部来源。

  (三)项目概预算编制。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决策审批的项目投资计划,选择有资质的勘察设计机构对工程项目进行现场勘测、勘察和设计,并按规定报请施工图纸审查,通过后方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工程概算、工程量清单、施工图预算或招投标控制价,进入政府投资评审程序。概预算编制应保持完整,涵盖征地拆迁、附属物补偿、主体工程、附属工程及可研、设计、监理、监管等全过程预算,确保项目无遗漏。

  四、市级政府投资评审的基本流程 

  遵循“强化监督、全程跟踪”和“不唯增、不唯减、只唯实”的评审原则,推进政府投资评审工作。评审工作由市政府投资评审机构(设在市财政局)负责,各项目建设单位参与配合,按照以下流程推进:

  (一)资料送审阶段。纳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在进入政府采购或招投标程序之前,应严格按照程序向市政府投资评审机构申请审定投资额,不得先招标,后申请评审;项目建设单位申请项目评审时,要一次性提供地质勘察报告、施工图、(概)预算及工程量计算方式、会议纪要、审批决策要件(领导批示)、投资计划、资金来源等相关纸质资料和电子档,涉及资产评估项目,还需提供有效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必要的图片、影像等佐证资料,并就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签署承诺书;项目建设单位原则上应是法人单位,如属指挥部(领导小组)性质的议事协调机构须由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预算评审阶段。

  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下(不含)的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预算审核,审核结论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签批,工程投资额以签批意见为依据。

  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含)的建设项目,由市政府投资评审机构组织评审。评审结论经与项目建设单位或预算编制单位沟通后,报市政府审批。工程投资额以签批意见为依据。

  市政府投资评审机构在评审项目预算时,如发现设计存在明显不合理的地方,应及时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整改建议,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图审等机构进行联合会审,优化设计。

  (三)预算执行阶段。

  市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进度款结算由市住建局、市财政局依据年初下达的投资计划、市政府签批的投资额、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及施工方付款申请、工程量完成情况签证表、工程款税票等资料,按程序进行审批拨付。各级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和市区各园区安排的项目,进度款结算比照执行。

  项目建设过程中,若出现因勘测、设计及其他原因须增加投资额的,要实行事先报告制度。由项目建设单位会同出资部门(如市财政局、市区各园区管(筹)委会、市政府投资评审机构、工程监理机构、造价监管机构、设计机构、施工单位等现场踏勘会审,达成一致意见后报市政府决策。市政府决策同意后,方可由造价监管机构编制变更预算,并申请预算评审。

  预算变更分两种情形报批:一是在市发改委批复投资概算范围内的项目增加预算,经市政府投资评审机构评审后报市政府审批,作为工程结算依据。预算增加数额在50万元(不含)以下的,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批准实施;预算增加50万元(含)至1000万元(含)的,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和常务副市长审批;预算增加1000万元以上的,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决策。二是预计超出市发改委概算批复的项目,依据《黄冈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先履行决策报批程序,确定资金来源,再启动预算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报市政府审批。未按相关程序和权限报批的,不得确认工程变更和预算增加。

  项目预算编制机构和造价监管机构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出具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作出书面承诺,若有违法违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五、市级政府投资评审的工作方式 

  (一)独立评审方式。市政府投资评审机构依靠自身力量能够独立完成评审工作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独立完成评审工作,并出具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报告,报市政府审批。

  (二)委托评审方式。对评审工作任务集中、工作量较大或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确需聘请专业机构或社会中介机构完成评审工作的,市政府投资评审机构可依据《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或社会中介机构参与评审工作。

  六、市级政府投资评审的工作机制

  (一)组织保障机制。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评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带普遍性的问题,可提交市区投融资审查委员会集中研究。建立并不断完善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专家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充实市政府投资评审机构专业力量,保障评审经费。

  (二)协调合作机制。项目建设单位及工程设计、勘察、施工、监理、监管、采购、供货等相关单位要按政策要求提供预算评审所需资料。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开展评审工作。

  (三)监督管理机制。一是建立跟踪监督机制。对所有政府投资项目,要实行全程跟踪造价监管,监管机构由项目建设单位会同出资部门依据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公开选聘。二是建立中介机构评价机制。市财政局和市住建局要加强对造价咨询、工程监理、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的资质管控和履责监督,建立中介机构信誉档案,实行差异化的取费标准;对参与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和监管的中介机构进行动态考评,对受托工作认真负责、监管严格的中介机构,适当提高取费标准;对受托工作不负责任、社会反响较差的中介机构取消其参与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清单计价、造价监管或资产评估、决算审计的资格;对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中介机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并纳入黑名单管理。要加强对地勘、设计、图审、质检等专业机构工作质效的检查,对因工作不细致、不准确造成项目投资额大幅变更或经济损失的,要扣减或追回服务费用,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三是建立违规项目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政府投资条例》要求,未经批准变更建设规模和内容、擅自增加投资预算的,未经投资评审程序而提前进行招投标的,依法依程序对负有责任的项目建设单位领导及直接责任人追究相关责任。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黄冈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和审计暂行办法》(黄政规〔2014〕7号)同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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